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权众筹风险及防范
2018-11-22付桂存
[提要] 股权众筹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压力,但也容易产生融资风险,影响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中小企业在股权众筹中要加强对融资风险的重视程度。本文通过对股权众筹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从多个方面探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帮助中小企业以及投资者了解风险的存在,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中小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9月7日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及特征
美国学者布拉德福德将股权众筹视为自己项目的投资者以股权或类似股权从项目中获取收益的一种众筹模式。学术界却把股权众筹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概念就是指使用中介机构将融资公司和投资者结合的股权融资方式。狭义的概念是就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投资者。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的指导意见”发布股权众筹有了比较权威的概念:股权众筹融资是以互联网为中介对项目进行小额股权融资的公开性资金募集活动。具有公开性、资金额度小、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大等特征。
二、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环境分析
(一)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是保障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生命源泉。据全国工商联统计,中小企业中有95%的没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相比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来说,与其获得的资金支持明显不匹配。巨大的资金缺口问题阻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天使投资定位高。据相关资料披露,2008~2014年中国天使投资规模不断增多,成功案例数量也不断增加。股权众筹实际上是将天使投资由线下投资转换为线上投资,把“天使”投资转换为更亲民的投资,这种融资方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创业初期企业的融资环境。天使投资虽然为创业初期的企业提供了启动资金,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但是,天使投资起点高,投资者大多数是高收入、经验丰富的经商人员,而投资行业大多数是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这样的投资方式加剧了“马太效应”,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要想缩小这种差距,让更多的人获取额外收益,必须选择新的融资方式。而众筹平台定位低,无疑是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它能够合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即使是民间的小额资金也会拥有属于自己的投资渠道,从而达到企业资本增值的目的。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构。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有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主板市场主要服务于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小板市场以及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高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新三板和区域性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场外市场中未达到上市标准的初创企业。从功能上来说,资本市场结构越完善越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一方面从场外市场到场内市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市场准入条件,会使其不断地提高和完善自身治理能力和抗风險能力,这对于企业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完善有很大作用;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多样化为不同规模、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以及不同的投资人群,量身打造差异化的合适的制度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以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作为基础板块,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场外市场的建立,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股权众筹的发展,是资本市场革命性的变革,充分发挥了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
三、中小企业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股权众筹平台是一个复杂性、动态性的战略话题,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和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
(一)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在互联网金融中占据重要地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在我国法律领域涉足广泛,但目前仍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本文基于对相关理论成果的研究,把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分为两类:一是非法集资;二是非法发行证券。
2、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开发行有严格限制,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公开发行证券。我国对于界定公开发行给出三点明确规定,只要满足其一即视为公开发行。第一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与非法集资类似,“社会不特定对象”存在争议;第二点,向社会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互联网为平台,人数很容易突破限额;第三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为其合法化留有余地。可见,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前两点界定标准上,均有触及法律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操作风险
1、尽职调查不严导致的风险。尽职调查是审核投资者以及相关项目企业并确认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从而降低操作风险。然而,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尽职调查体系尚不完善,容易发生操作风险。
2、网络系统缺陷导致的风险。互联网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建设的基础,融资信息借助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发布,一旦出现网络异常,将会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带来隐患。股权众筹平台对信息技术的要求很高,极易引发因网络系统缺陷而造成的操作风险。一些股权众筹平台缺少信息技术防控措施,一旦相关资料被不法分子窃取,将会给投资者和项目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投资者信息主要来源于股权众筹平台展示,融资成功后,占比例小的股东很难了解企业经营信息是否真实,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引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两种:项目企业欺诈和股权众筹平台欺诈。
1、项目企业欺诈造成的风险。目前,根据我国采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人都可以递交众筹项目申请,这就会使一些人提交虚假信息进行线上众筹,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审核制度不健全,缺少尽职调查流程,就会造成把虚假项目对外募资;资金融资成功后,资金汇入企业账户,如果监管措施缺失,项目企业很可能将募资金据为己有,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信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规使用资金;资金筹集通过网络,互联网没有地域限制,增加了信用风险。目前我国征信体系比较落后,不法分子因欺诈违约付出的成本代价较低,惩罚不到位,如果出现项目筹资人提供虚假信息被发现,股权众筹平台只会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被拉入黑名单,此时,虚假信息提供者完全可以换一个股权众筹平台继续行骗,不用承担任何处罚后果,这无疑增加了项目企业欺诈导致的信用风险。
2、众筹平台欺诈造成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为融资者发布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受利益驱使做出违法行为的可能。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主要靠收取融资佣金的方式获利,融资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影响其盈利的多少,容易造成股权众筹平台为了宣传和获利,审核标准降低,放宽准入条件,对劣质项目缺乏监管。股权众筹平台甚至对项目企业进行夸大宣传,承诺投资回报,用欺诈的方式诱导投资者投入资金,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
(四)中小企業股权众筹的资金使用风险。股权众筹对募集资金行之有效,但对于企业经营而言,募集到资金仅仅意味着后续经营的开始,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资金安全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保资金顺利进入企业;二是确保企业将资金用于合理合法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在资金募集阶段和资金使用阶段,风险都可能会发生。
四、中小企业规避股权众筹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及监管制度。股权众筹融资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完全的信息披露对投资人很不利,但信息披露过多又无法保障筹资人的权利,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利益困境的核心。因此,我国要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强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要对信息进行真实披露。这就需要股权众筹平台在前期对项目企业做好评估工作,在审查项目申请时要严格把关,保证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并对项目差异化进行分别审核,同时使第三方主体参与其中,以便更好地保障投资人利益。对企业筹集的资金进行后期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加强监管力度,严格监控资金的使用途径及后期的收益情况。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要建立证监会、地方金融办、众筹平台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各监管主体要尽职尽责;要建立市场自我监督和政府监督并存的监管体系,使监管更加行之有效。
(二)制定合适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合适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减少风险的发生,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实行投资者准入制度,就是对投资者进行区分,收入高的人群可投资金额较高,收入低的人群要降低可投资金额,根据不同投资人群的需求实行差异化管理,尽可能减少损失金额,对投资者资金进行保护。美国股权众筹采用收入梯度分层形式,限制投资者的可投资额度,我国也应该向美国学习先进的知识经验,制定合适的投资者准入制度,采用收入阶梯制,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三)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目前,众筹在我国发展还不是很成熟,投资方式主要为“领投+跟投”,投资者要时刻关注投资项目,不能盲目的跟投,要对项目的风险和收益都有所了解,学习和积累相关知识经验,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合理地对项目进行投资,将风险控制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避免因投资不当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要勇于运用合法手段进行维权,股权融资环境靠我们每个人去监督,共同创造良好的融资与互联网金融环境。
(四)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约束。股权众筹平台的欺诈风险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一部分,因此要对众筹平台进行严格的约束。完善众筹平台的注册制度,尽可能实名制,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管理者以权利之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明确界定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加强对融资信息的披露,以防平台与融资人合谋进行虚假信息筹资,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五)提高投后管理水平。项目企业筹集到资金后,平台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平台要提高投后服务水平才能提高行业竞争力,平台作为筹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中间环节,要使双方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使投资人了解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同时对筹资企业进行监督以保障资金按照协议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平台要对企业资金使用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外,为了让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快速变现,在资金募集完成后,平台还应完善相应的投资退出方式,防止出现投资人被“套牢”无法及时退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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