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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常见维权问题探讨

2018-11-27朱庆铖黄胜良

西部交通科技 2018年8期
关键词:通行费维权高速公路

朱庆铖,黄胜良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22)

0 引言

随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主体多元化成为当前高速公路发展的主流趋势,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出现了类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五花八门的管理主体。这些运营单位主体与此前计划经济时代甚至是半市场经济下,高速公路拥有政府背景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运营单位主体不再拥有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遇到涉及高速公路侵权事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各种涉及高速公路的法律事件的增加,运营单位赔偿金额也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见图1)。

图1 某运营公司2011-2014年路产侵权案件数量统计图

1 高速公路维权的主要类型

当前高速公路维权的产生主要由两大类问题引起:路产路权侵权和收费公路权益侵权。

在路产路权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城市规模化建设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很大。部分高速公路受城市规划影响,出现了大量的城市道路或公共设施跨越、穿越或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现象,并且有危化品输送管道或地下管线的埋设,直接影响高速公路设施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高速公路正常行车中因路上行人和滞留物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事件也在日益增多。

在收费公路权益方面,随着高速公路路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实行计重收费后,一些车主、运输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地想办法偷逃通行费,既给高速公路经营者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也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 路产路权维权问题

2.1 路产案件分类

常见的路产案件分为三种:

(1)恶意侵占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路产侵权案件。如某市津头乡某村二组非法拆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出口铁丝网,在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内建起停车场围墙,违法强占公路用地进行经营。

(2)路外违法施工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侵权案件。主要典型案例:某收费站扩建工程加筋土挡土墙滑塌案。该案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成立以来最大的涉路侵权诉讼案件,由路外违法施工引起。案件通过司法鉴定和多次庭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两被告承担案件损失的80%,承担经济赔偿1300余万元,驳回对方反诉请求,认定工程损失的20%由施工环境造成。

(3)路面障碍物(滞留物)导致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出现损害的公众责任侵权案件。如某高速公路K1485处违法上高速的行人与正常行驶车辆相碰,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行驶车辆(大型卧铺客车)损坏及车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2 当前维权缺陷与不足

(1)高速公路产权不清。产权归属是路产维权的基本条件和路产维权的实质。大部分省份都未对高速公路进行产权登记,造成采用司法方式维权时,维权主体认定困难。

(2)高速公路管养与产权所有分离,导致维权主体认定困难。如某省高速公路产权为集团公司所有,但实际日常经营和法律责任由其子公司负责,这就造成了维权主体认定困难和混乱。

(3)路产数据、证照缺失。部分高速公路施工时间较早,早期应办理的相关许可及证件(如无土地使用证、红线图)没有办理或遗失,且未及时补办或备案造成部分资产权属不明确。

(4)物价部门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的索赔标准,部分标准未及时修订,而且普遍低于当前物价水平。

2.3 相应对策

(1)积极争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公路产权登记制度。公路产权登记应包括公路路产设施的所有权登记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2)进一步明确运营单位特别是具有二级子公司的集团性质的运营单位诉讼主体资格,以求得在最大程度上破解立案难、主体和法律责任不对等的问题。

(3)建立数据库或路产管理系统,将运营企业管养的路产数据进行收集、整理、补充、完善,提高路产保护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4)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主动与交通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协调,出台新的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明确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有直接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资格及合理提高收费标准。

3 收费公路权益维权问题

3.1 典型案例

团伙式偷逃通行费。2010年“江西某汽运有限公司、徐某平”和“郭某业、吕某才”两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法院全部支持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诉讼请求)。特别是“江西某汽运有限公司、徐某平”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获得了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全面支持,该案开创了全国首例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偷逃维权的案例。

3.2 当前维权缺陷与不足

(1)国家法律有关于“诈骗罪”的适用范围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和解释,但部分省份司法机关对于偷逃通行费定性为“诈骗罪”过于谨慎,对于该类事件的法律量刑略轻。

(2)部分地区出现高速公路大额偷逃通行费判例缺失的现象,同时没有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处理和对接相关司法机构。

从我国部分省份如浙江、云南、湖南等已适用“诈骗罪”来处理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案来看,其都成立了联合或协调打击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的组织。但少数欠发达地区均未成立类似的组织或机构,造成相关地区司法部门对该类案件处置力度不够。

3.3 相应对策

应借鉴发达省份和地区实践经验,尽快建立联合或协调打击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的组织或机构,联合办理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案,以此来克服有些司法部门隐性有法不依的问题。

4 结语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脱离了行政机关的保护,以民事主体的身份重新亮相的同时,也完全丧失了行政强制权力。因此,当高速公路上发生路产路权受到损害或偷逃通行费等侵权行为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只能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进行索赔,而不能像路政部门那样行使行政强制处罚权,这种现象导致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索赔相当困难。当事人往往以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对路产损害事实和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等为理由,对侵权行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在寻找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和尝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欠缺法律上的支持,还没有完全显现出这种模式的优势。希望在此能抛砖引玉,博采众长,以提高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管理效益,促进企业的迅速成熟和高速公路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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