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中化学中对化学平衡原理的巧用
2018-11-20王延龙
王延龙
摘 要:与初中化学不同,高中化学具有的复杂性较高,所涉及的知识面也相对较广。在具体学习高中化学时,化学平衡原理是较为主要的内容之一,同时,其也是较难掌握的内容之一,且在高考试卷中占据着较高的分值。而想要对各种化学平衡问题进行良好解决,就需要掌握多种有效的判断方法以及解题方法。主要对高中化学中化学平衡原理的巧用加以探析。
关键词:高中化学;化学平衡原理;判断方法;具体应用
化学平衡原理,又叫勒夏特列原理,主要指基于宏观的化学反应条件,实施的与正逆反应速率相等的可逆反应。高中化学课本中,对化学平衡原理的描述较为抽象,因此,通常无法通过详读课本的方式,掌握如何有效应用化学平衡原理。基于此,就需要掌握一些有效的化学平衡问题解答技巧,提升学习化学的兴趣,有助于进行更高质量的化学学习。
一、化学平衡原理概念论述
作为高中化学中较为重要的课程之一,对化学平衡原理及相关知识进行有效的掌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进学生提升学习能力。同时,基于可逆反应,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在某种条件下发生的可逆反应,正反应的速率与逆反应的速率相同,同时,生成物质与反应物质具有的组织成分浓度也保持一致,我们就可以将这称之为化学平衡[1]。
二、高中化学中对化学平衡原理的巧用
(一)判断化学平衡的方法
1.温度恒定判定法
在学习化学的过程中,可以经由化学反应发生时温度的变化情况,对化学平衡加以说明。具体而言,在某物质通过化学反应吸收热量或者释放热量时,倘若可以基于温度不变的状态下进行相应的化学反应,便可以断定该反应是基于平衡状态下进行的。
2.容量恒定判定法
倘若某容器始终处于恒定状态下,即在物质发生反应的过程中,容器内气体的总压强始终保持不变,那么便可以断定该反应是基于平衡状态下进行的。以产物为二氧化碳和水的反应为例,以质量守恒定律为基本依据,在容器容量始终保持不变的条件下,不仅混合气体的总质量没有产生变化,容器的体积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基于此,便可以得出,混合气体的总压强以及密度始终未发生改变,这便为化学平衡[2]。
(二)化学平衡原理的具体应用
1.标准平衡常数
在学习高中化学时,会接触到的四大平衡主要有配位平衡、酸碱平衡、沉淀溶解平衡以及氧化还原平衡等。同时,虽然这些平衡基于本质意义上而言,均属于离子反应范畴,但在对其进行具体学习时,依旧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中,在学习配位平衡时,需要重点理解的内容為:如何有效掌握配合物生成以及分解趋势大小的稳定常数,并将其灵活地应用于实际的解题过程中,而针对酸碱平衡而言,学习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对酸碱平衡中溶液酸碱值的大小进行有效理解和掌握。
2.平衡移动
化学反应平衡是需要基于某种条件下而存在的,简而言之,倘若反应体系的外界环境发生改变,将会直接打破反应的原有平衡状态,改变平衡常数,建立其新的平衡。依照化学平衡原理,反应商相对于平衡常数发生改变,也就是反应体系中产物浓度积和反应物浓度积的比值改变,会使得新的平衡出现,其中,倘若平衡常数大于反应商,则发生的为正向反应;倘若平衡常数小于反应商,则发生的即为逆向反应。
(三)巧用化学平衡原理的措施
1.注重掌握基础知识
在化学反应基于平衡状态下时,基于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环境的变化,化学反应的结果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改变。基于此,就需要在学习高中化学时,注重对课本中的多种相关的基础知识进行有效掌握,进而可以通过灵活应用化学平衡原理的方式,深入分析实验现象,有助于提升问题的解决效率,降低出现各种错误以及失误的可能性。
2.注重对化学平衡原理进行深入解析
随着高中化学课程受到的重视越来越高,有效学习各种化学知识的意义越来越重要,基于此,需要注重探寻出多种有效的方式以及手段,促进自身化学学习质量的提升,其中,在学习化学平衡原理时,理应注重对其加以深入的解析,有助于更好地掌握其中的规律,有利于在实际解答各种化学问题的过程中,对化学平衡原理进行有效应用。现如今,在学习化学平衡原理时,应用较为广泛的方法为进行大量的习题练习,除此之外,也可以经由对各种化学反应现象加以详细观察和记录,并对反应的具体变化进行有效总结的方式,加深对化学反应平衡原理的理解。
综上所述,在学习高中化学平衡原理的过程中,会遇到的挑战以及困难有很多,因此,想要做到对相关的各种知识点进行有效理解以及高效解答有关的各种问题,理应注重探寻出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并注重对课程的基础知识加以有效掌握,同时,对化学平衡原理的规律以及特点等进行合理掌握,有助于更好地将化学平衡原理应用于实际的学习以及解题过程中。
参考文献:
[1]徐晓磊.三种版本高中化学教科书课后习题与新课标全国理综Ⅱ卷化学试题的相关性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7.
[2]田晓梅,康宁,赵俊东.加强高中化学学科核心素养培养,提高学生科学思维能力:2016年高考化学探究性试题的分析与启示[J].考试研究,2017(2):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