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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蕴藏的五种精神

2018-11-23田琳琳

人民论坛 2018年31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行政主体

田琳琳

【摘要】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代的行政法治蕴含着不同精神。在新时代,行政法治主体更加多元,由传统的单方向性转向广泛参与;行政法治更加坚持和鼓励自治,并不断添加柔性元素,有效地促进我国行政法治不断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治 时代精神 行政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在新时代,行政法治逐渐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主体多元、广泛参与、全面给付、鼓励自治、柔性介入都是行政法治蕴藏的新精神。在这些新时代精神指引下,行政法治必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为健全社会法治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行政法治主体多元精神

行政主体一直都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传统行政法治始终围绕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开展研究,认定行政法律关系只具有两元性,主体两元性也成为行政法律与刑事、民事法律的重要区别。但事实上,两元主体关系并不足以完全代表行政法治精神,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并不能完全代表行政关系中的全部利害关系人,部分与行政法治相关的第三者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中的利害关系人权利意识崛起,想要通过行政诉讼谋取自身合法利益,希望更多地介入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积极主动地维系自身合法权益。此时,传统的两元主体扩展至三元主体,更多的主体利益需要行政法治予以保障,主体多元精神也就成为,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

从两元主体向三元主体过渡,为行政法治建设开启新的时代精神,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不仅丰富了行政法治内容,也更有益于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顺应了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方向。以政府行政部门与私人组织合作的PPP项目为例,PPP项目参与主体为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不仅会给对方造成伤害,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面对此种局面,传统的两元主体无法让社会公众介入到行政法治中,只有构建三元主体,允许具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参与其中,通过诉讼谋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到,三方主体参与行政诉讼,已经打破了传统行政法治主体关系限制,让行政法律关系逐渐社会化,行政主体多元化无疑成为行政法治的新时代精神。

行政法治广泛参与精神

一直以来,行政法治都属于公法范畴,与国家政治生活有着紧密联系,一般社会公众并不经常参与行政法治建设。但事实上,行政法治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不同于欧美等国的民主制度,我国始终主张协商民主制度,强调协商民主就必须全面、广泛地允许社会公众参与,树立起民主参与精神,鼓励社会公众献计献策,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纵观行政法治的历史,相比其他法律体系建设,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处于相对封闭状态,行政法治开放程度、公众参与程度都受限制,导致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缓慢,革新力度不强。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行政法治建设特别强调要推动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民主协商建设,形成健全的参与制度和参与程序,确保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到行政法治建设之中,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当行政法治广泛参与精神得到重视,将有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到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等行政活动中,通过汇聚建议、吸收观点,有助于我国行政法治朝着民主方向发展,更有益于行政决策更加科学、精确。此外,随着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可以借助公众对行政主体开展有效的监督,利用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能够督促行政主体更加遵守法律法规,从而坚持依法行政。可以看到,在广泛参与精神的影响下,闭塞的行政环境逐渐被打破,并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活动,充分调动公众参与行政的积极性,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行政法治全面给付精神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健全,行政法治开始朝着全面给付方向发展,行政法治建设的本质是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面对该目的,行政法治建设需要关注全面给付,通过全面给付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将行政法治建设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基础。过去,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过于关注权力机制,认为行政法治是利用国家权力实现对人民群众的管理。但事实上,现代行政法治已经开始由管理向服务过渡,以服务获取人民群众的认可。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想要改善此种矛盾,就需要引入行政权力,利用行政权力调整物质精神需求,让两者更加平衡、充分。事实上,政府的本质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行政法治建设自然也要落实于服务人民群众,当行政法治具备全面给付精神,行政法治根本目的也就得到落实,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也将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行政法治鼓励自治精神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治都围绕社会管理开展,认为应利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在这实践过程中,行政管理每年耗费大量的成本,成为财政收益中的重要开支项目。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提出以“治理”取代“管理”,主张将更多的权力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交由社会进行自治,允许社会组织、团体以及社会公众开展自治工作。所谓自治,就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建立规章制度,约束和管理个人尊崇约束,依照相应的规章指导自身活动,确保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相比传统的政府管理而言,自治有着诸多优势,在自治的引导下,社会管理成本明显降低,各项规则制度更加合理,更便于操作,由社会公众参与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公众而言更具有约束力。

在现代化的行政法规之中,部分规定是源自国家内容,属于国家制定的规则,而另外一部分则源自社会,是从民间规则中提炼而成。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源自社会的民间规则占比越来越高,这意味着行政法治朝着鼓励社会自治的方向发展。事实上,行政法治鼓励自治精神符合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权力本身源自人民群众,鼓励自治就是让人民群众自行支配权力,自行进行管理。

行政法治柔性介入精神

行政法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律构成,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有力后盾,确保行政法治能够贯穿社会生活之中,引导和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行政法治一直强调刚性,利用强制力确保社会稳定发展,认为刚性的法律能够让社会公众产生畏惧,从而尊崇行政法律的相应规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但事实上,现代社会治理应注重刚柔并济,引入更多的柔性内容能够凸显行政法治建设的人性化,抛弃冰冷的法律武器,关注人性生活才是行政法治未来的主旋律。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法治刚性内容随处可见,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为例,这些行政法治都以刚性为主,利用国家强制力对社会進行管控,以强硬的处罚防止社会公众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一方面,我们需要肯定刚性措施对行政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社会治理不能完全依赖强制性措施,要增加更多柔性内容,提高行政法治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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