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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2C模式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权益保护

2018-11-23刘禹池

消费导刊 2018年14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刘禹池

摘要:随着消费者愈发习惯和依赖C2C模式下的网络购物,这种不同于传统模式的商业交易使网店经营者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利用网络市场的虚拟化、数字化以及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的权益产生了重大损害。面对不同形式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大网店经营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却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国内外已有的保护措施,力图促进法律规制、行政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以及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C2C模式 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权益

C2C模式网络购物是近些年来盛行的新型交易模式,以其高效便捷、自由选择的模式深受社会各界的喜爱。随着C2C模式的发展,也涌现出了许多新问题缺乏法律的规制,相比于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得到大众的关注,经营者权益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津,尤其是在C2C购物模式中越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更是对经营者权益伤害巨大,更是为社会经济秩序埋下了隐患。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中“市场环境”应该将网络市场环境包括在内,因此一旦在网络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与约束的范围。

因此,C2C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在C2C网络购物平台竞争中,运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导致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公众利益受到损失,干扰经济秩序的行为。

—、C2C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类型

不正当竞争在网络中体现的具体类型复杂多样,笔者将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而引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衍生出的新形式。下面主要介绍C2C模式中常见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网络技术发展而引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C2C模式下比较常见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商品关键词时产生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关键词竞价排名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既能直接为网络购物平台的供应商带来利益。也可以为参加竞价的平台上的个人卖家赢得更多的点击率和潜在的客源。通过人为改变搜索结果的排序来获得不正当利益。由此即可以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是冒用知名店铺或商品的关键词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冒用同一网络购物平台上其他知名店铺或商品的关键词。使消费者难以区分,实质上是在利用其他店铺的知名度和信誉。是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衍生出的新形式

依据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行为的分类,其中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市场混淆在C2C模式下的网络购物平台衍生出了新的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网络商业诋毁、网络虚假宣传、网络市场混淆。

网络商业诋毁主要是卖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上自己开设的店铺中或者在自己的产品描述中诋毁竞争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网络虚假宣传主要是卖家利用广告文案、文字描述或者其他方法,将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质、质量等问题产生错误认识:网络市场混淆则是有些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抄袭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假冒或模仿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网络店铺等手段,使自己的劣质商品与有较好口碑的店铺商品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误买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导致经营者受损的实例分析

我国目前C2C市场中占据市场份额最大的就是淘宝网。笔者对多家淘宝网个人店铺店主深入交流后发现,C2C模式中经营者最担心也最深受其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一些经营者冒充消费者对同一平台上的竞争对手的恶意差评行为。网络购物平台的后台会保存每一位消费者的评价,而消费者搜索商品时排序的参考标准之一正是历史评价,一家网络店铺的信誉等级可以被所有消费者看到,因此消费者的评价受到了网店经营者前所未有的重视。受到这种制度的威慑,恶意差评的发生对于经营者的打击将不言自明。

由于网络购物平台买家的注册门槛较低,也没有像卖家注册所需要的相应审查环节,因此一些个人卖家在作为店铺经营者的同时注册一个甚至多个买家账号,在同一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自己竞争对手的商品,并进行恶意差评,以此达到影响竞争对手商誉和信用的目的。

笔者在与淘宝网上一家有着较好信誉和较高人气的鞋店店主王先生进行沟通时,得知在他的店铺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淘寶网的同行竞争对手通过注册的买家账号购买王先生店铺中最热销最有人气的商品,收货后立刻做出差评,客服与其沟通也不提供相应的证据图片,协商退换货也没有回应,经过客服后台查看买家的注册信息,发现该买家正是某位竞争同行的关联账户。此类无理由差评事件不只一次发生在王先生的店铺评价中,王先生也表示非常无奈,因为每一个中差评都会影响店铺的发展和收入,每一个店主都非常在乎商品评价,因此有时宁可不要商品并全额退款换取买家删除给出的无理由差评,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评价系统受到的来自网店经营者的忌惮。经过笔者的进一步调查,尽管有很多网店经营者曾向淘宝网反应此类情况,而淘宝网作为第三方平台目前也没有好的规制方法。

此外,买方与卖方的在线交流也是C2C模式网络购物的显著特点之一,一旦在沟通时发生冲突,消费者也有可能因此给出差评或者向第三方平台投诉。而一家店铺的经营状况都会受到这些行为的直接影响,不仅网店的排序会降低,更有可能会被关闭店铺。由于无法核实C2C模式中消费者的身份,因此消费者的评价几乎无从监督,而消费者滥用其权利的风险更是无法避免,网店经营者的利益难免会受到侵害。

三、不正当竞争下经营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国内现行网店经营者权益保护制度

我国的网络贸易立法开始于2004年8月,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电子签名法》出台,在此之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在法律效力的层面便停滞不前。之后国家各部委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以京沪两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也相应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尚且无法形成体系,只能暂缓燃眉之急。总的来说,从当下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体系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框架。目前以原有法律为主,专门立法为辅是我国规制网络贸易行为的整体结构,从传统的角度出发,立法者和社会大众几乎都集中关注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而却以冷漠的态度对待网店经营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在现行法律文件中,笔者很难找到直接针对保护网店经营者利益的法条。

(二)完善经营者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

在对比了国内外对经营者的保护措施和对保护必要性的分析之后,笔者希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可能在制度和规范方面实现和完善对C2C模式中经营者的保护。

1.盗用、冒用关键词、商品图片的投诉举报制度

由于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品浩如烟海纷繁多样。因此常常出现竞争者盗用、冒用比较有知名度、人气较高的店铺或商品的关键词和图片的情况。为了更好地规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作为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应该设立举报制度。举报人既可以是网上消费者,也可以是被侵权的网店经营者,经过第三方平台的审查和核实。可以对侵权网店及店主进行处罚,比如对店铺进行降级处理、对侵权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暂时关店甚至彻底注销店铺的处罚,并禁止店主在一定时间段内再次在该平台开设店铺。

2.C2C模式中消费者身份认证制度的建立

现如今网络购物平台对于网店经营者的注册条件比较详细。尤其是要求身份认证。但由于注册门槛较低导致的身份虚拟性,使得经营者总是在交易中相对处于劣势,因此很难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尤其是当网店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注册的低门槛,对同一网络购物平台的竞争者进行恶意差评,诋毁商誉的行为,导致网络市场受到干扰。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承担起对网店经营者真实身份确认的职责。可以将此规定延展至消费者的身份认证,由此对消费者加以威慑,防止其滥用权利。C2C模式下消费者实名制有助于经营者识别某一买家是否属于同行竞争者。一旦出现同行恶意差评的行为,方便进行下一步有针对性的措施。

3.网络商业诋毁、恶意差评的举报制度

来自竞争对手有针对性的商业诋毁和恶意差评是困扰众多网店经营者的最大问题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由网络购物平台设置卖家举报功能。可以要求举报的卖家提供一笔保证金和对商业诋毁、恶意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证据,由第三方进行审查和核实,一旦认定存在商业诋毁或恶意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者进行处罚,具体可以参照盗用、冒用关键词、商品图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措施。

4.C2C模式下不正当竞争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面对C2C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系统。网购平台可以首先提供调解機制。让当事人双方使用;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解决中心递交其争议。另外。解决系统还可以扩大案件的受理范围,国外的模式也可以参考,例如解决中心可以引进在线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启动在线仲裁程序,如果选择启动该程序,中心将收取争议当事人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为确保公平正义,仲裁员身份随机确定并向争议双方公开。仲裁一经决定,拒不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保证金将被解决中心转入另一方账户之中,而另一方起诉的权利并不会因此丧失。

另外关于网上法庭的组建,笔者也有一些设想。由于网店经营者在遭遇不正当竞争时更期待一种将快捷与权威性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因此可以在C2C模式中进行网上法庭的试点,案件的证据主要来自于在即时聊天软件中争议双方的交流纪录、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保存的相应数据以及账号的注册信息。当事人的起诉、文书的送达、审判、诉讼费用的支付等等环节都可以采用电子和网络的方式,其判决生效之后,胜诉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庭扣除败诉方账户中的资金。以实现高效公平的执行。

四、结论

在每个人都关注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广大的经营者群体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关注。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区别于传统的c2c模式下发生着,侵害着网店经营者的权益,而这一问题却几乎无人问津。C2C模式的潮流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传统的法律制度受到了来自新生事物的巨大挑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缓解了一定程度上网店经营消费经济研究者的尴尬,但对于特定的网络购物模式,仍有许多漏洞等待着后人填补。

在C2C网络购物模式中。无论是消费者、网店经营者还是第三方购物平台都在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恶性竞争必定会损害到市场的公平秩序,只有兼顾好各方利益,才能让C2C模式受到更好地保护,更好的惠及百姓,同时希望网店经营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能够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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