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掩盖问题、隐瞒实情者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2018-11-20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作了详细规定,原文如下: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其中,2015年修订《条例》时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此次修订增加本条第二款内容,并对第一款作文字修改。
对此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呢?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的行为,作出该条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等等。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即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此外,本行为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的主要区别是报告的内容不同,本行为强调的是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第五十四条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
第二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本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虚假情况,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