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细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
2018-11-24陈进军
根据我在企业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的经验感到,同一行业、不同的企业,由于设备设施等硬件或环境管理软件的不同,安全生产维护的费用有很大差别;即使同一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安全生产费用也会相差很多。
《安全生产法》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最终标准。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据此我认为,完全不需要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也就是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缺乏普适性,还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只需规定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如安全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的费用须优先提取支付,而不必纠结数额。只要是未按照规定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提取支付安全生产相关费用的企业,就可按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处罚,甚至予以“停业”处罚。
要进一步落实与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关键是通过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法治角度进一步明确安全费用提取的便利性、优先性,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必须足额提取即可。
按照《办法》,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就是“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办法》第三章给出相关行业企业的相关范围,最后一条总是“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究竟是什么项目并未明确。
建议《办法》明确细化支出项目,如给出附表,细化到可执行项目,给出项目标号,便于检查、核对。根据这些项目,由企业满足完成这些项目的费用投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只检查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细化的项目。
安全监管和财政部门可共同确定工作接口。作为会计审计,则可按照细化的项目逐条审计。具体项目则由安监部门检查、落实,两个部门可互留检查、审计意见,互相比照,填补这一管理边缘区域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