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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4

劳动保护 2018年6期
关键词:易安工伤保险工伤

职工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倒班岗位员工,上小夜班17点40分到23点40分,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公寓,该员工住一楼。该员工应于次日上白班,但他没有去,当日中午12点,车间派人去公寓找,发现他死在屋内,经勘察,综合医学证明及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该员工死亡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性,系意外猝死。请问这个员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员工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显然,其一,该员工死亡的时间是在下班回到公寓之后,而不是在上班期间,非工作时间。其二,该员工在公寓后正常睡眠期间死亡,死亡地点位于公司福利区,而不在生产厂区,非工作地点。其三,该员工系意外猝死,在公寓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与工作无关,非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单位接员工回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主持人,你好:

春节假期结束后,张某开工时间是3月1日的晚班,2月28日公司派车接职工张某回单位宿舍所在地,在从外地住所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身亡。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张某是否属于以上第一种“上下班途中”? 显然不属于,因为他是在返回于外地住所与单位宿舍途中,而不是在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事故。而只有后者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张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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