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诉请
2018-11-25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1期
小保:
我于2017年3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公司却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20日,我从广告公司离职,并要求支付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公司以我的要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并且还劝我不要去打官司了,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请问,广告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宣善来
宣善来:
这涉及时效制度问题,广告公司的说法不完全对。
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假如你于2018年11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在仲裁期间,如果公司就时效问题提出了抗辩,那么劳动仲裁机构只会裁决公司向你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因已经超过1年时效,仲裁机构不再予以支持。因此,劳动者要想拿到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