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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史学界对英国“新君主制”的历史解读

2018-11-26焦兴涛

人文杂志 2018年9期

焦兴涛

内容提要 “新君主制”一词最早由英国史家格林提出,特指16世纪英国的专制王权,以区别于中世纪受到法律、议会限制的封建王权。在此后的学术史流变中,西方史学界围绕“新君主制”进行了诸多探讨,主要聚焦在“新君主制”是否在中世纪王权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及“新君主制”是否为近代国家奠定了基础两个方面。总的趋势是逐渐摆脱“辉格解释模式”的羁绊,注重对政治史实际的探索与把握。

关键词 新君主制 辉格解释模式 修正学派 研究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K03;K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8)09-0093-09

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英国逐渐从中世纪封建制度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在这一历史时期,有别于中世纪封建王权的比较专制的新型王权逐渐建构与运作,学者称其为“新君主制”(New Monarchy)。这一概念自19世纪末出现以来,西方学者就其有效性、实用性等方面的争论纷纭,不一而足。国内一些学者也对“新君主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成果有戚国淦:《16世纪中英政治制度比较》,《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孟广林:《塞瑟尔的〈法国君主制度〉与“新君主制”学说》,《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边瑶:《英国新君主制下的决策机制初探》,《经济社会史评论》2016年第1期等。不过总体上看,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有待深入。有鉴于此,笔者拟就西方学者关于英国“新君主制”的相关解读作一梳理与辨析,以期对国内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新君主制”及其相关概念

“新君主制”(New Monarchy)一词最早由19世纪英国史家约翰·理查德·格林(John Richard Green)提出。1874年,他在《英国人民简史》一书中,就对“新君主制”的产生背景、内涵和特点等进行过详细阐述。③John Richard Green, A Short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eople,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1884, pp.265~339、283.他指出,“英国的玫瑰战争带来的一系列后果,绝非仅仅是改朝换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即使没有摧毁本国的自由传统,也至少阻碍本国一百多年发展的进程。”③自爱德华一世时起,英国议会拥有的免于国王任意征税、立法的“特权”(Liberty)和议员所特有的免于国王任意监禁等“特权”都消失了。议会政治生活基本中断,沦为王权统治的工具。贵族、教会、乡绅等政治力量也遭受重创,无力改变现状,王权则顺应时代需要趁机崛起,此即为“新君主制”的诞生。在格林看来,“新君主制”即是从爱德华四世至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英国君主制,是英国历史上一种全新的君主政体。它与英国早期王权和自诺曼征服以来的封建王权截然不同。格林提出的“新君主制”是针对英国“旧型王权”而言。以往的“旧型王权”的“旧”体现在其受到了封建主义、“宪政自由”等方面的限制,而“新君主制”的“新”体现在君主权力深受民众认同、不受限制和具有社会“革命”性等方面。John Richard Green, A Short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eople,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1884, pp. 283~284.

不少學者赞同格林的“新君主制”理论,但也有学者不同意使用“新君主制”这个术语,而改用“绝对主义”(Absolutism)的概念来诠释格林“新君主制”语境下的16世纪英国较为“专制”的王权。

“绝对主义”(Absolutism)一词于1796年前后最早出现在法文(Absolutisme)中,1830年前后则出现在英国激进主义者的文献中。J.H.Burns, “The Idea of Absolutism,” in John Miller,eds., Absolutism in Seventeenth-Century Europe, London: Macmillan, 1990, p.21.后来,该词逐渐用来特指欧洲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强有力的君权现象,“既可以指一种政治思想体系,又可以指近代早期欧洲王权的具体实践。”Robin W.Winks and Lee Palmer Wandel, Europe in a Wider World:1350-1650,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78.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绝对主义”需要满足两个要素:除受到上帝法和自然法限制以外,君主的意志就是尘世间的法律;国家常设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为君主服务。⑥⑧B11[美]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40、641、642、647页。不过,他们对一些具体细节的认知有所不同。这种理论将君主权力与阶级关系结合起来,由此形成三种不同观点:以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绝对主义是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封建贵族的统治”;⑨⑩[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9、78、81~97页。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等人则主张绝对君主制与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紧密相联;以罗兰·穆尼耶(Roland Mousnier)为代表的第三种观点认为,绝对君主制是纵横于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的一种过渡的君主政体。⑥根据理想型“绝对主义政体”的标准,绝对君主制本质上是专制、独裁的。真正的绝对主义统治者是18世纪晚期的开明君主专制。英国很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Nicholas Henshall, The Myth of Absolutism: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Early Modern European Monarchy, London & New York: Longman, 1992, pp.1~2.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就认为英国是一个“立宪国家”。⑧佩里·安德森则不认同迈克尔·曼的主张,认为英国属于绝对君主制国家的行列,只不过是欧洲“最虚弱、最短命”⑨的绝对君主制国家。它的存在时间是都铎王朝亨利七世统治时期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持续了大约一个半世纪。⑩尽管“立宪政体”和“绝对主义政体”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别,但是二者“同属于一种与市民社会中强大集团相对的软弱国家”B11的子类型。

另外,我们还需要明晰与“绝对主义”相关的一个概念——“专制主义”(Despotism)的具体内涵。中国史学者经常提到的“专制主义”是“舶来品”。“专制主义”(Despotism)一词的具体内涵并不是固定的。该术语源于古希腊,有“奴隶主”之义。亚里士多德将该词作为一种政治概念,形容东方君主国的统治。他将“专制”含义概括为:户主、奴隶主、视臣民为奴隶的蛮族国王。到了罗马帝国时代,“专制”与“暴政”“独裁”联系在一起。近代早期,随着欧洲的日益崛起,借以反衬欧洲文明优越的“专制”一词,就成为欧洲人解释东方国家政体的一个负面词汇频频显现。无论是格劳秀斯、孟德斯鸠还是后来的黑格尔、马克思等人,他们均认可东方国家专制主义的消极内涵。[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南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组织编译,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5~196页。而在中文语境中,国内部分学者将“Absolutism”和“Despotism”均译为“专制主义”,参见[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中译者序言”,第1~3页。导致学界对二者具体内涵经常混淆。事实上,“Absolutism”指代近代早期欧洲一种世俗君主政体,在该政体中,君主的权力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而是受到上帝法、自然法等方面的约束;“Despotism”一词经启蒙思想家系统阐发后,逐渐形成一个特定的术语——“东方专制主义”,以之特指东方国家的君主制度,详细内容可参考施治生、郭方:《“东方专制主义”概念的历史考察》,《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3期;[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南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组织编译,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5~196页等相关论著。充满了“贬义”色彩。

近代早期,欧洲正处于社会上层建筑变化的一个时期。经典作家将此时期的君主制定义为“瓦解中的封建君主制和萌芽中的资产阶级君主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59页。这种新体制的出现,正如史学家所言,“因旧秩序崩溃而遗留下的政治空白,必须要有一个新的事物来填充”。Arthur J.Slavin,eds.,The“New Monarchies”and 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Medieval Constitutionalism or Modern Absolutism?, Lexington: D.C.Heath and Company, 1964,“Introduction”, p.viii.本文之所以使用“新君主制”这一概念,是因为该词的“新”字有很大的弹性,为诠释“新君主制”的具体内涵提供了无限的空间。笔者认为,关于“新君主制”之“新”的阐发,不仅仅体现在其比以往君主体制拥有更为强大的权力,而且还在于其因处于政治上层建筑过渡期而表现出的中央政府在权力、行政组织机构等方面发生的一系列“质变”。Arthur J.Slavin,eds.,The “New Monarchies”and 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Medieval Constitutionalism or Modern Absolutism?, Lexington: D.C.Heath and Company, 1964,“Introduction”, p.vii; Anthony Goodman, The New Monarchy: England 1471-1534,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8,pp.76~77.

二、“辉格解释模式”

在西方史学相关学术史中,有关新君主制的“辉格解释模式”曾经一度支配着史学研究的思想取向。所谓的“辉格解释模式”源自于17世纪初英国政治变革的冲突与论战。当时“辉格党”人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而炮制出“宪政主义”思想传统。⑥详细内容可参考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11、7页。随着近代英国成为“日不落帝国”,其以“自由”和“民主”而著称的政治制度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标杆。英国学者也极力地从本国历史中寻找依据。带着这样的心态,他们很自然地将“辉格党”人的“宪政主义”传统作为思想源泉,“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出以诠释中世纪英国政治史中的‘宪政特征与底蕴的‘辉格解释模式。”⑥该模式的学者将整个英国政治史编纂成一部“宪政史”,认为王权受到“日耳曼自由传统”和拥有立法权的机构——议会的制约。格林、斯塔布斯是这一解释模式的著名代表。

因囿于“辉格解释模式”,格林对“新君主制”的解读不免带有“宪政主义”的烙印。他指出,英国“新君主制”的形成是其宪政发展历程的一种倒退。在这期间,原先曾经对王权形成制约的议会、教会与世俗贵族,都难以限制王权,致使国王得以专制统治。格林的这些阐述,基本上为“新君主制”的内涵奠定了基调。

与格林同时期的牛津学派主要代表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新君主制”一说,但对“新君主制”的意蕴进行了阐释。他认为,这种君主政体(“新君主制”)“恢复了以往王权观念的力度,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端。”⑧K.B.McFarlance, “An Early Paper on Crown and Parliamen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in K.B.McFarlanc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the Ford Lectures for 1953 and Related Studies, Oxford: Clarendon University Press, p.282.此外,他还对比了约克家族的“非憲政主义”和“血腥”的统治与兰开斯特家族的“宪政主义实验”。⑧在斯塔布斯看来,“新君主制”无疑是与英国宪政传统相违背的。1399年,理查二世因专制统治被废黜以后,继任王位的兰开斯特家族的亨利四世根据宪政主义原则进行统治,其后续的君主亨利五世和亨利六世继续推行“兰开斯特宪政主义实验”。亨利四世与亨利五世之后,兰开斯特王朝迅速衰落。约克家族趁机夺取了政权,使得英国宪政发展道路受到严重的阻碍。也正是在爱德华四世即位后,作为行使“宪政权利”的重要媒介——议会被国王操控,成为其统治的工具。W.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vol.III,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896, pp.8、196~197、218; 孟广林:《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英国“宪政王权”的考量》,《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都铎王朝时期。这使得“兰开斯特宪政”难以为继,取而代之的则是“新君主制”。直到斯图亚特王朝建立以后,议会又重新发挥了其应有作用,对王权形成制约。由此可见,斯塔布斯对都铎君主制的诠释,与格林如出一辙,可谓异曲同工。

“新君主制”术语经由格林“创造”、斯塔布斯等人的“辉格式”阐发,风靡西方史学界,经久不衰、影响深远。不过,这种解释模式并非是基于历史实际的考量而带有主观臆断的色彩。也正因为如此,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到20世纪初这一模式遭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从而推动了对这种模式修订与完善的进程。

较早进行这方面尝试的是著名学者梅特兰(F.W.Maitland),波拉德称其“不仅是他时代最伟大的历史学家,而且也是英国所曾有过的最伟大的历史学家”。[英]乔治·皮博迪·古奇:《十九世纪的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下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631页。梅特兰持“都铎君主专制”论,但认为此时期的议会地位不断上升,不应该简单地认为议会是国王的御用工具。“议会中的国王”(the King in Parliament)被视为最高权威。国王的统治离不开议会。参见[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李红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3、162~163页。在梅特兰看来,都铎政治统治并非一无是处,其存在有着自身的重要意义。随后,一些都铎史专家继续对格林、斯塔布斯阐释的“新君主制”辉格解释模式进行“完善”。这其中比较著名的学者是波拉德(A.F.Pollard)。针对“新君主制”,他提出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在学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1907年,波拉德在《近代史的因素》(Factors in Modern History)一书的第四章中对新君主制进行了集中阐述。波拉德指出,近代史主要是探讨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问题,“新君主制”则是近代史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在近代英国形成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④⑤⑦⑧Albert Frederick Pollard, Factors in Modern History, Boston: Beacon Press & Beacon Hill, 1960, pp.52、65、64~66、64~66、67~70.在波拉德看来,“新君主制”是在旧制度瓦解、新事物出现的情形下发展而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三个因素比较重要,此即所谓的“3R模式”:文艺复兴(Renaissance)、罗马民法复兴研究(the revived study of Roman Civil Law)和宗教改革(Reformation)。④文艺复兴是一条比较直接通向新君主制的道路。学者们需要靠津贴过活,他们更容易从国王那里获得津贴,而很难从议会那里获得。因此,这些学者围绕在国王周围,从而为国王的世俗主义和个人主义提供了智力支持。罗马法促进了君主权力的强化,其中一句著名的格言声称:“凡君主所喜好者皆是法律”(Quod Principi Placuit Legis Habet Vigorem),这就为君主反对教权和议会的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⑤它以正视罗马法的政治理念,“最大限度的促使了观念的一致性,弥补了观念的真空”。Arthur J.Slavin,eds.,The “New Monarchies”and 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Medieval Constitutionalism or Modern Absolutism? Lexington: D.C.Heath and Company, 1964,“Introduction”, p.viii.在谈及“宗教改革”时,以往的观念认为“宗教改革”与政治自由毫无任何关联,波拉德澄清了这种认识误区。他强调,固然新教最初向政治权威宣战,但只停留在精神层面。路德也向“反叛”的德意志农民解释道,人类自由的福音并不是攻击农奴制。宗教改革者实质上是要回到原教旨政治理论中去。他们像早期教父一样,将上帝赋予的神圣的世俗王国的统治权移交给国王。在那个需要救世主的的年代里,改革者宣称“国王就是新的弥赛亚”。⑦宗教改革结束了教皇管理世俗政权的时代,为世俗国王伸张君权提供了依据。

波拉德的“3R模式”为“新君主制”的产生,提供了新的历史解释。他详细阐释了“新君主制”产生有其历史进步性和必然性,修正了格林、斯塔布斯等人主张的“新君主制”是宪政倒退的“辉格解释模式”。此外,波拉德还对以往王权与议会关系的认识作了修正。他指出,英王是社会的救世主。兰开斯特议会统治时期,议会获得了权力,但却未能充分地运作,由此引发了无政府混乱状态,最终导致了“血腥的”玫瑰战争。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途径是,人们要意识到议会政府统治的错误,呼唤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保障社会秩序。“新君主制”应运而生。⑧“新君主制”时期,议会的权力较前大为削弱,扮演一个更为适度的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宪政的倒退。因为“兰开斯特宪政实验”仅仅是一个早产儿,注定要失败。Albert Frederick Pollard, Henry VIII, London: Longmans, 1919, p.34.波拉德通過对“辉格解释模式”的修正,力图说明“新君主制”是适应英国近代民族国家发展的客观趋势而诞生的,英国“新君主”是“民族团结的象征、民族志向的中心和民族敬畏的对象”。Albert Frederick Pollard, Factors in Modern History, Boston: Beacon Press & Beacon Hill, 1960, p.64.显然,这种对“新君主制”的“新”解读是从英国民族国家发展这一视角而展开的。正因为如此,这种解释对学术界的研究深有影响。

深受波拉德影响的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教授麦凯(J.D.Mackie),追循着波拉德的学术理路,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从文艺复兴方面诠释“新君主制”。麦凯指出,“文艺复兴”是中世纪社会向近代社会的一个过渡,是从中世纪的母体中孕育而来的,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中世纪时期的神学、封建契约等观念与不断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越来越不匹配。针对这种情况,社会上酝酿出批判现实的新思想、新观念,这被称为“文艺复兴”。麦凯还认为,人们对现实的批判比较容易,但创造一套合乎社会需要的体制却很难。在文艺复兴取得了一些事实的成就时,人文主义者开始进行理论升华。不过,他们提出的一些理论并没有经受住现实的考验,被自己丢弃了。因此,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中世纪时期的一些观念被保留下来。在政权方面,英国发明了一套政治制度——“新君主制”进行统治。④John Duncan Mackie, The Earlier Tudors : 1485-1558,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2, pp.1、2、4~5、22~23,23.该制度是“‘文艺复兴的政治表达;‘文艺复兴代表着现实的胜利”。④根据麦凯的逻辑,“文艺复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论证了“新君主制”的产生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社会过渡的特性。不过,有史家指出,“麦凯认为新君主制观念有用,但他显然没有波拉德对之给予肯定”。Anthony Goodman, The New Monarchy: England 1471-1534,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8, pp.2~3.

与麦凯在“新君主制”问题上的谨慎态度相比,罗兰·穆尼耶(Roland Mousnier)则比较大胆,其观点也比较激进。他重申了波拉德的主张,但却走得更远。在罗兰·穆尼耶看来,“新君主”體现了民族理想,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征税权等主权属性。“新君主制”正是在英国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而产生的,其形成需要三个因素:国王增加权力欲望的本能;国王为了协调社会主要阶层现实利益而不断强化权力;借助于贵族和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分而治之。Roland Mousnier, “Variations On the Main Theme,” in Arthur J.Slavin, eds., The “New Monarchies” and 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 Medieval Constitutionalism or Modern Absolutism? Lexington: D.C.Heath and Company, 1964, pp.9~12.

由格林、斯塔布斯开启,经过波拉德等人“完善”的“新君主制”学理模式,可称为“辉格解释模式”,一度成为英国政治史研究的“主流模式”。这种解释模式深受“维多利亚史学编纂模式”的影响,强调“新君主制”作为英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与英国中世纪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过渡、英国民族国家发展紧密相连,带有强烈的“英国文明优越”论色彩。它在20世纪60-70年代之前,一直非常活跃。尽管这种模式不断遭到学者们的质疑,但是他们并没有突破这种模式,只是对其进行了小修小补。

三、“修正学派”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造成西方世界尤其是英国的衰落,“辉格解释模式”赖以支撑的“英国文明优越”论越来越难以维继,失去了现实基础。由此,西方史学界再度对英国历史进行反思,尝试对“新君主制”的“辉格解释模式”进行解构,“修正学派”逐渐形成。为了避免“辉格解释模式”的“宪政主义”主观臆断,“修正学派”尝试从具体的历史细节中去解读历史,否定线性的“进步史观”。

在解构“辉格解释模式”的学者中,比较著名的代表是历史学家麦克法兰(K.B.McFarlance)。他对辉格解释传统进行了深度解构。毫无疑问,依赖于辉格解释传统的“新君主制”自然成为麦克法兰重点批判的对象。他在《中世纪晚期王权和议会初论》(An Early Paper on Crown and Parliamen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此文于1938年11月9日发表在《斯塔布斯社会》(Stubbs Society)上。麦克法兰去世后,其弟子将其在牛津大学“福特讲座”(因詹姆斯·福特设立基金而得名)内容整理成书《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贵族》(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出版。该文作为附录的一部分收录到《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贵族》一书中。一文中提醒我们,在对斯塔布斯框架主体批判和解构之后,不要忘记该框架留下的一块儿碎片——“新君主制”仍然在发挥着作用。③⑥K.B.McFarlance, “An Early Paper on Crown and Parliamen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in K.B.McFarlanc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the Ford Lectures for 1953 and Related Studies, Oxford :Clarendon University Press, pp.282、282、282~283.斯塔布斯及其追随者认为“爱德华四世开始缔造并由都铎王朝前两个君主完成的政治结构,其王权在性质上和程度上与中世纪王权是迥然不同的。这种王权用流行语来概括就是‘新君主制”。③然而,在麦克法兰看来,新君主制观念实际上没有任何基础,其本身的存在就妨碍着我们正确理解那个时期。虽然今天相信“兰开斯特宪政主义”的人已经很少了,但是新君主制的“余波”还在。⑤K.B.McFarlanc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the Ford Lectures for 1953 and Related Studies, Oxford: Clarendon University Press, p.282.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其原因是,“新君主制的倡导者认为必须要有事物证明中世纪和近代的不同之处。”⑤基于这样的认知,麦克法兰强调波拉德等人将“新君主制”作为中世纪和近代分野的一个标尺,是经不起历史事实检验的,应该舍弃。⑥为了彻底地解构“新君主制”已存在的思想框架,麦克法兰又对一些学者秉持的“新君主制”特征——国王想要并有能力清除“超级臣属”、依赖于地位较低群体的效忠、财政收入方式和议会召开次数——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批驳,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辉格解释模式”的理论基础。

麦克法兰对玫瑰战争至都铎王朝建立这段时间的历史事实所进行的深入分析,为史学界解读“新君主制”的去辉格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其影响,许多学者试图摆脱以往的“辉格解释模式”,进行新的探索。

与麦克法兰处于同一时代的学者沃尔特·塞西尔·理查德森(Walter Cecil Richardson)也对“新君主制”的“辉格解释模式”提出了质疑。虽然理查德森认为都铎王朝开启了新君主制时代,但是却对“新君主制”的“辉格解释模式”存在时期的特殊性表示了怀疑。传统的观点认为,英王亨利七世统治时期是英国中世纪和民族国家兴起的转折点。理查德森指出,这种解释过于强调这一时期的历史过渡性。实际上,都铎政府观念仍然沿袭中世纪的观念,都铎国王与中世纪强大的领主非常相似,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君主。同时,都铎君主拥有“实际不受限的权力和司法审判权力”,从广阔的领地上获得的收入远超之前的君主,其庇护权(Patronage)体现了国王个人和领主双重的政治身份。⑧Walter Cecil Richardson, “The ‘New Monarchy and Tudor Government,” in Arthur J.Slavin, eds., The “New Monarchies” and 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 Medieval Constitutionalism or Modern Absolutism? Lexington: D.C.Heath and Company, 1964, pp.13~14、13.至于都铎统治“新”在何处,理查德森给出了自己的答案:“都铎统治的‘新不是表现在政府体系上,而是表现在管理体系的彻底性上。旧有的机构被改造出新的用途,焕发出新的活力;而新创建的机构仍然遵循着先前已经建立的传统模式。”⑧为了论证该观点,理查德森没有将都铎统治与英国向近代的过渡和英国民族国家的发展联系起来,这表明他试图修正“新君主制”的“主流”解释模式。不过,他仍然赞同“新君主制”的观念。尽管理查德森在质疑“新君主制”的“主流模式”时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但是其观点仍然极大地冲击了该模式。和理查德森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赫尔穆特·乔治·柯尼希斯贝格尔(Helmut Georg Koenigsberger),也认为“新君主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新君主”们也没有实现各自统治国家的近代转型。Helmut Georg Koenigsberger,“Crown and Estates in the Low Countries,” in Arthur J.Slavin, eds., The “New Monarchies” and 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 Medieval Constitutionalism or Modern Absolutism? Lexington: D.C.Heath and Company, 1964, pp.37~42; Anthony Goodman, The New Monarchy: England 1471-1534,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8, p.5.

与理查德森、柯尼希斯贝格尔等学者相比,埃尔顿(G.R.Elton)可谓是“修正学派”研究的集大成者,其观点对史学界产生了诸多重大的影响。他对辉格解释模式的解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这位“典型的现代主义历史学家”(the archetypal modernist historian),B11Rosemary ODay, The Debate on the English Reformation, Manchester &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14, p.147、131.对“新君主制”的名称进行了质疑。埃氏主张运用现代主义方法进行历史研究。在他看来,传统的关于都铎王朝王权的认识已经落伍,并且运用传统的研究方法毫无结果。该研究方法依靠不恰当的印刷材料,将注意力聚集在后期政治发展情况,不能准确把握都铎时期的具体历史事实。③④⑤⑥⑦G.R.Elton, Studies in Tudor and Stuart Politics and Government: Papers and Reviews,1946-1972,vol.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39~41.埃尔顿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学者们对一些历史细节进行校正或者发现新的事实,同时还需要抛弃旧有的理论体系。相比较而言,旧有的理论体系更束缚人们对历史事实的认识。③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埃尔顿以“辉格解释模式”的代表麦凯为批判对象进行阐释。他指出,麦凯将一些历史新发现与已有的理论体系结合起来,融入到其相关论著中,但他在具体的历史叙事中,存在着重大缺陷。④一方面,他对这一时期的历史认知,“无论是在目标、措施还是信条方面都没有什么新奇之处”,⑤与我们传统的观念相违背。另一方面,都铎王朝并没有实行专制,其统治依靠的是法律。因此,麦凯这两方面的所謂“新发现”,与我们传统的对都铎历史认知相冲突,其中“陈旧的‘新君主制观念”⑥是一个重要影响。埃尔顿强调“新君主制”一词从属于旧的理论体系,与都铎的实际历史不相符。使用该词语只会让人更加难以理解,应该摒弃掉。⑦其次,埃尔顿打破“辉格解释模式”,将爱德华四世即位时间或者都铎王朝建立时间作为关键分析节点,选择托马斯·克伦威尔担任国务秘书(Secretary of State)这一重要的历史时间点,提出了“三位一体”理论。而这一选择是基于他的“都铎政府革命”论。这一理论,应该是理查德森“都铎统治新的管理体系”说的批判继承与发展。一方面,他质疑理查德森关于英国都铎王朝是中世纪延续的说法。在他看来,都铎统治初期的英国还是一个中世纪王国,但到了都铎末代国王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英国已经成为一个近代国家。在此期间,英国的确开启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发展之路。⑨Geoffrey Rudolph Elton, The Tudor Revolution i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Changes in the Reign of Henry VIII,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Introduction”, p.3、427.另一方面,他在理查德森关于都铎管理新变化主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埃尔顿看来,16世纪30年代英国政治组织方面发生了显著深刻的变化,以致于只能使用“革命”一词才能准确描述。⑨“议会中的国王”(the King in Parliament)是整个国家的最高权威,代表的是整个王国的利益。王国的政府官僚机构代替了中世纪国王私人机构。“议会中的国王”之说表明埃尔顿对以往的议会与国王关系的认识模式进行了突破。他始终认定国王与议会关系的主流不是斗争而是合作,国王被纳入到议会中,与上院和下院共同构成“三位一体”体制。此时的英国确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立法权属于议会。虽说“议会中的国王”在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受到上院和下院的制约,尤其是在王国立法方面。

埃尔顿的这些论述是建立在他研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他从关于托马斯·克伦威尔的档案着手,对处于同时期的人物和事件进行了重新评估,提出了与传统史家不同的看法。参见戚国淦:《灌园集——中世纪史探研及其他》,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10页。例如他认为亨利八世不是像波拉德等名家宣称的那样,亨利八世并不热衷于政府事务,只在乎最后的结果而不是使用的手段和方法。这也为“不起眼的官僚主义者”托马斯·克伦威尔进行政府和管理的改革提供了机会。B11正是从克伦威尔改革促使都铎王朝发生许多重要变化开始着眼,埃尔顿提出了诸多见解。应该说,埃氏基于档案材料的看法,有一定的说服力,令人耳目一新。但他没有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原则,以致于对克伦威尔的评价不太客观,由此削弱了其“都铎政府革命”论赖以支撑的史实基础。正因为如此,西方学者围绕埃氏相关论述,众说纷纭,展开学术大讨论。针对埃尔顿的都铎理论体系,西方学者纷纷撰文对此进行批驳。英国著名学术杂志《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设专栏刊文对此进行讨论。详见G. L.Harriss, “Medieval Government and Statecraft,” Past & Present, no.25, 1963; Penry Williams,“The Tudor State”, Past & Present, no. 25, 1963; Penry Williams, “Dr. Eltons Interpretation of the Age”, Past & Present, no.25, 1963. 此外,克里斯托弗·科尔曼(Christopher Coleman)和大卫·斯塔基(David Strakey)也召集了一些学者约稿以回应埃尔顿的观点,其成果收录在论文集《都铎政府革命再认识》(Revolution Reassessed: Revisions in the History of Tudor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中。尽管对埃尔顿理论持反对意见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也不乏支持埃尔顿的学者,可参考Philip Corrigan and Derek Sayer, The Great Arch: English State Formation as Cultural Revolution,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1985, pp.43~54.有的学者观点比埃尔顿更为激进,指出关于众多学者和埃尔顿争论的问题,其实质是政治和管理的问题。探讨类似这样宏观的问题,对于历史学者来说,毫无意义。历史学者应该根据年代的划分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琐碎的个案“原始研究”。这种研究范式已然成为一种惯例。F. Smith Fussner, Tudor History and the Historians, New York & London: Basic Books, 1970, pp.136~137.特别典型的案例,则是克里斯蒂娜·卡彭特(Christine Carpenter)对沃里克郡(Warwickshire)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尽管她宣称其“目标是中世纪后期地方政治事务的总体历史,对15世纪宪政进行重新解读”,⑤S.J.Gunn, “Book Review of 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Society, 1401-1499 by Christine Carpenter,” The Historical Journal, vol.35, no. 4, 1992, pp.999、1002~1003.但是她的一些解读似乎经不起推敲。她对传统声誉较好的国王亨利七世评价不高,认为亨利七世作为一个国王是失败的,其观点极富有挑战性。Christine Carpenter, 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Society, 1401-1499, Cambridge &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631~632.有批评者指出,克里斯蒂娜·卡彭特对亨利七世的认识只是基于王座法庭(Kings Bench)在沃里克郡的一些事实,其实这些事实仅仅是亨利七世在沃里克郡推行其权威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小部分麻烦,不能将此作为评价亨利七世君主权威的唯一依据。⑤毫无疑问,这样的研究范式因过于警惕“辉格解释模式”的陷阱,而热衷于碎片化的实证研究,忽视从宏观上把握历史事实之间的联系,未免过于草率,也难以令人信服。

修正学派从不同的视角对“新君主制”的“辉格解释模式”进行了解构。他们都是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纠正了以往认识的一些误区,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然而,他们奉行的是唯心主义史学观,在研究中矫枉过正,长期陷于“新君主制”术语的有效性、有用性、何时启用等较为琐碎问题的争论之中,由此难以对“新君主制”做出为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解释。

四、近来研究新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后,修正学派对新君主制“辉格解释模式”解构的缺陷,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而逐渐突显。由此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他们之前批判埃尔顿关于都铎王权的认识,将主要关注点聚焦在埃尔顿所谓的“革命”问题,而无法匡正埃尔顿对于内府(Household)的忽视等较为重要的问题。Christopher Coleman and David Starkey, eds., Revolution Reassessed: Revisions in the History of Tudor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Introduction”,p.6.因此,修正学派逐渐地改变了原先对埃尔顿观点的态度,由一开始的激烈排斥到逐渐地有选择性地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学术界再次尝试建构关于新君主制的新型解释模式。

上述学术新趋势的萌发,一方面是因为学者们受到新史学、年鉴学派、新政治史等史学派别的影响;另一方面,哲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统计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也给予他们很大的启迪。这些学者试图运用“政治文化视镜”来解析问题,力图用它来透视“隐藏在政治行为背后的价值、思想假设和社会力量”,Robert Tittler and Norman Jones, eds., A Companion to Tudor Britain, London: Wiley-Blackwell, 2009, p.10.重新审视都铎王权。这其中著名的代表是安东尼·古德曼(Anthony Goodman)。古德曼指出,“新君主制”意味着先前旧有的君主制有了缺欠,需要从制度上进行重新建构。学者针对它的争论,其实可以将其转化为针对约克王朝和都铎早期王权和政府变化的争论,归结起来就是此时的王权是否在中世纪王权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質变”,以及它是否为近代国家奠定了基础。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Anthony Goodman, The New Monarchy: England 1471-1534, pp.3~8、8~9、8~11、11、12~13、77~80、80、81、81、81.为了对中世纪晚期的王权有一个准确清晰的认识,古德曼从12世纪的王权开始进行追溯。他认为教皇卜尼法斯八世于1302年颁布《唯至圣诏书》(Unam Sanctam)对王权与教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教皇拥有至尊的精神权威;国王拥有世俗权威,并受到教皇的监督管理。②不过,中世纪的世俗国王却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他们承认教皇的精神权威,但拒绝接受教皇干涉他们的世俗管理事务。由此,王权和教权在具体的实践指导思想方面出现了冲突。英王爱德华三世、理查二世、亨利八世等人通过种种手段,使得英国王权获得在本国独立处理宗教事务的权力,并对其合法性寻找宗教仪式、神话等方面的支撑:③英王的这种“神圣性和威望是其臣民给予的,其理论上的权力可以任意使用”。④不过,这种权力必须在根据王国意愿制定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根据这样的解释,亨利六世统治时期出现的社会危机,其实王权完全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通过适度的改革来解决,而不必对王权进行重新建构。国王如果想要趁机“建立‘新君主制,也有可能会遭到芸芸众生和知识精英的反对。”⑤至于爱德华四世时期到都铎早期这段时间,古德曼承认这一时期王权确实如大多数学者强调的那样非常强大,但这只是通过改革和创新来实现的,而王权在性质上并没有改变。⑥另外,英国民众对重新建立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并不太热心,他们在政治上比较谨慎和保守。⑦这一时期的王权“本质上还是中世纪王权,在某些方面持续到了英国内战”。⑧尽管16世纪30年代,国王宣称其自身权力在促进近代国家的理想和机制方面很重要,但那是一个长期的演化过程。⑨通过这两点,古德曼解构了格林、波拉德等人提出的“新君主制”。不过,他认为,如果在描述约克王朝和早期都铎政权方面,使用“新君主制”一词与格林、波拉德等人有不同的理解方式,那么该词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关于该词的“新”会让人不易捉摸。不过,他在该书的结尾就其“新”给出了答案:“国王和大臣动力的改变。”⑩古德曼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着重探讨了约克王朝和早期都铎王朝王权的变化和政府机制的变化,一方面解构了格林、波拉德等人建构的“新君主制”辉格解释模式,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修正学派过于狭隘的认识,从而做出了比较接近历史事实的结论”。

关于“新君主制”所指代的中世纪晚期英国王权,其特殊性已经得到了许多西方学者的普遍认同。纵观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相关学术史,他们对此问题的研究,在思想理路上,由早期格林-斯塔布斯-波拉德等人的“辉格解释模式”,到麦克法兰、埃尔顿等修正学派史学家的“修正模式”,再到以学者古德曼为代表开启的新君主制新型解释模式,可谓学派林立,新论迭出,论点纷呈。这些都清晰地表明,在探讨英国“新君主制”这一重要问题时,西方史学界逐渐从概念的纠缠与“理想化”制度的主观性阐释中挣脱出来,走向对政治史实际的实证研究与历史解读。这一新的学术史发展趋势,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中世纪晚期英国君主政治的历史走向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学理启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