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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款,需要还吗?

2018-11-21

中学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款项监护人

案例:

田小茹和梁辉是同班同学。一天,梁辉突然十分焦急地请求田小茹借钱给他,还说田小茹如果不借钱给自己,就是不把自己当同学。田小茹碍于情面,在一个月内陆续借给梁辉2800元钱,两人写了简单的字据,约定一周内归还款项。半年之后,梁辉绝口不提还钱的事,田小茹多次催要,梁辉均矢口否认,拒绝还款。无奈之下,田小茹只得把梁辉与梁辉父亲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梁辉与其父偿还相应款项。

法院最后认定,未成年人借款是无效的,但是本案的借款合同事实存在,梁辉应该返还田小茹的2800元钱。由于梁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劳动能力,2800元应该由梁辉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代为偿还。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青少年遇到这种情况时,最好先收集证据,并和对方的监护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去法院起诉,将被告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只要掌握了对方借款的证据,一般都能通过诉讼进行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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