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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第三者所生女儿不是妻子的法定继承人

2018-11-19

百姓生活 2018年11期
关键词:李兰养女法定继承

陈 程 古 林

妻子遗嘱将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养女孙慧一人继承,丈夫却要求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所生的女儿作为妻子的法定继承人。最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所生女儿,不应当认定为妻子的法定继承人。

孙华和妻子李兰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87年,孙华和李兰抱养了一名出生不久的女孩,取名孙慧。2012年,孙华在外出经商过程中,和案外人刘玲生育一女取名孙莹。面对老公的背叛,李兰悲痛至极。不久,李兰得了尿毒症。2016年4月,李兰立下公证遗嘱:本人去世后,将3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唯一的养女孙慧继承。半年后,李兰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孙慧将父亲孙华和外公李品,起诉到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请求依法继承李兰的遗产。

法庭上,孙华辩称,孙莹也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通知孙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孙莹通过法定代理人孙华主张:孙莹和李兰生前构成继女和继母的关系,李兰2016年的公证遗嘱没有对法定继承人孙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的遗嘱。李兰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孙慧和李品都认为,李兰生前对孙华出轨一事深恶痛绝,孙莹不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为了弄清楚孙莹有没有和李兰一起共同生活,法院家事法庭委托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李兰生前的邻居、社区民警以及孙莹的生母刘玲,并作出调查报告。经当事人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李兰没有抚养孙莹的意愿。

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也不是李兰的继女,因此孙莹并非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遂判决支持了孙慧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院判决既要有法律依据,还要尊重公序良俗

该案承办法官黄晴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该案中,孙莹并非李兰的亲生女儿,就要判断孙莹和李兰是否构成拟制血亲。首先,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其次,孙莹也并非李兰的继女。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可按以下分类:①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②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孙莹为孙华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孙莹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孙莹与李兰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黄晴指出:“认定孙莹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孙华在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认定孙莹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等于变相鼓励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则,亦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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