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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8-11-23丁美阳邬成桂

商场现代化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丁美阳 邬成桂

摘 要:互联网新经济面临着复杂的和难以预见的法律风险,而国家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也对新经济企业的应对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企业初创期、持续经营期两个阶段就经营业务法律红线、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机密保护协议、融资渠道、电子合同、客户信息保护等法律风险提出了防范举措。

关键词:互联网新经济;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如今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的改变和颠覆我们各个传统行业,各种依托于网络的新经济形态也应运而生,如滴滴、共享单车、快手、抖音......这些新经济形态创新特点明显,推崇共享、环保和人性化新理念,迎合了消费者的尝鲜、便捷的消费心理,迅速火爆。互联网具有极强的虚拟性、互动性、广域性和即时性,国家政策鼓励从事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经营活动,但由于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与传统行业在经营方式上截然不同,法律风险防范也具有了特殊性。

一、国家对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经营活动的政策支持

首先,这种新经济形态获得了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保障,这对于创业者们来说,是一个有利机遇。国家已经出台“互联网+”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有利于新经济形态孕育和发展的行动方向。并倡导为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营造宽松、开放、包容的环境。

二、企业创造和经营新经济形态产业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管理的问题,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同时为企业发展争取和扩大更多的利益。下面从企业创立之初和持续经营两个阶段分析依托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管理。

1.企业初创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经营业务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该类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显具有创意性,独特性。但不管经营活动多么与众不同,在该类企业初创阶段,都要严格按照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办齐各类证照,不能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各类创新业务也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如各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发布软件,就是一种很好的信息互联互通平台,但如果没有做好发布内容审核管理,出现了淫秽色情内容,触犯了法律底线,就会被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2)知识产权保护宜早不宜迟

企业在创业初期,有了新创意、新概念,一定要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将其保护起来。如果企业不够重视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给创业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和生存风险。

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企业的名称、产品或者服务名称,包括简称和相关域名。相关品牌和名称、域名应尽量保持一致,注册保护。对公司开发的技术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共同进行。从时间上看,初创企业应最先保护公司的商标和域名,著作权和专利则需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进程判断,建议是在可以进行保护申请的第一时间安排办理。

(3)通过协议约束相关方,保护商业机密

最后,要和核心技术人员、董监高等公司重要员工以及公司的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相对于传统生产性企业,互联网企业涉及的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由于其无形性,被泄露了也不容易察觉。如果企业提前掌握公司核心信息的员工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对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予以追究法律后果,从而有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也非常必要,能够有效防止竞争对手假借合作之名盗取商业秘密,通过和其他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从法律上规制合作方行为,使其不敢轻易滥用合作方式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2.企业持续经营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1)谨慎选择融资渠道和投资者

首先,要寻找合适合法的融资渠道,尽量避免通过P2P网络借贷、地下钱庄融资。

其次,需谨慎选择投资者。创业团队也有选择权,也要认真分析调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自身实力、成功案例、以及给公司带来什么资源;融资谈判和融资合同签署得慎之又慎,不能因为融资而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笔者建议创业者在选择融资渠道和投资者及签署《融资合同》时,最好能取得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

(2)业务运作中法律风险管理

①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新经济形态的客户基本上为网络用户,电子合同是主要的合同形式。由于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在订立形式、程序上显然不同,法律效力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乙方对合同条款只能选择同意和不同意,而基本上客户都是选择同意才能享受服务,因此存在会因缺少双方合意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应对上述风险,企业应提醒用户注意格式条款,并尽可能提供机会阅读合同,避免合同无效。

②注重自身财产保护

共享单车显然是2017年春天最亮丽的风景线,然而有的用户用私锁将共享单车锁起来;有的将单车藏起来,更甚的是破坏了二维码和车牌号,让其他用户不但不能使用还无法举报。一夜之间,共享单车仿佛成了国民素质的照妖镜。

由此看出,从事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产业的创业者不要对客户的素质作过高的预期。要未雨绸缪,对公司的财产制定保护方案,比如摩拜单车上装有GPS定位设施,即使藏起来,也知道在何处,从而相对于OFO,失窃案例较少。

③注重保护客户权益

仍以共享单车为例,共享单车保证使用人骑乘安全的法律责任。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个租车服务。我们按小时付钱,然后使用共享单车。在法律上这是典型的租赁关系。因此,共享单车必须保证车辆的安全,同时要保护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共享单车因长期使用而存在安全隐患,给使用带来损失,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目前,众多软件在明显位置标注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提醒,有效履行了自己的提醒等法律义务。

尽管在互联网行业已普遍接受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财产属性,但是国家在法律层面而仍固守人格权保护规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经营者对客户的信息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先前滴滴出行出现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因客户数量庞大,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非常严重。因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要應该采购技术获其他相关必要措施,维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出现用户信息泄露。如果已经发送信息泄露事故,则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进行补救。

④根据最新监管政策适时调整经营和管理模式

近年来,诸如网约车、共享单车一类的新的经济形态诞生后,往往呈井喷式增长和爆炸式蔓延,而另一方面因国家在网络监管上立法存在滞后性,新经济形态法律监管存在空白,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发展,主管部门将陆续出台新的法规或政策,在此情况下,新经济形态要响应国家政策,适时调整经营和管理模式。例如,2017年3月,在北京出台网约车的细则后,滴滴出行随即调整经营模式,停止对全北京地区(包括六环外)网约车进行派单,并逐步清理不合规的车辆。而2017年共享单车出现后,为规范运作,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新政。因此,互联网创业企业需实时关注各地政府监管政策动向,提前谋划,做好法律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李雅文,李长喜.互联网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2]田明远.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4月.

作者简介:丁美阳(1988- ),男,安徽南陵人,大学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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