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泡病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8-11-25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1期
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1个月前,我公司的员工蔡某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等材料,请病假5个月。最近,我公司发现蔡某并非在家养病,而是在另一家公司上班赚钱。经派人到医院核实,发现蔡某是通过关系和虚构病情而获取长期病假证明。我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假的,视为旷工。
请问,我公司现在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是否会构成违法辞退?
印怀荣
印怀荣:
你公司可以依据下列两个理由或法律规定之一,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
一是蔡某从事兼职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建立劳动关系”,即包括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包括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蔡某虚构病情离开岗位,从事兼职活动,而置本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不顾,显然与上述规定相吻合。
二是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属于内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辞退蔡某的依据。你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假的,视为旷工”等内容是合法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蔡某的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立即辞退蔡某。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