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2018-11-19◎杨谦
◎杨 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真实的历史见证。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很大冲击和破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为此,必须解决好保护什么、谁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 “活态”文化。正是由于传承人的存在,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没有传承人这一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便不复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护好传承人。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一些传承人的生存仍然面临困境。传承人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在世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50%以上超过70周岁,近年来离世的传承人不断增加,使一些门类逐渐走向消亡。受现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冲击,民间艺术不再被人欣赏,传统习俗慢慢消失,一些传统工艺生产规模缩小,市场萎缩,处境艰难。青年一代对传统技艺失去兴趣,不愿学习继承,掌握在个别人老艺人手里的传统技艺面临失传危险。虽然各级政府对传承人采取了资助和帮扶措施,但是资助金额太小,且常常难以落实到位。一些传承人的艺术创造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经济效益低,生活与工作条件艰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也存在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分级制度使传承人获得独占地位,被政府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贷款融资、政策倾斜、市场开发、产品宣传等环节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导致未被认定的传承人无法与其公平竞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趋向功利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在传承人认定中过度干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按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不包括团体性的传承人;但是,对于必须由众多传承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如果只认定其中的一个人,则会有失公允,容易引发其他传承人的争议和不满,不利于项目的持续发展。
未来应进一步加大传承人保护力度。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探索团体传承制度。针对代表性传承人和非代表性传承人两类主体分别予以不同认定标准和资助标准。具有独创性的技艺从家传变为公众共享的资源,政府应当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口传心授为主的特点,应由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共同协商收徒,保护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并增加补贴幅度。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的保护经验,将 “身怀绝技者”且能够积极培养继承人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 “人间国宝”,予以特别扶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部分具有生产性质的项目特点而提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要求。
根据2012年文化部制定的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传统技艺、传统药物炮制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生产性的特点,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人的手工创造来体现。只有在生产实践中,这些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等才能实现保护、传承和弘扬。当然,它的前提是生产性 “保护”,而不是生产性“开发”,是要在生产等环节中使此类项目得到有效、健康的利用,最终达到科学保护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例如,山东潍坊杨家埠的风筝和年画走出了一条 “传统+产业+创意”的发展道路,240多家风筝年画制作销售户,年画达到2000余万张,风筝1000多万只,远销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四川自贡彩灯在面向市场的生产制作中,从传统的民俗文化资源衍生发展成为独具区域特色的彩灯文化产业,其制作技艺得到 “活态”传承和有效保护。2016年春节黄金周期间,自贡灯会排名全国最受欢迎景区前列。河北曲阳县是闻名中外的 “雕刻之乡”,近年来推动雕塑文化产业向创意化、资本化、国际化转型,目前,曲阳雕塑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销售,在欧美、日、韩市场占有80%的份额。
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理解出现偏差,只是一味追求产品数量和经济效益,缺乏整体发展规划和协调指导,大规模商业开发非遗产品,由于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纠纷不断。大量粗制滥造、以假乱真的产品充斥市场,而真正的传统工艺则受到冲击,市场严重萎缩。这些行为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的特征,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初衷。因此,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
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结合的路子,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提升景区的人文品质,增强景区的吸引力。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场馆建设,为传承人创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打造特色街区,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销售、创作的集聚地。扶持具有文化品牌效应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一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影响力。加大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投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公益团体和非营利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要求在对某一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项目本身,而必须连同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以及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和形成要素一起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适应自然、人文和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所处地区的自然环境、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制度、道德伦理、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形式等环境因素综合联系、彼此作用,共同组成了统一的文化生态系统。脱离具体的文化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失去土壤和 “文化给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获得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必须依托于整体、协调发展的文化生态系统。
近年来,文化部提出建设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使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生态环境一起保护,这是整体性保护的一次政策实践。截至目前,文化部门已批准设立了闽南、晋中、徽州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村落保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重要实践。2014年4月,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指导意见,提出要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间、村落历史和村落价值的完整性。到2016年底,我国已公布4批传统村落名录,4153个村被纳入保护范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要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关系,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与文化认同。清理多头关系,重点维护作为文化传承人和享有者的原住民的主体利益,构建政府部门、学术界、地方文化精英、居民等联动的保护传承复合主体。加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重点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传统村落建设规划。在保护文化生态和历史环境的同时,切实解决原住居民的生活条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文化建设和经济增长发展的政策整合与多部门协同推进。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设计具体的抢救措施,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保护人、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不少问题。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采取行政保护的方式,民事保护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没有从私法上得以确定,滥用、过度开发现象时有发生;缺少在全国通行的专项法律,而地方法规的又效力不足,导致法律纠纷解决困难;对不法行为惩治力度不足;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监督责任,没有清晰的界定,经常会出现管理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
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首先,要明确政府在保存、传承、引导、扶持等方面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其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其创造者或保有者,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人的合法利益;再次,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许可制度,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可以根据义务人的不同,确立使用标准,分为免费使用、不经同意但需付费使用以及须经同意且需付费使用。最后,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当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应转为刑法制裁。
加强政府的监督与管理。政府部门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团体到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做好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摸排整理工作,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和档案库,为明确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归属创造条件。对于只有集体产权或者产权不够清晰的产品生产,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确保遗产所有人的权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或创意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应合理评估其品牌价值和其他商业价值,建立能为各方所接收的惠益分享机制。积极开展对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