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2018-11-20杜夏丽杨苑
杜夏丽 杨苑
摘 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越来越得到普遍关注,通过社会调查制度,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及犯罪原因等方面的调查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的认定及采取正确的措施等,这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有着重要意义。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提升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近些年,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这离不开我国法律学者和专家的努力,更是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基础上的又一大成果。本文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该领域的现实状况,对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提出建议,希望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所帮助。
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含义及原则
在少年司法工作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司法制度有着特殊性和重要的社会意及法律意义。未成年人的发展关系社会的未来和祖国的命运。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研究,对我国保护未成年权益和成长有着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该项基本原则强调在社会调查的过程中要注意全面和广泛的对内容进行调查[1]。通过对未成年人社会生长环境、性格等方面综合了解,对分析案件原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要全面公正,这样才能对未成年的客观情况予以更详细的了解,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案后跟踪原则,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公安和司法机关承担起自己相应的责任,并要求确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该原则的实施[2]。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況,为办案提供参考。”[4]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解释规定[5]。社会调查制度由此依最新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正式进入我国基本法的视野。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较国外而言,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依托下建立起来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大多过于笼统[5]。因此我们立足与法律与司法实践去在探索和研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内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一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适用时间存在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时间往往在案件受理后到开庭审理前,在这一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往往不能发挥出社会调查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通过笼统的概述来确定社会调查的方法,从而导致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调查主体的模糊。此外,社会调查监督和审查程序缺失是社会调查制度的又一重大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只有在规范化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下,才能严格审查监督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合法性,否则,就不能很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四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査制度的构想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着有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过程中,以全面客观的态度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针对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启动时间不及时导致难以实现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启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更能全面的了解未成年,有利于实现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审理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坚持矫治教育的方式,尽可能的缩短羁押时间。其次,未成年进行社会调查内容要规范并尽最大努力去帮助和挽救未成年犯。在法律的限度内缩短羁押时间,以教育为主,努力促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社会调查内容的客观全面对于认清案件性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监督机制,通过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层面入手,形成对社会调查的监督机制。通过司法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指导社会调查的整个过程以及社会调查员行为[6]。另外要求社会调查组织或社会调查员在开展社会调查时应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从司法和社会两个层面出发,完善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又一进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不仅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帮助未成年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生活,在法律和社会不同层面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立霞、髙树勇主编:《人身危险性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
[2]张明楷. 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1-22.
[3]马柳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
[4]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 [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5]龚玲.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特质、家庭教养方式以及同伴关系的相关研究 [D].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曾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J].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CX2018SP254)资助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