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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家评论信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规则

2018-11-20王琼玮

世界家苑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审查

王琼玮

摘 要:现有技术抗辩既要满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时间要件,也要满足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要件,两者缺一不可。电商平台中网店展示页面由商家提供,同一页面的产品图片并非不可更改替换,评论与产品之间并不必然有对应关系。早于专利申请日前产生的买家评论,未附有当初交易时的图片或视频等能反应技术特征的信息供比对的,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关键词:买家评论;抗辩;审查

基本案情:

权利人宏采公司所有的“一种转盘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日,2017年9月份,宏采公司发现迪玛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公开销售的抽奖展架产品与其所有的专利技术特征高度相似,随即对相关网页进行了公证,并向迪玛购买了一批侵权产品,经比对后,发现迪玛厂生产的相关产品全面覆盖了宏采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性,涉嫌侵权,于是宏采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迪玛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迪玛厂认可起生产的产品与宏采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致,但主张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術,不构成对宏采公司专利的侵犯。

迪玛厂用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是美国亚马逊网站上某网店展示的页面,并在2017年11月30日对该页面进行了网络公证。从公证书反映的信息看,网页中有与被控侵权产品类似的信息,迪马厂尤其指出,在该网页记载有买家评论20条,其最早的评论日期是2013年8月13日,因此从买家的评论信息,可以知道在专利申请日2014年12月3日前的2013年8月13日,该网店便已经开始销售并公开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使现有技术。

原告宏采公司在2017年12月18日,根据迪玛场公证书记载的网页地址再次进行了访问,发现此时美国亚马逊网店展示页面与迪玛厂在2017年11月30日时访问的页面内容并不相同,尤其是图片与文字描述均发生大量变化,于是宏采公司对于这一变化进行了公证。据此,原告指出,在电商平台上商品的网页展示在不同时间段均可能发生变动和修改,历史评论的产品与当前介绍或者销售的产品并不必然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被告以美国亚马逊网店上的信息,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早在买家发表评论时的2013年8月13日即已被公开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一方面电商平台上商品的网页展示在不同时间段可能发生变动和修改,另一方面,尽管该网店在专利申请日前即有买家评论产生,但该些评论下并未附有当初交易时的图片或视频以供比对,故现有技术抗辩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判定被告生产的商品侵权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亚马逊为例,发布在亚马逊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为listing,与之对应的评论叫做review。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亚马逊网站允许很多店家把不同时期的不同产品listing合并,得到一个有关最新的产品的listing,但是之前的历史评论review则会继续保留在新产品的评论区内,这样可以让店家的销售的产品看上去经营历史长,销量好,评论多,这已成为亚马逊平台上商家的惯用经验手段。

国内的淘宝网店也是一样,笔者曾有过这样的经历,在逛淘宝时点开当季某新款服装的链接,欣喜地发现有5000+销量,1000+评论;但在评论区仔细下翻,却发现有诸如 “口味好,老人孩子都爱吃,十包一下就吃光了”之类关于食品的留言。很明显,这可能是商家为了营造产品热销的假象,将前一商品的评论嫁接到后一商品,又或是直接在前一商品的产品页面上进行编辑,将原来的食品信息更换为当前的服装信息。

现有技术抗辩既要满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时间要件,也要满足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要件,两者缺一不可。电商平台中网店展示页面由商家提供,同一页面的产品图片并非不可更改替换,评论与产品之间并不必然有对应关系。因此,仅以电商平台上商品历史评论的形成时间早于专利的申请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不能成立。

那么,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到底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呢?考虑这个问题时,需要进一步分析电商平台的操作模式,进而判断相关的信息能否反映出时间要件和技术要件。

1、发表时附有图片或者视频,且能全部反映产品技术特征的买家评论,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从我们了解的信息看,虽然在这些主流的电商平台上,平台允许一些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品的信息和买家评论进行调整,但是对于买家的评论信息,通常只有买家可以进行一定的修改,商家对此无法修改(这就是为什么经常出现有买家因为在淘宝上给了差评后遭到商家的恶意报复)。尤其是,就目前了解到的信息,买家在评论中上传的图片和视频,自己也无法更改。

因此,当买家发布的评论本身附有图片或者视频,且能全部反映产品技术特征时,如果该评论的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即可满足现有技术抗辩的时间要件和技术要件,能够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2、能全部反映产品技术特征电商平台交易快照,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在主流的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当买家拍下商品,成交交易时,系统会生成交易快照,并同步提供给商家和买家辅助查看。交易快照记录了成交当时商品的基本信息,是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电商平台以此作为处置交易纠纷或者投诉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本身不受店家今后对商品信息进行编辑或更新的影响,买家也无法对交易快照做任何更改。因此,如果交易快照能全部反映产品技术特征,也能满足现有技术抗辩的时间要件和技术要件,能够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作者单位: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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