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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所不为”

2018-11-19丁辉江苏宿迁

清风 2018年9期
关键词:伯林创文沉默权

文_丁辉(江苏宿迁)

“文明城市”能否经由政府出面给“创”出来,在我看来依然需要讨论;但我还是对政府的“创文”基本上没什么意见——虽说在很多地方“创文”已然沦落为只是争夺一块“文明城市”的牌子,于城市的文明与否基本无涉,但多少也会带来生活环境、生活设施的改善,从而让百姓受益。当然,如果能不要动不动就让我们背这背那,那就更好了。

“创文”进入紧锣密鼓的“攻坚”阶段那几天,像我这样的人就只好尽量窝在家里,不敢到单位去,就是怕冷不防钻出一检查人员,拦住你让你背诵本市的“文明二十条”。据说,人人会背这“二十条”就意味着这“二十条”已经深入人心,在文明城市验收时,会成为一重要的加分项。你说我是配合还是拒绝你的检查呢?拒绝,检查人员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本单位同事,我似乎有给面子的义务;配合,我会觉得平白受辱,几天心情不会好是笃定的了。

老实交代,以赛亚·伯林的《自由四论》我读起来相当吃力,这当然可能是翻译的问题,也可能是我的问题。读至“自由的两种概念”一章,很多段落可说完全不知所云。因此,对伯林提出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我只能说是似懂非懂。但我却愿意根据我的理解,赋予伯林这两个重要概念以更合乎国情的本土化的表达,和伯林的原意或有出入,伯林地下有知,我想也是乐意追认的吧。

所谓“积极自由”,即“有所为”的自由是也;所谓“消极自由”,即“有所不为”的自由是也。伯林认为“消极自由优先于积极自由”,意指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准,主要的不是看它对“有所为”的积极自由的鼓动与鼓励,而是要看它对“有所不为”的消极自由的保护与保障。

举个例子来说吧,“主动配合警方办案”无疑属于“有所为”的积极自由;“沉默权”自然属于“有所不为”的消极自由。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准,主要的却不是看公民配合警方办案的觉悟程度,而要看这个国家的司法对“明明知道真相,但因为这真相对我不利,所以我有权保持沉默”的“沉默权”的容忍与保护。

中国历史上最糟糕的朝代,我一直觉得是明朝。鲁迅说“唐室大有胡气,明则无赖儿郎”。考明朝皇帝之“无赖”,那例子真是多了去了,然实由太祖朱元璋启其端。“学成文武艺,货于帝王家”“满朝朱紫贵,都是读书人”,“入仕为官”自属“有所为”的积极自由;而优游林下,绝意仕进的“有所不为”的消极自由,亦人生一选项。尤其是易代之际,不仕新朝,尤关气节,历朝历代,人主多能优容。“不愿做官”成为一项罪过,自朱元璋始,罪名很堂皇,叫“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就是说,凡是不愿端我们老朱家这碗饭的,统统要治罪。

绕了这么大一弯子,现在可以接上文章开头的话题了。姑且不论本市的“文明二十条”里有几条,比如“吃饭不吧唧嘴”我早有腹诽;就算这“二十条”条条无可挑剔,我有没有“不知道”的权利?就算知道,我有没有“不会背诵”的权利?就算会背,我有没有“不背给你听”的权利?这些权利当然都属于“有所不为”的消极自由,但对这些权利的容忍与保护比市容的整洁与光鲜更应该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衡量。

读了几本哈耶克、波普尔,我早就对以“绝对真理”面目出现的各种所谓“历史规律”“历史必然性”不感冒了;但我却相信唯一的一条历史铁律,这条历史定律真正堪称颠扑不破,它由别尔嘉耶夫在《俄罗斯思想》中提出:“靠恶的手段是没有办法战胜恶,也没有办法实现善的;相反,善在斗争当中沾染了恶(因为采取了恶的手段),最后,善也变成了恶。”因此,靠不文明的手段是没有办法达成文明的目的的。新一轮“创文”的鼓点已经听得到了,我对“创文”基本没什么意见,只是希望不要再给我发一小纸片,让我背这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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