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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研究

2018-11-19刘爽

现代交际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国际贸易农产品

刘爽

摘要:“绿色壁垒”是一项技术,它能够表现市场环境与贸易之间的紧张氛围及因此形成的关系结果。进入WTO之后,中国在开展农产品贸易的时候,会遵循绿色壁垒法律规制,以贸易准则为贸易发展规范,以实现合法、科学、高效地贸易交流。對于发达国家来说,绿色壁垒法律规制是规范性的文件,也是国际标准的一种,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绿色壁垒法律规制既是上述规范性的条款,还是自身平衡与其他发达国家贸易关系的补充途径和方法。在国际农产品贸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研究,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关键词:国际贸易 农产品 绿色壁垒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0-0052-02

农产品贸易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国际农产品的贸易发展是关乎全人类健康的关键发展课题,所以在农产品贸易中,交易需要进行积极的贸易举措和法律保护,净化市场,使各国农产品交易在一个相对安全、规范的环境下执行农产品贸易交流。在我国,国际农产品贸易是得益于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因为它为中国的农产品创造了国际贸易环境,还可以说,正因为有了绿色壁垒,才让中国的农产品走向国际。

一、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研究背景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绿色壁垒就已经成为一种初级法律形态,在各国贸易交流中实施,产生贸易影响。之后随着绿色壁垒的法律实践获得各国认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纷纷提出了统一建立国际通用法规的想法和意愿,希望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国际贸易交流。

(一)各国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政策取向

农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经济平台,粮食充足、储备量大,则国家的民生就会相对稳定,所以对于国家发展来说,农产品的贸易是需要积极考量、确认想法的。在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农产品与其他贸易产品不同,它需要保护,如:安全保护、技术保护以及生产特权保护等。

(二)人类与生存环境的依赖关系

人类生存在这个地球,它与环境的关系是终极发展课题,所以一般对于贸易发展来说,需要考虑的首要课题就是“环境保护”。绿色壁垒法律规制成立的特点是它维护环境立法,并为其制定了一系列设计、生产、包装、运输、贸易、消费、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覆盖了农产品国际贸易交流的全过程。目前,国际上加入WTO的国家都遵循绿色壁垒法律规制,并依靠这个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对自身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交流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

(三)平衡关税与非关税之间不稳定的变化趋势

WTO的成立让关税壁垒慢慢退出国际贸易舞台,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品种的不同,给农产品贸易环境带来了相对不稳定因素,为了实现贸易全球化,关于关税征收的壁垒规则已经被各国所摒弃。与之相比,加入WTO的国家在开展农产品贸易交流的时候,更喜欢针对性强、贸易交流快速、产品交易直接的绿色壁垒法律规制,因为它可以平衡关税与非关税之间不稳定的变化趋势,同时,也能降低不同种类农产品在交易上的不对等特性,让农产品的贸易交流在一个相对公开、稳定、平等的环境下执行推进。

二、国际农产品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内容研究

绿色壁垒法律规制是由国际组织协商执行的,它用来规范各国农产品贸易交流的行为和表现,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性文件的总称。各国必须依照绿色壁垒法律规制执行贸易交流,如果其中出现问题,则贸易谈判、惩罚等也需要依照绿色壁垒法律规制中的内容来执行。

(一)纲领性规定

作为一个法律性文件,绿色壁垒规律规制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交流制定了纲领性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大原则:

1.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观念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观念、理念及精神核心,与经济贸易交流相比,各国已经确立了贸易发展的基础观点,那就是在处理贸易关系的时候,必须在可持续利用世界资源的前提下,如果贸易双方有任何一方存在侵占、损坏或影响世界资源的行为,则绿色壁垒法律规制需要对其贸易环境进行整顿和适当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27条第2款规定:“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这款法规说明,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环境保护初衷是面向世界的,在这一门槛下,无论是农产品专利申请,还是农产品生产贸易,都不可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不可侵犯、干扰到世界正常贸易秩序的规则。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对于世界各国人民来说,世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每个国家中的每个人都是世界生态系统资源的受益者,所以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但基于能力和发展水平的不同,绿色壁垒法律规制还针对各国在经济发展条件、背景和需要上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平衡贸易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贸易交流不致造成不稳定倾斜。在规定范围内,环境措施是对各国贸易行为的限制,也是对各国贸易行为的保护,因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以平衡各国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利于在保护大的贸易环境背景前提下,推行统一、规范化的贸易交流。

3.公开原则

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是公开化的,各项规范、条款及制度都是在公开条件下对外公布的,因为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内容多样,所以WTO还专门设立了咨询处,为各国政府、贸易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当国际农产品贸易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的时候,咨询处也可针对法律规制中的条文对其进行公证、公平的评判。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法律是需要长期学习的,在对外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贸易不断开拓实践的时候,法律交流咨询也是技术交流的一种,因为在绿色壁垒的法制条件下,各国对法律规制的理解都是不同的,同样也是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的。“公开原则”为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提供了相对开放的探索实践空间,它能让该法律体系的各项影响因素成为升级、创新的模板信息被使用。

4.正当性原则

保护环境是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中提出的“首要”目标和需要,任何条款、执行规制都要以这个目标和需要来执行规范。因为环境保护是必需的,在不合理差別待遇下,各国应当遵守自己的贸易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环境保护更加合理化,更富有可操作性。同时,国际农产品绿色壁垒法律规制还特别强调了尊重事实依据的重要性,第5条7款提出,“在成员方一时找不到足够的科学依据以判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必要时,可在可得到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临时性地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但权以保护人类、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健康为限,并不可对其他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该条款对充分尊重了贸易事实,并秉承了贸易双方互惠、互利的发展愿望,推行双方的农产品贸易交流。

(二)补充性规定

随着贸易环境的变化、贸易交流行为特征的改变,WTO在对一些指导性文件进行研究的时候,也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一些补充性规定。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该委员会设立是为了完整检验农产品食品安全、生产规范的,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安全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弥补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在贸易实践检查、验收方面的监察不足,选择设立国际水平法典委员会执行这一工作。它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典,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双方的产品进行生产安全校验、食用风险检查、标准达标检测以及进出口检验等工作,食品检查品种涵盖了鱼、肉、奶、水果、蔬菜、食品卫生、农药兽药残留等,它将农产品的品种进行了细化加工,也侧面提出了标准和规范。但在推行实践的时候,各国也会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它的规范性会限制农产品的创新生产,且并不在食品安全上占据权威地位。

2.各国参与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修订研究工作

1951年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条约形成,它意在保护全球农业安全,随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等相继成立,证明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在相对公开化的环境下吸纳建议、想法。它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法律规制和相关条文的科学性,也参照了其他贸易标准,使其对各国农产品贸易负责,为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的建立而负责。

三、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在进行农产品贸易交流的时候十分重视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相关内容,为了发展农业经济,我国在农产品生产、技术革新以及贸易产业拓展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围绕对这一法律体系的学习,我国也需要在“启示”中成长,完善相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内容研究。

近些年,我国开始主动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制定研究,争取发言权。在贸易竞争的条件下,我国也应学习“国际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虽然在法律规制上各国制定的意见和想法都存在一些私心,但该法律体系的大体制定方向都是利于人民利益的。

我国农产品在走向国际贸易的时候,“采标率”始终较低,无法与发达国家美、英、法、德、日本等相提并论,这就说明,我国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交流还未实现标准化,甚至有些暗箱操作的贸易交流行为还有很多,没有标准化、无规则,会让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以“采标率”这个指标性数据为基础,我国应当学会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绿色(环境)标准体系,在体系下完成对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响应。如:根据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制定不同的生产规范和验收方案,使其在国内生产阶段便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同时,对转基因产品进行长期性的生物资源探究,探究人类服用该产品之后的生理反应和长期状态,以小工作目标和任务来带动整个农产品贸易法律规制的制定资源信息的挖掘与收集。

中国进入WTO之后,国际农产品贸易意识和想法开始与世界发展基调靠拢,为了实现与国际农产品贸易交流同步推进的目标,我国也应在原有立法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的相关内容,以原则为纲要,以技术为规范,以标准为执行模板,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与完善工作。

四、结语

总而言之,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绿色壁垒是为全人类食品安全发展而产生的,它对于各国贸易交流、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相对安全的贸易环境,对该法律体系条款的探索,是我国农产品贸易交流走向世界的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亚平.国际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法律规制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0(4):175-180.

[2]王绍宇.论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D].黑龙江大学,2012.

[3]谢谅.论中国农产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J].经济师,2007(1).

[4]王金南等.绿色壁垒与国际贸易[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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