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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成年顾客照片做广告宣传,构成侵权

2018-11-21

中学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赔偿损失广告宣传肖像权

案例:

2017年6月,王女士带10岁的儿子浩浩去某照相馆拍摄了一组照片。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发现该照相馆的负责人竟然私自把浩浩的多张照片发到其朋友圈做广告宣传。王女士遂与照相馆交涉,要求对方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照相馆认为此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仅同意把照片删除,不愿意承担其他责任。

评析:

关于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问题,生活中并非个例。除了照相馆,在医院以及商场的橱窗中侵害肖像权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照相馆未经顾客同意,在微信朋友圈传播未成年顾客照片做广告宣传,并未打马赛克,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顾客的监护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此,照相馆仅同意把照片删除,而不愿意承担其他责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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