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令状制度的发展看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2018-11-23牛玥
摘 要:令状制度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学者曾说过“令状制度是整个普通法体系所依赖的基础。”[1]它经历了从行政化到司法化的过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注重程序的精神。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行政令状还是司法化令状都由王室法庭发布,王室法庭又通过各类令状与郡法庭、领主法庭、教会法庭竞争司法管辖权,最终在司法上达到中央集权。由此看来,国王司法集权与令状制度的发展相伴而生,又推动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关键词:令状制度;普通法;王权
英国的法律制度一直随着社会状况的发展而变化,令状制度虽已成为历史,但正如梅特兰所说,“我们已经埋葬了程式诉讼,它们仍然在坟墓中统治着我们。”[2]这说明令状制度深深影响着英国司法理性的治理方式,也可以说普通法就是在令状制度的不断发展中形成的。因此,研究令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对理解以普通法为核心的英国法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早期令状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王室法庭通过各类令状扩大司法管辖权的努力这两方面看待令状制度对普通法形成的影响。
1 早期令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史蒂文森提出,令状制度起源于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该观点已被大部分学者接受。这一时期,英国的社会主要由日耳曼部落组织和习惯法、道德规范、宗教教规来维持,没有全国通行的法律。由此看出,早期令状制度孕育于习惯法之中。国王们主要将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工具来应用于国家的一些领域,它代表国王的旨意,国王通过它向其臣民传达命令。此后,令状开始被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用来确认、赋予某一项权利。
公元1066年,威廉公爵在诺曼征服以后沿袭了令状制度,主要用于处理行政事务,由国王直接发出命令,这就是行政令状。例如威廉二世发布的一个令状中写道:“我命令你把艾尔温镇长所持有的和沃尔特·德·博梅现在用武力所持有的索垂的土地的一半授予胡贝尔修道院院长,因为我已经用令状发出此令。我不愿意进而受理因此提出的控告,因不履行而损害权利则处以罚金镑。证明人国王的神父拉努尔夫。[3]这种以国王强制命令为内容的行政令状有助于国王的行政治理工作,改变了之前法律治理地区化而分散的状况,为后来的令状司法化提供了有利机会。
自亨利一世起,国王在令状中增加有关检查措施和司法调查方法,以期改善行政令状可能导致的矛盾和不公现象。司法化后的令状以诉讼取代了命令。也就是说要求被告或地方官吏为了原告利益执行国王的命令,转变为要求被告到法官面前参加诉讼。通过梳理可以看出,早期的令状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王室行政令状到司法化令状的过程,其关注的重心也由基于国王人身权威转向了寻求救济的普通民众权利。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 王室法庭通过各类令状扩大司法管辖权
在亨利二世统治前,王室司法管辖权主要集中在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和财政法庭,是一种非正式的司法管辖权。但这三大中央法庭设在威斯敏斯特,远离王庭的民众仍会选择在地方法庭审理。地方法庭的代表是郡法庭,主要受理民事方面诉讼。而为了将最高司法审判权置于王权之下,“亨利二世把向地方派遣王室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式确定为一种法庭制度,设立巡回审判法庭,以国王名义在全国巡回,控制地方政权。巡回法官所到之郡的郡长要把代表司法审判权的权杖交给巡回法官。”[4]此时,郡长已没有太多实际权力,只作为巡回法官的助手存在。特别是民众可以通过向文秘署申请移卷令或误判令将案件转至王室法庭,从而彻底削弱了郡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随后,王室法庭又通过权利令状与领主法庭争夺司法管辖权。领主法庭主要处理行政、经济、司法等各方面事务,尤其是有关不动产的权利诉讼。亨利二世创制了权利令状。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法庭控告一份自由地产的保有者,得到一份王室权利令状是其必要前提。同时,如果领主不能妥当地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领主法庭可能会失去对权利诉讼的管辖,转而由郡法庭解决。而上文提到巡回法庭的建立和移卷令的使用都使郡法庭的大量案件,包括权利诉讼大都由王室法庭来处理,因此,王室法庭实际上又赢得了大量涉及土地财产案件的管辖权。
最后,王室法庭还通过确定土地性质令状与教会法庭竞争司法管辖权。教会法庭隶属于教皇并统一运用教会法,世俗王权对其无权干涉。但国王也在尝试限制教会法庭的管辖权。在1164年克拉伦登召开的会议中,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伦登宪章》,“在涉及教士认为是自由教役保有而俗届人士认为属于俗屆保有的土地保有争执中,由12名守法臣民组成陪审团在首席法官面前做出裁断,依此裁断来决定涉及地产的纠纷归王室法庭还是教会法庭管辖。”[5]这虽然不能直接决定谁对这份土地享有最终的权利,但规定只能由王室法庭来决定有争议地产的性质。因此,王室法庭通过这种途径,在与教会法庭争斗的过程中获得了涉及土地问题的司法管辖权。
至此,我们认识到王室法庭利用各类令状削弱地方法庭、领主法庭、教会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使其管辖权扩展到包括土地、契约等相当广泛的领域。并且随着审理更多全国范围内的案件,王室法庭也逐渐成长起来,促使普通法的形成能建立在广泛的基础之上。
3 令状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日本学者望月礼二郎说:“没有令状就没有审判,而没有审判就没有普通法的形成。”由此可见,令状制度为近代普通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方面,令状制度决定了诉讼的整个过程,诉讼人要上诉必须先到文秘署申请起始令状,并写明诉讼人的目的、性质。而后,需持有它到王室法庭进行宣读,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必须按照令状规定的内容进行审理。随着令状制度的不断完善,“程序优先于权利”的原则也逐渐在普通法中确立。正如梅因所说的那样:“在早期的法律体系中,令状制度起着支配的作用,程序法异常的强大,以致于实体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在令状制度的夹缝中生存。”[6]
另一方面,令状制度在王室法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而普通法兴起的首要环节就是王室法庭的兴起。如前文所述,在亨利二世统治之前,王室法庭所的司法管辖权范围非常有限,但令状被司法化后,改变了过去国王通过行政命令在司法程序以外进行司法救济的方式,必须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审理案件。伴随王室法庭的成长,它最终转变为了三大普通法院——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财政法院。而三大普通法院的形成则是普通法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胡永恒.《普通法上的令状制度及其影响》,《法治现代化研究》第12卷,2009年9月,第190页
[2]屈文生.《令状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页
[3]王亚平.《西欧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9-200页
[4]同上,第204页
[5]R.C.范.卡内冈,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2页
[6]陈亚囡.《英国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变革探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34页
作者简介
牛玥(1994-),女,陕西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近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