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实践的现代选择*
——基于场域理论的视角
2018-11-19姚磊
姚 磊
自进入现代化进程以来,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经济结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重大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也与过去迥然不同,这种解构性转变推动着传统村落、古老乡集、城市老街等传统社会共同体的空心化与消逝。空间的瓦解往往意味着文化形态的消失,它直接与人的生存意义相关联,“与以文字记载的历史不同,空间所承载的文化特性是不可逆的,一旦消失则意味着一种生存方式及其所承载文化传统的消失”[1]。可见,传统场域的消解即是文化实践空间消失和民族传统文化衰退相互作用的结果表征。鉴于“民族文化传承场”是一种“文化精神背景”叠加“特定时空间”和“特定活动群体”而形成的三位一体的保障文化传承有序进行的中介实体,“传承场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之间是一种根本的互生关系”[2],那么,传统场域的逐步消解意味着民族文化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根基遭受破坏,民族传统文化陷入传承危机就成了必然的事实。“……那原先与我们的生活生命相联结相融贯的传统文化,早就混沌凿破……仅余的那几声文化保存之呼喊,听来宛若骊歌。虽然情意绸缪,矢言弗忘,可是行人远去,竟是头也不回了。”[3]1-2
不过,从本质上来说,文化是人类生活的行为表达及其精神内涵表征,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文化变迁是人类文化适应和积极选择的必然结果。社会发展的现代化以无限的渗透性改造着人类生活,文化现代化成了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传统与现代的勾连贯通中,虽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现代化走强、传统趋弱”的失衡现象,那也只是拥有悠久历史的中国社会变迁进程中诸多转折点之一,现代化也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开辟了新的空间和路径。因此,顺应文化的传承性规律,抓住现代化发展的时代机遇,进行传统文化传承空间的现代建构,使民族传统文化在场域合力的作用下获得复兴与发展。鉴于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和场域的实体属性,文化传承空间是一个由文化实践主体、文化本体、文化实践规则等变量构筑的实体空间,那么对这些空间变量进行现代性发展,是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实践的现代选择。
一、接力传统:历史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在长达几千年的传统社会时期,国家权力下沉乡村有限,村落与乡村集市都处于内生的自治秩序中,民族文化表现为乡民的日常生活。乡民们囿于生活环境的闭塞而少有对外社交,本土民族文化极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干预,民族文化传统维持着传统场域的生活自足。于是,村落、乡村集市等传统场域基于生活逻辑而实现了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其中传统惯习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建构文化传承传统场域的主导力量。
乡村学校同样受到村庄传统惯习的建构,很好地发挥了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功能。然而,乡村学校有别于传统村落和乡村集市,它们传承文化的生活实践逻辑早早地终止于清末民国时期国家推行的新学教育改革。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国家权力只有下沉到乡村社会,才能实现对中国社会的全面控制;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对社会大众进行意识形态上的有效控制,而教育是最好的控制工具。于是,清末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学教育改革,由于不“接地气”,造成了乡村教育整体性衰败。不过,在当时乡村教育的荒漠上仍然有顽强的种子迎风成长,贵州石门坎、云南沙甸的乡村教育便是其中的两朵奇葩。其中,云南沙甸的乡村教育在清末民国时期(1890-1949年)的发展图景可谓独树一帜。它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开明乡绅倡导和村民积极支持下,发挥国家赋予地方的办学自主权,利用自有财力,采取“接地气”之策略,既让新学教育成功地植入乡村,又使传统经堂教育在“经书两通”的改革中获得了长足发展,从而成功重构了沙甸乡村教育场域,沙甸的乡村教育与回族文化获得了共生发展。沙甸乡村文化教育传承个案同样为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传承实践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总之,在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社会受国家权力、异质文化等外力因素的干预非常有限,内生的自治秩序、乡村礼俗等传统惯习一边规训着民众生活,一边发挥着创造功能,从而成为传统场域建构的主导力量,维持着传统场域的相对稳定。“习性如同任何创造技术,能用来生成无限的、相对不可预料但在多样性方面有限的实践活动。”[4]85生活于其中的广大民众是传统场域的建构主体,受制于生产力的低下和教育的落后,谋生的需要决定了他们的生活逻辑,民族文化便在他们的生活继续中延传下去。重要的是,内生的自治秩序赋予了民众生活的自由,而“自由是最宝贵的创造力”(汤一介语),民族文化便在民众的自由生活中得到了创造性的传承。此外,文化的资本价值没有被发掘,文化一直表征为民众日常生活方式,一直服务于民众日常生活,故而文化在民众生活的继续中获得了继承,又在生活的改善中有了创新。基于生活需要,文化传承方式表现为群体性的族内传承和个性化的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如生计方式、饮食、节庆、礼俗、服饰、歌舞等关涉大众生活和统领族群认同的民族文化,都在族群内部获得了群体性生活传承;传统中医、工艺技术等民族文化的精细内容多限于家族内部或师徒之间进行传承。因此,每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带有族群和地域特色,从而成就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多彩。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传统社会时期文化传承的实践逻辑及其具体的传承机制,如同民族传统文化一样,成了一种文化传统。
如今,传统村落、乡村集市等传统社会共同体在现代化的“逼迫下”走向消解,人们的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也在现代化的“洗礼中”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不可能再以过去的生活逻辑传承民族文化。不过,城镇化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运动又为我们重建了一个个理性化设计的新型社会共同体,即新型城市社区和新乡村聚落;生活仍然在继续,生活实践及其蕴含的哲理依然是文化的表征与内涵。那么,传统社会时期文化传承的生活逻辑及其具体的传承机制,对于解决现代社会的文化传承难题也有可资借鉴的价值。“已经确立的传统包含着发展的潜力。新的环境有时会激发起人们的想象力,而那些思考着现行传统的逻辑头脑会发现至今受到忽视而又适合于新环境的应用传统的路子……于是,就有了传统的一种内在的延伸,以及在没有外界破坏的情况下对新环境的适应。”[5]346因此,借鉴历史经验,重构社会共同体,遵循生活化传承规律,是对现代社会文化传承危机的有效回应。
就农村而言,针对中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现状,有学者提出了乡村空间重构的设想,即“依托土地整治的‘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策略,来实现乡村社会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和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的优化重构”[6]。如今的新农村建设犹如一场农村空间改造,即以共生理论为指导,将零散的农村住户和村庄集中到交通便利的地段,按照统一规划的建筑模式,建立起新型农村居民点,使得农村居民生活舒适、出行方便,但很多附属生活设施都没有及时到位。笔者认为,对于已经建成的、在建的、待建的新农村居民点,不妨借鉴上述乡村空间重构模式进行优化,抓住新传统尚未确立、农民怀旧心理尚存的契机,植入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并确立积极、健康的新传统。在每个新农村居民点设立文化站,强化村级政府的文化职责,激发民间文化爱好者的热情,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体性文化活动,如陈列、展演历史文化,开展文艺表演与竞赛,进行民族文化教育等,从思想观念到行为实践模塑有利于民族文化延续的大众生活模式。为了重归民族文化传承的生活逻辑,需要优化经济结构和区域经济布局,形成全国范围内相对均衡的经济发展布局,并在此基础上挖掘区域特色资源,发展区域经济,留住本土居民“家乡就业”;引导消费转型,重振一些仍有现代实用价值的传统手工制造行业。对于一些散失实用价值、但有审美与收藏价值的民族传统文化,如民间工艺、地方戏曲等,借鉴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的成功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一对一”方式进行传习。当然,这种设想由理性设计到社会实践,还有赖于借力政府来建构制度化传承机制。
二、借力政府:建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制度化机制
哈耶克和诺思分别从行为假设和认知维度上揭示了制度演进的内在规律,一是不可掌控的自生自发的制度变迁,二是政府全权建构的制度演化。纵观传统社会,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路径正是这种规律的写照,即乡村自治秩序维系的乡村文化自主式传承和皇权建构下的官僚制度保障的儒学文化制度性传承。因此,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传承不妨灵活运用这样两种路径,即“柔性的、非正式制度式的文化自由演进路径和刚性的、正式制度式的政府主导文化演进路径”[7]。
自清末以来,国家权力下沉乡村,逐渐取得了乡村社会的控制权,从而完成了对中国社会的全面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强化了权力控制职能,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所有领域无不处在国家权力的建构中。事实证明,国家在场发挥了前所未有的正向功能,中国成长为经济高速增长、教育全面发展的民主、法治国家。为了解决从战乱中走出来的新中国的经济贫困和民众温饱问题,国家曾偏重于经济建设而对文化保护有所疏忽,导致富含文化底蕴的传统村落、古老集市、历史街区等文化空间走向消解,社会公序良俗遭到破坏,功利主义弥漫,民族传统文化陷入整体性衰退的传承危机。这从另一个层面证明了国家在场的重要性。
国家在场正向功能的发挥要通过以政策和立法为核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因为文化与制度合二为一,可以形成稳定的秩序性结构。“文化保护,立法先行”,是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保护、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成功经验。中国有史以来所取得的民族文化传承成果,也是得益于政策与法规的制度性保障。在这里,笔者探讨民族文化传承法制环境的营造,实质上是要在现代场域中由国家权力建构制度化文化传承机制。在传统社会时期,民族文化按照生活逻辑得以有效传承,始终没有离开国家权力的制度性建构,即让“文化形成了法规、礼俗等规制,进入了社会治理的范围,由此使得文化以制度的方式或得到政治的庇佑而得以传承”[8]。“文化进入制度层面,制度冠以文化之名,无疑是文化与制度的双赢,有效地主宰着社会的价值选择、支配着百姓的文化意识和生活世界。”[8]如中国儒家文化传承,就是“通过孔子的圣人化、儒家文献的经学化和科举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证儒家的独尊地位及其与权力之间的联系”[9]。与之相配套,统治者通过凝练儒家价值观,并以此作为治国方略来推动制度儒家化。如此一来,儒家文化获得了有效的制度化传承,成为汉代以来统治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主流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也进行了持之以恒的文化传承制度设计,取得了不少专项成果。今后,更应强化文化传承的制度设计,以解决日益加剧的文化传承危机,确保优秀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要使民族文化意识形态化,需树立社会核心价值观。希尔斯曾指出,意识形态能够提供一种积极幻想,即它“位于宇宙的中心,也是道德上的基本主题”。民族文化意识形态化就是给中国秩序一个文化标识,确立统一的文化观念,正所谓“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一直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历代帝王先后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术统学”,同时辅以礼俗,建构了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化。虽然儒学时过境迁,但“其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规范、刚健有为的文化精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交往伦理等已成为中国人的文化基因”[8]。针对“文革”运动及现代化发展所引发的社会传统核心价值观倒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精神内涵与儒学思想一脉相承。这是国家权力以制度化权威确立了新时期的文化意识形态,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将其形塑为中国现代社会场域惯习,内化到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内心与行动中。其次,要把文化传承嵌入制度设计中。在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帝王以德行、孝廉为标准,重用贤良之士,建构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官僚制度。于是,儒家文化构筑了封建社会官制稳定与政治一统的隐性根系,儒家文化也在封建官制的保障中获得了传承。反观我国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及廉政建设,正是将新时期确立的文化意识形态融于制度化设计的重要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虽然反腐工作震慑了官场腐败懒政之风,但反腐不是治腐勤政的根本,要将新时期的社会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设计中,用科学合理的制度来树立文化意识形态,从而实现对人的规训,形成文化传承稳定的秩序性结构。当然,建构文化传承的制度化长效机制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两大方面进行科学设计。
在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的文化传承法律体系,使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有法可依。
首先,在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上确立文化统一性,将文化传承工作上升到法律高度,突出其重要性。
其次,强化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专项法律法规的制订,增强文化传承法律保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族文化复杂多样,形态各异,要按照类别制定专项法律法规,进行差别化传承,做到有的放矢,疏而不漏;还要发挥地方立法机构的立法职能,制定地方性的文化传承法规,因地制宜地做好文化传承工作。针对操作性不强的现有法律法规,可用“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予以具体化,增强其实践性。
再次,加强文化传承的教育立法,重塑教育的文化观,建构教育传承机制。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只有实现人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文化的发展,教育则是实现人的发展最完备、最有效的途径。那么,通过健全教育法律制度,纠正教育的功利思想,完善教育机制,更好地发挥教育传承文化的实践功能。
如此一来,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构民族文化传承的系统工程,树立文化传承的长远目标,不断地完成短期目标或项目计划,最终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法律体系建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各级文化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文化职责,促进它们相互协作,避免推诿与寻租,形成灵活高效的文化管理与协调机制;二是明确民族文化传承的筛选与量化标准,确立动态的文化传承范围与机制,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三是建立规范的文化知识产权制度和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激励文化传承与创新;四是建立文化传承人保护与培养机制,从根本上确保民族文化薪火相传。
在政策层面,基于政府主导所具有的助推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建构合理的政策体系,进行引导与激励,使文化传承实践落到实处。
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强化优秀传统文化发展规划指导性政策的制定,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确定方向、树立目标。过去,国家在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这项政策对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实践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其次,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以传统手工艺品为例,虽然它们是民族文化的最好载体,但因为散失了实用价值、成本高、技艺难学等因素而日渐衰退,成为现代社会民族传统文化濒危的最普遍现象之一,挽救和传承民族传统工艺成为当前民族文化传承命题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民族传统工艺传承的政策体系:一是国家要尽快制定《传统工艺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区域性的发展规划,形成“大部制揽局、小规划落实”的传统工艺发展蓝图,2017年初,国务院发布《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对传统工艺的复苏和生产性传承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有利于健全传统工艺传承的制度化机制;二是建立专项基金,给予传统工艺品企业和个人作坊(工作室)资金扶持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并资助民族文化企业;三是放缓设备折旧,降低生产成本,并以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品牌企业,形成“羊群效应”;四是建立奖励机制,激励传统技艺进行现代性改良。
当然,民族文化传承的制度化设计不能以国家权力来架构一切,而要给予民间机构和社会大众应有的文化自主权,即遵循自主式的文化传承规律。传统社会时期传统文化得以有效传承,源于乡民们在乡村内生的自治秩序中自主生活,基于生存需要,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潜能,从而使民族传统文化获得了创造性的继承和发展。由于“国家作为一个共同体,它不仅垄断着合法的暴力,而且垄断着合法的文化资源”[10],因此国家权力在建构制度化传承机制时,不可泛化其垄断性,而应将民众的自由纳入制度化设计中,以无为之治为民众的文化自主实践留出应然空间,从而形成“政府引导,民众自主”的文化传承机制。
三、立足民众:夯实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稳固根基
“文化是大众的,文化产生于大众,传播于大众,创新于大众,践行于大众。”[11]可见,广大民众是民族文化得以生生不息地传承发展的最根本条件,大众化传承则是民族文化传承最接地气的方式。按照场域理论分析,广大民众是文化场域的重要建构主体。“传统依靠自身是不能自我再生或自我完善的。只有活着的、求知的和有欲求的人类才能制定、重新制定和更改传统。传统之所以会发展,是因为那些获得并且继承了传统的人,希望创造出更真实、更完善,或更便利的东西。”[5]19在传统社会,皇权止于县政,乡村是受内生秩序控制的自治场域,生活于其中的广大民众受国家权力规训有限,发挥了文化建构的主体作用。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严密控制了中国社会的每个角落,成为建构社会的主导力量。尽管广大民众仍然是民族文化的实践主体,是现代场域中文化建构的主要力量,但在国家权力规训下,普通民众缺乏现代场域的主体建构权,文化实践的创造性大大削弱。可以说,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快速衰退,未尝不是广大民众在国家权力的严格规训和西方文明的全面洗礼之下丧失其主体建构性所产生的后果。因此,在民族文化传承场域的现代建构中,要从提升广大民众的文化建构主动性、文化建构能力、场域建构地位等方面着手,夯实民族文化传承的稳定根基。
如今,社会核心价值观倒退,民族文化传承困难,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便是社会大众思想上的文化认同危机及其影响下的文化自觉不够。“文化认同是在共同的语言、民族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地理环境等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它是指对人们之间或个人同群体之间共同性的一种确认。”[12]一个民族的全体民众对其民族文化的认同是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民族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传统社会,通过将儒家文化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普及为大众日常生活的原则和依据,形成传统文化精神主导的稳定社会,进而生成儒家文化的认同感,引导广大民众自觉实践其价值规范,使之成为约定俗成、根深蒂固的生活理念和价值取向,最终实现了儒家文化的有效传承。如今,在国际社会,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上竭力蔑视、捧杀、攻击中国文化,并进行西方文化渗透;在国内社会,“意识形态多元化”等反动论调严重挑衅着中华文化的先进性及其社会主流价值,社会快速转型造成不少人心灵困惑,少数民族地区受西方国家的文化挑唆而发生的暴力事件也考验着统一的中华文明。正是这些国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中国现代社会的文化认同危机,从根本上制约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实践。因此,提升广大民众的文化认同与文化自觉,对于解决当前民族文化传承难题至关重要。当然,强调文化认同,不能局限于民族文化单边主义,避免拘泥于民族文化的“单一性”与“本真性”,而应是“一种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并经过当代重新阐释了的新的多元认同”[13]。费孝通先生早年便以“文化自觉”观点阐释了这种多元认同,即“文化自觉是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的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14]。一方面,从本体论上增强中华传统文化认同,强化民族文化根基。即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要准确把握其内涵,高度重视其现代价值;坚持“一元主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体公民;尊重并弘扬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优秀传统,增强中华民族的整体意识,超越民族文化差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各民族的归属感;正确认识全球化时代中西文化差异导致的文化冲突,既不崇洋媚外,也不妄自菲薄,而是博采众长,兼容并蓄,丰富民族文化内容,完善民族文化体系。另一方面,从发展论上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实现民族文化创新。就认同而言,它是“在现代性语境下各种力量互动的产物”[15]。就文化来说,“文化本身就是历时与共时、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12]可见,构建新的文化认同,要“以融会古今中西文化的综合创新文化观为引导,建立既具有感召力和凝聚力,同时又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新的文化价值体系”[16]。这就要借助教育发展和媒体宣传手段,纠正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割裂、对立的错误认识,引导民众传承传统,拓展民族文化的现代内涵。文化认同与文化自觉总是如影随形,有了全体民众的文化认同与文化自觉,就为民族文化传承注入了不竭的内在动力。
通过培育现代社会的文化认同,在社会大众的脑海心田植入传承民族文化的历史使命感,就激发了民众建构文化的主动性。当然,文化传承是以民众的文化实践来落实的,民众的文化实践能力决定了文化传承的效果呈现。因此,提升民众的文化传承能力至关重要。教育是促进人的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人的文化建构能力的最有效手段。
现代社会的教育体系日益完备,要充分利用并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大众传媒教育,来实现人的社会化发展,提升人的文化建构能力,为民族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储备人才资源。
其一,重振家庭教育,发挥家庭培养传承人的启蒙作用。家庭教育是一种内生式教育,家长要以全程式学习观念、言传身教和活动熏陶等多样化方法,着力于孩子的传统礼仪和自理自立能力的培养。
其二,创新学校教育,发挥学校培养传承人的阵地作用。当前家庭教育的消隐和传统场域的消解,而国家权力建构的学校教育具有系统性、专门化的优势,是最有效的文化传承手段,学校便成为最便捷、最完备的文化传承场。因此,要将学校开辟为民族文化传承的主阵地,最大限度地激活学校教育的文化品格: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模塑学生秉性;二是改进课程计划,从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等方面确保显性课程中的传统文化内容,即在课程目标上,要“将民族文化传承的具体要求以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的方式纳入到具体学科领域”[17]213,在课程结构上,调整并增加民族文化的学科与课时比例,在课程内容与教材编写上,遴选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民族文化“主题活动”,从而扩充民族文化素材;三是激发学生对民族文化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文化创新能力;四是提升教师人文素养,守护传统师道尊严;五是建设校园文化环境,从校园布局、课余活动方面营造校园传统文化氛围。
其三,发展大众传媒教育,重塑社会的文化价值取向。鉴于大众传媒对社会大众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必须加强国家的监管力度和大众传媒的自律能力,国家“决不应种种文化自发走向的存在而放弃文化干预的努力,必须要对其干预,使其沿着一条自觉的道路尽可能少走弯路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健康发展”[18]171。因此,国家要以“大教育视野”将大众传媒纳入到制度化教育系统中,增强其主体教育意识,克服其唯“说教”与“赢利”的不良倾向,提高大众传媒教育主体自律水平;从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上规范其日常文化传承行为,避免其过度媚俗化和娱乐化;要在任务、内容、措施上,突出加强报刊、电视、网络三大传媒的治理整顿,净化其民族文化传承的教育环境,发挥其弘扬、传播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正向功能;督促大众传媒以历史、家庭伦理为题材,创作文化精品,提高其信息传播的质量和精神养分。如此一来,就“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大众传媒教育中分别建构起民族文化传承的行为系统、智识系统和价值系统”[17]171-201,从而不断完善民族文化传承的教育体系。受教育体系的模塑,人才能获得充分的社会化发展,人的文化建构能力才能得到应有的提升。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决定性力量——生产力方面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资本生产力”的发展。民族文化是重要的资本资源,“文化生产力”也成为自上而下的社会共识。于是,在国际、国内社会掀起了一场“文化争夺战”。仅以国内社会来说,首先在旅游业中掀起了以开发民族文化资源为特色的文化旅游、民俗旅游和乡村旅游,接着便是“申遗”运动、文化产业兴起、“传承人评定”等轰轰烈烈的文化热潮。这些文化热潮进一步彰显了民族文化的资本价值,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最突出的表现便是无视文化主体——大众的利益诉求,过度开发文化资源,甚至歪曲民族文化的本意和生活逻辑,从而伤害了大众的文化感情和建构文化的主动性。在现代场域中,围绕着民族文化资源,政府机构、文化企业、文化团体、社会精英等主体分别借助于国家权威、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本力量,都成了拥有相应文化控制地位的对垒力量,作为文化持有者的普通民众则被边缘化。殊不知,普通民众才是实际的文化建构者。尽管政府机构、文化企业、社会精英竭尽全力地施展他们的文化建构能力,以多种形式保护民族文化,但成效多与预期愿景有着较大的距离。可见,只有尊重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才能确保民众的利益诉求,发挥民众文化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并完善文化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确认民众文化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严格规范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再生产行为,形成文化传承的制度化机制。另一方面,建构文化由资源向资本转化的文化再生产机制。文化资本化是一种文化转型与创新的再生产过程,“文化资本是赋予权力和地位的累积文化知识的一种社会关系”[19]。鉴于广大民众与生俱来的文化持有者、实践者的主体地位,文化资本化赋予了他们应有的文化权利和文化竞争优势,因此,应当在文化产业化开发中建构利益分享机制,回应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总之,在现代场域的复杂关系中,不论是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还是热火朝天的经济建设,归根到底都是文化建构,而实现社会大众文化建构主体地位的理性回归则是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实践至关重要的根本性环节。
四、文化创新:开辟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发展之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文化基础。”[20]然而,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文化保护,传统文化便在长期的漠视中自敝凋零。因此,在理顺现代场域关系的同时,强化文化变量,提升其场域因子的份量与地位,是现代社会进行文化传承场域建构的重要内容。更何况,无论民族文化传承机制设计得多么完美,若没有文化本体的现代性发展,也是缘木求鱼。因此文化本体创新,恰恰是文化传承本质的回归。当然,突出现代场域中的文化变量,并不是多贴几个民族传统文化标签,而是要进行传统文化本体创新,使之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并服务于现代人的生活需求。在现代社会,人的发展更为充分,人的需求也空前扩大,从生存需要上升到怡情养性,从物质消费扩展到文化休闲。因此,要从文化的适应性与人的需求之间寻找契合点,进行文化创新。不过,文化创新“不仅仅是‘除旧立新’,而且是‘推陈出新’”[21]。2017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优秀传统文化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从实践上来说,需要从文化表征和文化内容入手,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大众化转型和现代性阐释,是进行文化本体创新的主要途径。
当前,民族传统文化衰退日益加剧,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它们逐渐脱离了现代人的日常生活,而以文化遗产形式收存于经史子集、文化场馆,或被凝练为抽象的文化精神和生活哲理,让广大民众难以企及。尽管如此,我们不可否认它们对现代生活的指导意义。马克思曾言,“人类是按照美的原则来塑造自己的历史的”,正所谓“史之所存,美之所在”。民族文化的代代传承,实质上“是‘文化之美’的流变过程,是民族文化的‘美’的价值保留和繁衍过程”[22]。“就人的行动所组成的惯例和制度而言,世代相传的并不是特定的、具体的行动;可以世代相传的部分是行动所隐含或外显的范型和关于行动的形象,以及要求、建议、控制、允许或者禁止重新确定这些行动范型的信仰。”[5]16可见,大众化传承是文化实践的传统范型,而将遗产化、抽象化了的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现代性的大众化转化,是对大众化传承传统范型的继承和改造,使其融于现代日常生活,从而让民族文化传承又回归了生活逻辑的起点。
其一,要将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转换成日常化的话语表达,使之易于为普通大众所认同、接受和使用。经史子集和文化遗产所保存的民族传统文化,其内容和形式都超出了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话语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物质外壳,是文化交流和传播的重要工具。”[11]那么,只有将深奥的民族传统文化通俗化为社会大众易懂的语言和乐于接受的形式,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族文化娱乐、教化民众的社会功能。具体到实践上,则要依托文化研究机构和高校,培养文化高端人才,做好优秀传统文化经典的研究与挖掘,并以日常化、形象化的语言予以现代性阐释。“文化是生活方式的全部反映”,不论是形象的文化仪式,还是抽象的文化理论,只有面向生活才具有生命力。那么,根据大众生活需求,找寻传统文化与大众生活相融合的切入点,解读和阐释传统文化精髓,使之回归大众生活世界。鉴于现代社会文化传播渠道的多元化,运用现代传媒,鼓励民间艺术团体,将传统文化改编成喜闻乐见的大众艺术,让普通民众于娱乐中接受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濡化。
其二,将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转换成指导大众生活实践的物质力量。“实践是文化得以传承的优良品质,也只有与不断解决人类的实际问题相结合,传统文化的内涵才能不断地更新。”[11]“文化化人”主要体现为引导人的思想意识和规范人的行为,并将二者落实到人的生活实践中。因此,要将民族文化教化的思想内容植根于大众日常生活世界,化文成俗,用以指导大众的日常生活,并内化为大众自觉遵守的实践准则,引导大众生活实践由自在上升到自觉。对于那些陷于濒危的活态文化,运用大众媒体等多种渠道将其转换成为当代人所乐于接受、欣赏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行现代生活领域的适应性开发,激活其适用性价值。
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社会形态的现代性变迁,而且引发了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现代性转变。于是,民族文化中的传统元素因不合时宜而被淘汰。虽然说这是文化发展规律之使然,也是人的现代化发展所做出的文化选择,但是现代人却犯了一个近乎“全盘否定”的错误,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因为丢弃了旧传统而生活得更幸福,反而因为失却了心灵栖居之所而陷入不确定、不安全的生活惶惑中。可见,现代社会“不可能完全破除其传统,一切从头开始或完全代之以新的传统,而只能在旧传统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造性的改造”[5]7。因此,对于传统文化,“要具有当代视野,要以当代人先进的文化理念、前瞻性的眼光去观照,在筛选、批判、接纳、重构的文化选择过程中,激发和延伸传统文化的生命力”。[23]这就让我们面临着文化创新的命题,即在遵循人类文化发展演进规律的前提下,对传统文化的内容进行现代性创新,使之“适应时代要求,吸收新思维、新概念,对传统进行新诠释,推陈出新……”[24]如此一来,不仅丰富了民族文化的内容,而且能够更好地指导现代人的生活,以增强现代人生活幸福感,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性传承。
周正刚教授提出了“原创性创新、组合性创新和运用性创新”[25]的论点,对于文化内容的创新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具体来说,要从三个方面努力实现传统文化内容的现代性创新。
一是在思想、理论、学说、观点、形态上进行突破性的文化理论创新,“原创性的理论创新就是进行创造性、突破性的思维活动,根据实践所提供的新的经验材料,认识新事物、发现新关系、建立新体系”[25]。突破性的理论创新,是要解决特定领域一定时期、一定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最艰难、最有意义的文化创新。如马克思创立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布迪厄以关系论的思维方式超越了以往社会理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结构与能动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引入时间变量,找出了二元对立认识论的错误根源,实现了社会实践理论的突破性发展;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了改变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当前,我们的文化理论创新便是要创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以解决环境污染、能源再生、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冲突等重要社会问题。
二是在既有思想、理论、学说、观点、形态基础上,进行整合互补,推陈出新,并使之常态化。全球一体化发展将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民族文化接触、交流、冲突非常频繁,使得文化整合与创新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坚持批判性继承的指导思想,吸收异质文化的“合理内核”和表达形式,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弥补自有文化之不足,进行综合性创新,将“多元一体”之文化格局由中国境内推向国际社会。
三是将文化成果应用于社会生活,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创新。“实践出真知”,将文化成果应用于生产生活,在此转化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感知、新认识、新视野,从而完善并丰富原有文化成果。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就是分别将马克思主义具体应用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国现代化建设,并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起来的,成为指导中国发展的伟大理论和实践指南。如今,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可以说是文化创新的明显例证,而科技创新是在不断地实验、实践中完成的,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
五、结语
在传统社会中,一个个场域的客观存在孕育了民族文化传承的一个个实体空间,场域的整体观提示了文化传承的整体性规律,并成为指导文化传承实践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快速发展的现代化建构下,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个体小空间到社会大环境,都昭示着民族文化传承的传统场域已经消解,民族文化陷入了日益严重的传承困境。然而,现代社会是一个由国家权力、获得充分社会化发展的现代人的主体力量和现代文明范型等多重力量建构的复杂关系网络。因此,进行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空间的现代重构,既要处理好场域中胶着的复杂关系,又要强调文化变量,提升其场域因子的分量与地位。那么,建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现代场域,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立体设计,即借鉴传统社会时期文化传承的成功经验,敦促民族文化传承少走弯路;依赖国家权威,建构民族文化传承的制度化机制;发挥广大民众文化实践的主体作用,提升他们在现代场域中的文化建构能力,夯实民族文化传承的稳固根基;从文化本体着手,进行文化创新,使之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服务于现代人的生活要求,真正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实践“生活逻辑”的回归。
(注:本文受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资助,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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