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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

2018-11-20徐焱

世界家苑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途径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伦理道德同时又违反国家法律的一种行为,这是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现今已经演变成为了全世界的都关注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家庭暴力不断的增多进而产生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因此,这就需要对家庭暴力进行预防,建立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制度,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

引言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侵犯的一种恶劣行为,因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中或有亲密的人群关系之中发生的,或者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施暴人和与其有血缘和法律关系的对象之间的,并且受害者经常会放弃自身具备的权利,所以这已经成为对公共健康有着严重影响的全世界性的问题,这是普遍存在的。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在正常的情况之下,因为社会中伦理观念、心理、生理等观念的问题,让受害人更多的是女性,而实施暴力的人更多的是男性。现今家庭暴力发生的现象在社会中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问题,对社会的治安,家庭的稳定还有对女性和儿童,老人的身心健康有着十分严重严重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当前很多国家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没有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因为不同的国家在文化传统、社会情况、习俗以及国情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每个国家或是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都是不同的,很多都认为家庭暴力这一现象都是后天形成的,就美国相关规定来看,包涵了很多的伤害,如殴打、性攻击、违反保护令,还有经济逼迫、精神虐待等。然而英国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此行为主要是指配偶之间有冲突造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在家庭中或者有亲密关系的配偶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并不包含对儿童或者对家庭其他成员使用暴力的行为。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现状

1.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关于相关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主,其次是《刑法》、《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些有关地方的条例。但是在《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都是比较抽象的,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比较难,但是我国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内容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对施暴者起到威慑作用,让受侵害的人有办法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刑事追诉率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判刑,没有合理的罪名,让我国刑法在家庭暴力方面对暴力实施人的惩罚力度不足。因为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没有很好的定罪,在对其进行审判的时候更多的是按照故意伤害、遗弃、虐待等罪名进行判决定罪。同时相关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罪名的设立并没有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完善处理。比如在婚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刑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安置罪名,导致实施暴力的人依旧在外安然的生活。

3.民事救济制度

当前我国对有关家庭暴力中对受侵害人员的民事救济制度只存在于《反家庭暴力法》中,救济制度还有有待完善。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员进行的民事救济基本上有两方面:一是请求法律判决发生家庭暴力的夫妻离婚,二是让实施暴力的一方给受害人经济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受害人的离婚请求,法院更多的是判决在家庭暴力中受到侵害具有严重后果的案子才判决二人离婚。让家庭暴力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有了相当的难度。

4.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弊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一些刑事诉讼,比如轻伤害、虐待等案子,可以采用自诉的程序。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的受害者因为身心受到了侵害人的伤害和恐吓,让受害人员不敢或是不能诉讼。这样的规定只会让施暴者仍然安然的生活。此外,在举证责任上,现在使用的法律规定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的没有证据证明施暴人的犯罪行为,案件就会判决施暴人员没有罪。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中的问题

虽然当前我国有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虽然对施暴人有一定的威吓作用,对受害人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对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员的救济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立法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虽然有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但是却缺乏明确的认定以及相关的条例,操作性比较差,对家庭的暴力惩罚力度较低。

在证据方面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有提及但是不完善。因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多的是在家庭的内部发生的,所以缺乏有效的目击证人,但是更多的一些当事人在受到侵害之后,因为受害人本身没有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没有意识到要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当暴力行为发生后,没有办法很好的取到证据,让调查无法顺利进行。

2.诉讼机制不完善,不利于执法

受我国长期以来的伦理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很多的被认为了是夫妻两人打架,作为外人来说对此事并不好的插手,如果对实施暴力的人进行处罚,到头来受害人还对其责备,让家庭暴力并不容易受到关注,再加上法律并没有很好的对其处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当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报警的时候,除非是暴力程度高,产生的暴力结果很严重的,否则警察一般不会出警,更多的是来到现场进行劝说,对其不管不顾或者让受害者去法院起诉让法院对其进行判决,常常遇到事情的时候并不会处罚施暴者。

3.司法介入困难

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很多司法人员并不想介入别人家庭争端之中,更多的是以调节、劝说为主,有些更是不管不问,让施暴人的行为得以放纵。依据有关的法律表明,有关家庭暴力的司法规定并不是很完善。对受害人的救濟要由受害人提出,但是如果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等单位部门没有强制力,就会让这一条款成为空话。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对策

(一)在刑事立法中增设有关家庭暴力罪的罪名

家庭暴力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中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些国家的刑法中都有专门的家庭暴力罪。但是,在我国的社会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尚且不足。在我国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和内容明显不足,有待完善,并且我国的刑法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是有关家庭暴力的法条还是较少的。因此,我国现行的刑法要进行合理的改進,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设立家庭暴力罪的罪名。

(二)完善相关诉讼机制

在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中,公力救济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途径。针对家庭暴力的案件,如果其中不存在个人隐私问题,那么,可以同时采取公诉和自诉的手段。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受害人的举报情况,要保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如果需要,要马上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抓捕施暴者;自诉处理体现了对隐私权的尊重。因此,自诉和公诉相结合的救济途径是国家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充分体现。

(三)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司法干预即是国家的强制性干预,是众多家庭暴力干预措施中最有效的手段,通常在其他手段干预无效后才会实施的一种措施。这种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司法部门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程度。所以,要健全司法干预措施,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四、总结

在我国,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研究起步较晚,在刑法中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犯罪法,从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为执法部门中的执法人员带来了困难,以至于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执法意识淡薄,加上受害者的举证困难,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救济的良好开展。本文认为,我国要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并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明确执法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加大司法机关的干预力度,从而促进我国家庭暴力救济工作的全面开展。

参考文献

[1]郭晓岚.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完善对策[J].科技经济导刊.2016(35)

[2]李春斌.论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15(05)

[3]罗曼.论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立[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01)

[4]覃李慧.《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选择与实践难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06)

[5]史伟坤.用法律遏制家庭暴力——以《反家庭暴力法》为视角[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

作者简介

徐焱(1978),男,辽宁沈阳人,汉族,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法学方法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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