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本质、问题及风险防范研究
2018-11-19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与发展,创新、共享、高效、便捷是互联网金融生命力的源泉,因此可以得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其金融生产性服务属性是无法忽视的重要标签。众所周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短,但是发展的速度快,以互联网支付规模为例,2004年到2010年间,我国互联网支付规模一直没有出现显著增长,但自2010年起,互联网支付规模快速飙升,这就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缩影(参见图1),不过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不少问题,并困扰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文章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程来探究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而研究我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实践意义。
图1 2004-2018年互联网支付规模数据来源:艾瑞咨询、Wind数据库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从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度来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4个阶段。
(一)萌芽起步阶段(1994-2003年)
1994年互联网才真正迈入中国,并逐步应用于商业用途,互联网的出现逐步吸引了资本的介入,因而早期的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金融行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金融逐步受到互联网技术的影响,逐步向互联网延伸,如网络银行、电子银行等。
(二)逐步过渡阶段(2003-2010年)
随着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初步意识到互联网的巨大影响力,其便捷性好、覆盖面广、即时性优等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向披靡,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宽带的逐步普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便捷性越来越高,故而一些初期的衍生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开始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始萌芽发展的。
(三)跨越发展阶段(2010-2015年)
如前所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宽带的普及大大地提升了互联网对各行各业的吸引力,并且颠覆了许多行业的发展,如电子商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并且第三方支付业务通过以点带面,间接地唤醒了大众的理财意识,促进了货币基金、网络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发展,加之我国在该时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少受到政策约束,这些都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具备一个良好的发展条件,由此步入一个跨越式发展阶段。
(四)调整优化阶段(2015-至今)
古人云:欲速则不达。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部分领域的风险甚至可能诱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网络P2P借贷平台风险。从图2可以看到,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在2014年开始,出现问题的P2P借贷平台呈现快速上升态势,截至2015年就有882家问题平台,P2P平台跑路,尤其是在国家金融改革、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许多P2P网络平台资金链紧张,随时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使得许多投资者面临着血本无归的风险,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这一阶段,监管层开始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由此我国互联网金融步入了一个转型调整优化期。
图2 2014-2015年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累计数数据来源:艾瑞咨询,wind数据库
三、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行业展业缺乏规范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在互联网监管层面确实缺乏足够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由此也导致行业展业缺乏规范,进而使得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从而衍生出各种违规行为。例如,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行为缺乏法规进行明确的约束,许多相关的法律条文与规定都采用了一些“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情节恶劣”等模糊的表达,从而使得执法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会影响监管体系的标准化进程,监管的实效性也非常低,并且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监管空白,使得行业展业缺乏必要的规范。
(二)行业协会组织不成熟,行业自律监管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没有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自律监管,直到2015年7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正式成立,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展业的混乱,并且目前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职责中,有许多职能并未充分实现,如“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等,但是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乱象中,互联网金融协会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企业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防控能力欠缺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晚,但是发展快,由此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门槛非常低,因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小微互联网企业比重非常大,这无疑就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风控压力。第一,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而互联网金融又是一个风险相对比较大的行业,故而极其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第二,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可行、完善、严谨的管理体制,这会进一步降低小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如部分P2P平台竟然伪造合同,自己向网络借贷平台借钱,变相融资,提现困难、失联、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绝,从而使得投资者的资产受到威胁与侵害。
(四)公众风险意识较淡薄,权益保护难度较高
由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时间较短,加之我国高等教育水平普及率相对较低,许多民众不清楚、不了解金融投资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的产品与服务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因此使得许多投资者被互联网金融高额的回报所蒙蔽,最终造成投资损失。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投资者比较看重互联网金融企业背景,但是在打破刚兑的背景下,实际上根红苗正的国有企业也面临着违约的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探究
(一)严格执行穿透式监管,控制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行为
严格执行穿透式监管、控制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行为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的基础。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保险、银行及证券三个领域,因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难以在短期内快速填补,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穿透式监管,目前监管边界,从机构监管变为功能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业务看清实质,将监管贯穿在资金源头、中间运作和终端运用等各个环节,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理清经营实质、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监管要求,控制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行为。
(二)明确行业组织的地位,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效能
明确行业组织的地位,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效能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从图3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是有一个金融生态圈的运营逻辑,其涵盖了金融系统各类产品与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去中介化的过程,故而监管方面必须要实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监管目标,故而我国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地位,要明确其责任,并真正发挥其行业自律的职能,最终逐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展业行为标准化,从而杜绝监管套利,也提升政府行政监管的效率。
图3 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三)提升高风险业务门槛,实施资本与技术双重风险约束
提升高风险业务门槛、实施资本与技术双重风险约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金融行业本身就风险防控要求较高的行业,但是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说,许多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也活跃在互联网金融的各行各业中,故而应该适当地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中风险较高业务的展业门槛,并且加强在技术层面的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最终实现资本与技术双重风险约束,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水准。
(四)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的必要补充。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投资者对于风险防范知识的了解不够,不能有效避免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逐步提升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通过宣传、培训手段强化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其明白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要正视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真正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出现。
五、研究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但是互联网的技术与理念会优化金融行业的效能。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萌芽起步、逐步过渡、跨越发展、调整优化四个阶段,目前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阶段,面对各类问题我们要积极地解决,真正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具体包括:政府层面,严格执行穿透式监管,控制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行为;协会层面,明确行业组织的地位,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效能;企业层面;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风险业务门槛,实施资本与技术双重风险约束;个人层面,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