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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诉案件案卷移送制度出路

2018-11-26崔庆文周天翔

商情 2018年44期

崔庆文 周天翔

【摘要】从1979年到2012年,我国的公诉案件案卷移送制度经历了从案卷全案移送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最后又重新回到全卷移送制度。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就在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确定了审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也就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而当前的公诉全案移送制度很大可能上会导致庭审形式化。于是,全案移送制度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的问题,再次引起学界论战。

【关键词】案卷移送 自由裁量 案卷移送 庭审实质化

我国开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各种观点纷至沓来,在学界呈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现象。对于案卷移送制度,必须从现实问题着手进行改革,最终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

陈卫东教授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庭审的实质化建设,即把“以庭审为重心”落实到位。加强庭审的实质化,第一点就是要切断形成法官预断的证据来源,而这个证据来源就是案件卷宗。

一、问题导向: 2012年重回案卷移送主义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够

相对于案卷移送主义来说,“起诉状一本主义”或者是“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都要求法官从控辩双方当事人的现场言词以及提交的证据中,找出案件的核心焦点,并从双方法庭辩论以及交叉询问中作出对于案件的初步判断。更难能可贵的是,法官还必须始终保持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不能在情感上受到当事人言词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具有及强的反应力、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一颗公平正义的本心,同时,法官对于法条的理解和适用能力也必须达到信手拈来的程度。

相比之下,我国过去由于法制受到过严重破坏,法制建设亟需大量法官队伍,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队伍良莠不齐,对法条的理解不到位,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做到公平、中立。同时,由于庭审前对案件本身了解较少,给法官当庭审理的压力过大,我国又并非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使得“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无法进行下去。

(二)律师无法查阅检方卷宗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规定说明,起诉时,起诉书中应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复印件。

然而,刑事案件侦查卷宗律师是无法直接查阅的,律师只能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卷宗,而最终的证据主体并不移送至法院,只给出主要证据的目录或复印件。律师无法像以前得到最终的、完整的、确定的控方证据,无法适当安排辩方的辩护,这对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弊端

《憲法》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的第七条均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由此确立了三机关的工作的基本原则。

该基本原则本意是为了让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实现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程序合法与实质合法。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主要将三机关的职权作出划分,并提出了一定的相互监督的要求。但是,一方面,检察院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理应监督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职权行为,结果却又要受到其他两个机关的制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互相配合的原则,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这使得三机关之间成为亲密的兄弟关系,而非相互制约。

如此以来,所谓的减少错误、防止冤假错案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实现,公检法都需要案件的正确率来进行考核,办案人员之间可能会为了防止出现错误,就事先将案情、意见等进行所谓的“相互沟通”,即便表面上没有进行案卷移送,但实际上案子可能已经在三方的一次会议上达成了“共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名存实亡。

二、两方面建议:从检察院之职能到法官之素养

(1)修改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参考德国检察院制度,将公安职能与检察院合并——宪法可能修改。首先笔者以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作为参考。德国检察机关属于具有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德国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由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予以规定,对相应的司法部长负责并接受其领导。

监察委的存在,使检察院的地位尤为尴尬,不如学习德国组织构成方式,将公安置于检察院之下,检察院实现侦查、起诉的合并,而检察官、检察员的法律素质整体要高于公安,可以更好地防止冤假错案从基层发生。

(2)提高法官素质,以求足以有能力“闭卷考试”。不论是案卷移送主义亦或是起诉书一本主义,均对法官自身的法律素养作出了极高的要求,只是偏向不同。而要想革除案卷移送主义的弊端,就必须要求法官成为无情感偏向的机器,这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应当重新回到类似“限制移送主义”的方式。

当然,目前我国不论从法官队伍还是制度建设上,都无法以较快地速度实现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和适应,这也是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未能坚持下去的原因。

对此,首先就要从法官队伍入手,实现法官队伍的专门化、精英化,逐渐杜绝从非法学本科专业、退伍军人中引入法官的现象。这一点,从司法考试改革就可以看见国家的决心。其次要着力推荐配套制度的改革,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官员额制和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只有真正保障了法官的人身安全、生活质量,减少法官日常压力,才能让法官全身心投入到审判中去,让法官因病、因压力、因工伤而横死的惨案不再发生。无数优秀法官倒在工作岗位上,即便再是壮烈,也不是我们想看到的。最后要改变法学教育过去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法学生实习过程也要实质化,不能仅仅依据实习单位的一纸证明就给予评价,禁止学生“返乡”实习等。

想要做到庭审实质化,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正确、全面倾听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官不能提前接触案卷,对案情全知全悉,否则庭审就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