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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情境论视野下检察新媒体与群众交往场景研究

2018-11-21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检察机关

葛 琪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随着技术发展,检察业务逐步进入“电子化”时代。作者认为,不同媒介造成的场景变化才是改变群众与政府交往关系的根本原因。本文在“媒介情境论”的理论基础上进行延伸,从交往场景角度,分析群众与检察机关交往关系及其交往行为变化的原因和意义。

一、新的媒介催生新的场景

在《消失的地域》一书中,梅洛维茨提出:“对人们交往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物质场地本身,而是信息流动的模式。”①借助新媒体技术,检察信息的流动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催生了新的交往方式和交往场景。

图1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的截图。检察公众号除了具备向社会发布检务公开信息的功能之外,群众还可以通过后台留言等方式与工作人员进行互动。图中红色标志区域即是后台留言区域。此外,公众号还可以利用发起投票等功能与群众进行互动。这些途径的实现,不仅改变了群众与检察机关原有的交往场景,也促使二者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图1 天津市人民检察

图2 院公众号截图

(一)“电子化”交往场景的出现

电子化手段未出现之前,群众与检察机关的交流多为“面对面式”,即到检察院接待部门(一般为控申大厅)去反映问题或进行问询。这种模式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不利于问题后续的跟进,二者沟通交流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等。

而在检察机关设立“两微一端”之后,群众只需在家中搜索检察院的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账号,就能随时随地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电子化”交往场景的产生,拉近了检察院与群众的距离,并且让群众在8小时之外,仍然拥有表达的权利。

(二)二者角色发生转变

电子媒介出现之前,检察机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权力部门,充满了神秘和权威。而新媒体的出现,则帮助检察院这个神秘部门逐渐走下神坛,融入到群众之中。

一方面,群众可以通过检察新媒体获取相关法律知识,向检察院咨询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回应群众需求,同时对检务信息进行公开。二者沟通交流趋于频繁,角色也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二、交往场景变化的意义

(一)“新媒体矩阵联动”促进公共场景融合

麦克卢汉在其著作中曾经提出“媒介是人体的延伸”②,认为媒介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对信息的认知方式。微信、微博这些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同时这些不同性质的新媒体之间也可以相互联动,实现公共场景的融合。

图2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截图,从图中可以看到,公众号的页面中含有指向其官方网站和相关微博的链接。同理,在检察院官网或微博中,我们也能够找到它们指向彼此的链接,或是指向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我们不妨设想一下,有三位天津市公民,分别是爱好浏览网站的长者、喜欢刷微博的学生和只关注微信公众号的白领。这三位公民接触检察官方媒体的渠道都只有一种,但在“新媒体矩阵联动”的宣传模式之下,他们无一例外地能接收到任意一种检察官方媒体发布的重要内容。

(二)多种媒介融合消解受众“知识鸿沟”

在传统的报纸、新闻等媒体编辑过程中,由于使用大量文字等特定的“编码”程序,受众需要“解码”才能获得所要传达的信息,对受众的文化程度要求较高。因此群众在阅读时,需要有专人进行“翻译”。而在检察新媒体中,漫画、视频、H5等形式的引入,让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更加的直观。多样化的信息传递介质打破了受众的年龄界限和文化差异,潜移默化地消解了原本存在在大众之间的“知识鸿沟”。

(三)“后台前置”提升检察机关形象

在传统的宣传模式中,群众看到的往往是办案中正襟危坐、不怒自威的检察官形象。这种宣传策略与传统媒体的严肃性、权威性是分不开的。结果是检察官的形象固然很正面,但不够亲民,不利于拉近检察机关和群众的关系。

而新媒体的表现形式则更为活泼开放,更有利于将检察机关与群众交往的“后台”进行前置,展现检察官们办案过程中以及生活中不为人知的感性一面,让群众看到一个有血有肉的“形象”,从而缩小检察干警和群众的距离感,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我国检察新媒体发展前景

(一)信息一体化体系逐步健全

如今,检察新媒体信息一体化体系仍不够完善。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内部沟通存在壁垒,这对接受服务的群众而言,存在浪费时间和精力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同区域的检察院之间还未形成长效的合作联动机制,不能将传播效果最大化。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各级检察机关对新媒体宣传工作重视程度的增加,完善的信息一体化体系将被建立。届时,不同部门、层级及地域的检察机关,都能实现信息的网络共享。

(二)运营人员更趋于专业

2015年以来,全国大部分检察院都注册了“两微一端”账号,但由于检察系统内部缺少专业的运维人员,多数新媒体公众号存在信息更新迟缓、内容有误、缺乏与群众互动等问题。

为了改善这些状况,一方面要转变思维,吸收和培养更多既懂业务又懂宣传的全面型人才;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培养其新媒体思维的同时,强化其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激发工作人员用心、用情去运营新媒体账号。

(三)信息发布规范制度逐步建立

优秀的检察新媒体不仅要准确地传达检务信息,确保发布内容的及时性和权威性,更需要扩大服务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及时回应群众的问题和期待。

这就依赖信息发布规范制度的建立。一般来讲,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至少需要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因为不当和错误信息的发布极有可能引发不良社会舆论,从而使好不容易塑造的形象大打折扣。而建立起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则可以有效避免负面舆情的发生。

(四)群众对检察新媒体接受程度逐渐提高

由于检察机关新媒体账号和网站开设较晚,群众对其了解和接受程度不高。此外,群众对检察新媒体信心不足,对其所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缺乏了解和安全感,仍旧选择较为传统的方式办理业务,导致相关部门工作效率无法提高。

随着检察新媒体功能逐渐完善,运营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受众体验逐渐向好,相信群众将逐渐对其发生改观,届时,实现业务与宣传联动的目标将不再是幻想。

[ 注 释 ]

①约书亚·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M].肖志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1.

②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M].何道宽,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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