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应先加强投入
2018-11-24郑洋
文/郑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强化审计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如此看来,现阶段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落实情况应当是差强人意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下称《办法》),对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和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其他经济组织规定太粗,并未明确提取标准,导致《办法》在实际执行层面出现真空区域,尤其是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并不在上述行业分类中,导致未能按规定实施提取和使用。虽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但此条款对规定范围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并未起到促进作用。据此建议如下:
首先,建议《办法》对其他经济组织也应分类明确提取标准和使用要求,让生产经营单位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为突破口,有利于建立安全生产主动防范机制,在以往的将安全生产费用只用于满足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自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机制,并结合逐步健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形成“政府优化监管、企业主动管理、机构按需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新局面。
第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做到透明、可追溯,结合审计监督形成约束机制,让企业切实将安全生产费用用在刀刃上,专款专用。
第四,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考核机制,视情况考虑对年度结转超标情况进行通报或问责,并认真分析结转超标原因,促使企业全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符合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下的新发展理念,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监管体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都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