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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擦玻璃坠楼致残谁来赔

2018-11-20

百姓生活 2018年11期
关键词:防盗窗家政公司家政

盛 伟

浙江衢州人朱阿姨是一名家政服务员,她接到柯城某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家政公司”)通知,到衢州市区一客户家中打扫卫生。朱阿姨在客户家擦玻璃时,不幸从4楼坠落致残。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客户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伤致残造成的损失。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谁来赔偿朱阿姨的各项损失?

受雇打扫卫生时不幸坠楼

2016年9月3日,朱阿姨接到家政公司打来的电话,称衢州市迎和小区的客户富某家中需要搞保洁,让她上门为富某提供家政服务。于是,朱阿姨和另一位家政服务员按要求来到富某家中打扫卫生。由于富某并不懂家政服务具体是如何开展的,当时并没有多管朱阿姨等人。

期间,在富某未提要求的情况下,朱阿姨脚踩到富某家窗户外的防盗窗上,开始擦窗户玻璃。富某家的防盗窗并不牢固,朱阿姨踩上去后,防盗窗突然松脱,结果她直接从4楼窗外坠落。所幸的是,坠落过程中,朱阿姨先是摔到一楼上方,附近群众看见后赶紧拿来棉被,接住了再次落下的朱阿姨。

随后,受伤的朱阿姨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两家第三方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朱阿姨的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骨柄骨折,评定构成九级残疾。

谁来赔,三方各执一词

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对象富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2018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

朱阿姨认为,她是受被告家政公司指派,到富某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富某作为承揽人,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富某认为,她只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对原告的损害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防盗窗只是为了防盗,并不是用于站人擦玻璃,原告未经专业培训,站在防盗窗擦玻璃,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自身承担责任。

家政公司则认为,公司只是作为中介,为原告与富某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为富某提供家政劳务,而富某家中防盗窗未安装牢固亦是事故发生原因;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赔偿8.6万余元

衢州市柯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家政公司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并赚取服务费系其经营的主要方式,居间服务不属其经营范围;富某与该家政公司通过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了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以该家政公司名义到富某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因此,原告与该家政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擦窗户玻璃既可爬上窗户擦,也可站在室内用专门工具擦。但家政服务员一般不会选择爬窗户,因为有专用工具。本案中,原告爬上窗户,脚踩在防盗窗上擦玻璃,并不是按照富某的指示要求,而是原告的自主选择,富某不存在指示过失。

而原告从事家政服务多年,理应知晓以攀爬窗户方式擦玻璃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事发时,原告却未采取安全方式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柯城法院一审判决,某家政公司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总计23.7万余元中的35%,即83091.55元,同时承担赔偿朱阿姨精神损失费3500元,合计8.6万余元。对于朱阿姨的其他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2018年6月15日,由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履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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