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赏罚
2018-11-22杨昌济
赏罚亦训育上之一手段也。小儿思想薄弱,不能自定目的,故教育者之心不可不代之,而有或与许可、或为拒绝、或发命令禁止之必要。然小儿往往眩于苦乐之感情,诱于目前之嗜好,不仅不能思前后、辨永久之利害及事之正邪,时而有违教育者之命令禁止之事,于是乎不可不以人为使起苦乐之情,以为其意志之动机,是即所谓赏罚也。赏之目的,在以之为某行为之良结果与以快感,使发永续此种行为之意志;罚之目的,在以之为某行为之恶结果与以苦痛,使生不再为同种之行为之意志。凡行为与苦乐,有原因与结果之关系。故善良之行为宜伴以快乐,邪恶之行为宜伴以苦痛,此乃自然之理也。然自然的作用极复杂而缓徐,难于明认其因果,故有别以人为明其因果,而使直接觉知之要。要之,作为教育手段之赏罚,在人为的、直接现出伴于行为快苦之感情,而于动因于被教育者之意志。
吾人定赏罚之意义及目的如上,以之为教育必要之手段。然世人于此非无不同之议论。有以赏罚为全然不可用于教育者,其说曰:教育不可不陶冶有道德的品性之人物,而道德不可以为他之方便,不可不以道德自身为目的;若于教育用赏罚,则似以自赏罚而生苦乐之情为目的,而道德不过为避苦得乐之方便,此不仅想象而已,于事实可得见之。此论固非无理,然苟吾人生而直觉得完全有道德,固不要赏罚,而事实反之,儿意初不以道德为道德,又不能自立目的思前后、虑人我而为正当之行为,故不得不用种种之手段以教育之。不啻儿童要赏罚而已,虽成人亦不能无此必要。人者,人也,非神也,故虽成人殆不能全无之,况在教育期之儿童耶!
论者又谓品性不过为作之之手段之结果,用赏罚为手段,则将成为赏罚而行动之品性。此说是又非无理,然品性为自教育而生陶冶之结果,非用于教育之手段总和。世固有从某原因而生相应之结果者,如过用赏罚或误其适用之时,或至变手段为目的亦时有之,故吾人以之為教育之非常手段。
赏罚之种类虽不一而足,大别之则为二:一直接与苦乐于精神者,一间接与苦乐于精神者是也。直接与苦乐于精神者,为非难、戒饬、摈斥、谴责等,又如以怒目面色表不赞成于儿童之言行,亦得为罚之一种。儿童甚以得亲师长者之赞成为乐,如斯简单之不赞成,在彼等亦为非常精神之苦痛,而教育上最奏效者亦存于此种之罚,故熟练之教育家主用之以导儿童。盖若用之能应儿童发达之程度,则表面虽似加非难戒饬,或不至惹起反抗之情,而有使彼等反省之效也。直接上与乐于精神上之赏,则为教育者以温颜表赞同之意于赏赞之语,交与褒状,与以名誉之地位职事等;又与某物使之喜悦,有时亦可属之。间接的与苦乐于精神,乃与影响于肉体上而间接与苦乐于其精神之谓也。间接的赏,如上所述与某物使之喜悦,有时亦属之。间接的罚,有留置、直立、禁足及课事之数种,乃直接束缚其身体之自由,或使之劳苦,与以苦痛,欲因是以作精神上善良之动机者也。
兹述施行赏罚之际,当注意之要项:一、赏罚为教育之非常手段,宜多用之于他手段所不及之时。二、行赏罚之时,教师不可不公平诚实,不可因愤怒而罚之,不可因爱憎而赏之。从教育神圣之业者,固不至有如斯之事,或有于不知不识之间被制于私情,不可不戒也。三、赏罚务必适当其行为。若赏无功、罚无过或过其度,纵令非教师之故意,其招怨恨、损威严也。又赏罚宜近似行为自然之结果,如罚怠惰以课事,即其例也。四、赏罚不徒以生徒之行为之现于外部者定之,又当考察其内心之意志,且不可不注意生徒之个性,而各从其宜。五、赏罚不可不有道德的性质。如罚务必不以肉体上之苦痛为目的,宜与影响于其名誉心与其良心。赏则不宜用物品,即与物品,亦宜不择满足其肉体的嗜欲者,务择可满足其智、情、意者。又对于名誉心而与以影响之罚,不可伤其名誉心,一旦毁损此心,则教育愈难奏效。又多与物品,往往长卑鄙之心,诚大可注意之事也。
(摘自《杨昌济文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