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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站丁
——从三藩之乱到雅克萨之战

2018-11-18

黑龙江史志 2018年5期
关键词:驿站康熙

张 鑫

关于站人身份的问题在学术界,基本上已有了一定的共识。但在肇源本土的研究中对站人身份以及其后一系列的问题争议颇大,如:站人是不是罪犯、是否有所谓三不准等等。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对站人群体而言,站人是不是罪犯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从大的历史角度来看,当时因三藩之乱,尤其是中俄雅克萨自卫反击战来到黑龙江并长驻的群体有很多,除了汉八旗兵丁、土著民族、成分不一的驿丁和为奴者、遣官、来此经商、生活的人以外,还有当时黑龙江水师陈汶环的部卒及林兴珠部分部卒等。所以对站人群体身份的任何一种单一定位都是片面的,包括在这段历史时期驻驿的站丁,站丁来源除三藩旧属外还有驿站设立时招募的当地达斡尔、索伦等少数民族人员,此外还有抄没户。其内部成分不仅复杂而且不同,我大致把其分为因“三藩之乱发来驻驿的站丁”和因“雅克萨之战选派驻驿的站丁”,这两部分来为大家解读。

一、三藩兵丁善后安排

原属三藩兵丁,清朝统治者对其进行整编,原属三藩兵丁的整编形式:(一)整编而入八旗汉军。(二)归入内务府三旗包衣。(三)令其撤回京师或散处各地,有的是把他们编到了八旗汉军里,也有一部分是把他们编到了内务府三旗,也就是成为包衣佐领的下人,他们留下的空缺是由满洲统治者直接控制的八旗驻防的将领和兵丁取而代之。

(一)尚藩属及诸反叛者处置

耿、尚二藩投诚之后,清政府仍留其王爵,随从征剿,图功赎罪。康熙十九年(1680年)三月,尚之信部下张永祥、张士选赴京首告尚之信谋叛诸迹,以康熙为首的朝廷以查其虚实为名命尚之信赴京,八月甲申,以尚氏“谋反”之罪,将尚之信赐死,尚之节、尚之璜、尚之瑛等革职处斩,令尚之孝、尚之璋、尚之隆等赴京。(1)将尚可喜安葬于海州,并赐闲散佐领二员管辖家口,(2)将尚氏家族于海州安插。次年,尚之隆又请给还其父在日所赐海州房地。康熙以平南亲王尚可喜忠诚劳绩予以优旨,令差司官一员前往料理给与。(3)尔后,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以“原报人丁册籍”为准,将尚之信所属人员编为佐领,分入旗下为披甲(旗丁按身份地位,分为“阿哈”、“披甲人”、“旗丁”三种,阿哈即奴隶,多汉人、朝鲜人;披甲人是降人,民族不一,地位高于阿哈;旗丁是女真人)。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底,以“尚之孝不愿在京效力,托言欲守陵寝”(3)为名,将其免死交与旗分,并将尚之孝、尚之隆等家下所有壮丁分为五佐领,隶镶黄旗汉军旗下,(4)旋于二十三年(1684年)将尚之隆一佐领编设为镶蓝旗韩军佐领。(5)康熙十九年闰八月,兵科给事中余国柱条奏,尚之信标下兵丁应行分散。大学士明珠、学士噶尔图捧折本面奏请旨,议政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康熙定夺,将尚之信标下官兵共十五佐领分入上三旗,每一旗五佐领,驻防广东。对于其三总兵标下兵丁,因“广东系边疆地方”,得旨裁汰其一,仍留其二。(6)后因裁汰官兵发生官兵鼓噪之事,和硕简亲王喇布就此请旨定夺,将鼓噪官兵“或发回广东安插,或仍令随征。”在综核兵部、明珠等人意见后,其标兵得以补给器械,“仍速令随征。”(3)

(二)耿藩属及诸反叛者处置

耿精忠投诚清朝后,康熙念其祖之功,仍令其驻守潮州。耿精忠遣其子耿显祚入侍以安朝廷之心。康熙十六年(1677年)十一月,藩下参领徐鸿弼等赴兵部具状,“遣人赴部首精忠归顺后尚谋蓄逆五款”,(7)康熙十九年(1680年)闰八月,与清廷处置尚之信及家族人等相先后,经议政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会议,认为“耿精忠等十人投诚之后,复谋反叛是实,应照律即凌迟处死事。”康熙曰:“俟该省行提人犯到日,一并确议具奏。”(3)康熙二十年(1681年)五月,以耿精忠父子及曾养性等因投诚后复叛为由,议政王等再次会议将之凌迟处死。康熙认为耿精忠等人情罪虽重大,“但目今云南指日荡平,姑且留中稍待,俟应奏之时,尔等再行启奏。”(3)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正月,经过议政王、大臣、九卿(8)、詹事、科、道会议,经明珠奏请,将耿精忠革去王爵,凌迟处死;其子耿显祚革去散秩大臣,处斩;徐文耀、王世瑜、白显忠、江元勋、曾养性、王振邦、蒋得、刘进忠等凌迟处死;黄国瑞、祖弘勋等十五人处斩;陈梦雷、田起蛟、金镜、李学诗四人从宽免死隶旗下为奴。(9)耿昭忠、耿聚忠等因其弹劾其兄耿精忠有功,免其连坐,聚忠奉诏携精忠家属还京。(8)康熙二十年九月,兵部题准耿昭忠等呈称家口甚多难以养赡,照汉军例披甲食粮,家口编为五佐领,令在京佐领管辖。每佐领下设骁骑校一员,小拨什库(汉文称领催)各四名,马甲各五十四名,步军拨什库兵各十三名。此五佐领俱系耿昭忠、耿聚忠等属下,不便分晰,应将伊等本身一并俱归入正黄旗汉军旗下。(10)此外,清廷后来将五佐领内航海旧人、关东旧人、公主、媵人七百余名编为公中佐领三,其福建等省随来壮丁及耿姓户下家人三百余名编为耿姓世管佐领二。(10)然而,耿藩部属在撤回过程中部分兵丁受贿官员没有迁动。康熙二十四年六月,因“原任福建副都统胡启元等,将耿精忠名下应撤回兵丁张君锡等五十四人,受贿留住福建”,经兵部等衙门议,将胡启元、原任参领杜荣及遗贿兵张君锡等四人皆拟绞监候。(3)

(三)吴藩属及诸反叛者处置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正月,由议政王大臣会议作出决定,将吴三桂骸骨分发各省,传示天下;割吴世 首级交刑部悬挂示众;逆党马宝、夏国相、李本琛、王永清、江义等“助逆肆恶”,俱凌迟处死;高起隆、张国柱、巴养元、郑旺、李继业皆势迫投降,应立斩枭示,妻女财产籍入官。(11)四月,兵部又议将胡国柱、王绪、李匡等情罪重大者之子弟悉行处斩,妻女、家口、财产籍没,送交内务府。其次,从叛官员俱从宽免死,革职回籍。先是,有言官参奏王辅臣子原任太仆寺卿王继贞、原任总兵官郭义,请求正法。康熙皇帝于二十年(1681年)十一月,谕大学士等曰:“朕念从贼者前既有旨宽宥,今又加诛戮,与前旨未符。若大恶如马宝、夏国相、胡国柱、王永清等,朕决不恕。其余若尽论诛,则金光祖等诸人亦皆诛之,不太甚乎?其失节从贼者,令革职放回原籍,以示宽典。”(12)十二月,康熙就从逆官员的处置,再颁谕旨。他对大学士们强调说:“今文武官员,见在云南仍不投顺者,可察出如王永清之例一并封孥。……今议此案时,应将从逆受职,归顺后未经定议官员秩稍大者,通行察出具奏。其从贼官员前已归顺,曾经奉旨从宽免罪者不少,概行察议,此内有原为大吏,腼颜从逆又受伪职者,名节弃灭,大玷人臣之谊,若辈不合仍令居官,应俱革任,著议奏。倘其有效力真确,功绩甚著之人,应酌量留任。”至于“现在候缺者,俱停录用,待明年举行大计后察明罢黜。”(13)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二月大计,从逆官员计有240人坐罢。(14)除广西巡抚陈洪明等极少数“情殊可恶”者,被流徙宁古塔、籍其家产外,其余皆得归养故里。再次,遣散吴三桂藩属。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初,其余微员该督抚等分发山东、河南、湖广、江西四省安插。投诚伪总兵以下等归入凯旋官兵六起内赴京。(15)凡逆属真正家仆旧人俱撤回。其滇省别省投靠之人释放为民。奉有谕旨钦遵在案若投诚副将以上无分新旧。悉令进京,参将以下亦无分新旧,安插四省者。(16)同时,严禁隐匿藩下人口。规定:“凡系逆犯应行入官匠役、家属、人口,有私带入京者,令其首送到部,若已私自放出为民者,亦令呈首,嗣后隐匿不首者,系官交部从重议处,系平人照例拟罪。”(17)

从以上对三藩的善后安排看,首逆从重,相比其他两个藩王,对吴藩及其部属的惩处是最重的,康熙皇帝在平叛过程中对吴藩中部分成员确实曾屡下恩旨,但也有食言的时候。如:康熙皇帝于二十年(1681年)十一月,谕大学士等曰:“朕念从贼者前既有旨宽宥,今又加诛戮,与前旨未符”。后虽加以调整,但对宽宥之人也是有针对性的:“若大恶如马宝、夏国相、胡国柱、王永清等,朕决不恕。其余若尽论诛,则金光祖等诸人亦皆诛之,不太甚乎?其失节从贼者,令革职放回原籍,以示宽典。”(12)十二月,康熙就从逆官员的处置,再颁谕旨。他对大学士们强调说:“今文武官员,见在云南仍不投顺者,可察出如王永清之例一并封孥。……今议此案时,应将从逆受职,归顺后未经定议官员秩稍大者,通行察出具奏。其从贼官员前已归顺,曾经奉旨从宽免罪者不少,概行察议,此内有原为大吏,腼颜从逆又受伪职者,名节弃灭,大玷人臣之谊,若辈不合仍令居官,应俱革任,著议奏。倘其有效力真确,功绩甚著之人,应酌量留任。”至于“现在候缺者,俱停录用,待明年举行大计后察明罢黜。”(13)可见康熙皇帝对吴藩即使有宽典,也主要是针对这一部分人。最后到东北驻驿的基本上都是吴藩部卒,可是这里面我们也许还忽视了一个问题,虽然都是吴藩部卒、都是来东北驻驿,但就其内部成分还是有具体差异。

首先,当时在时间上有两拨迁徙驻驿,第一拨是清廷将吴三桂部分兵丁发遣东北开原县的尚阳堡等台站服役。第二拨是由从京城甄别后的抄没户中选派来黑龙江驻驿。这两次人员的成分不相同,派驻性质也不相同,前者是当时逆属真正家仆旧人,《辽左见闻》载:“逆藩家口充发关东者,络绎而来,数年始尽,皆发各庄头、站、道当差,”又如:“查此兵丁之祖父,原由三藩下人发遣尚阳堡”(18)。这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发遣。据《清史稿.刑法二》:“凡发配者,视表所列,然名为充军,至配并不入营差操,第于每月朔望检点,实与流犯无异,而满流加附近、近边道里,反由远而近,司谳者每苦纷歧,而又有发遣名目。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

后者是当时“奉有谕旨钦遵在案,无分新旧悉令进京甄别的,吴藩投诚副将以上部卒”,是在抄没户中选派的部分闲散男丁,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派往黑龙江为抗击沙俄、固守北方边防驻驿,这是具有任务性质的。这一表面上的不同所产生的差别其实是很大的,往往有些研究者将此类人群混为一谈,这是不准确的,这也是肇源本土在这方面研究争议的根源,所以我认为于康熙年间驻驿的驿丁大致分为“三藩之乱驻驿的驿丁”和“雅克萨之战驻驿的驿丁”,两个部分来进行分析研究。

二、站丁之间的差异

(一)三藩之乱发来驻驿的站丁

“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及父母祖孙兄弟牵连犯人应流徙……亦在不赦,其余自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昧爽以前,死罪、军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咸赦除之”。这是康熙皇帝在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削平 逆恩诏》(《剿灭吴逆诏》)中的一段诏令。吴三桂部悉配戍于辽宁开原县东四十里的尚阳堡,在台站服役。(19)

有些研究者就会产生一些疑问,如:1、有罪之人,何以驻驿?2、罪人何以从兵部发出?3、何以有的世代充驿,有的并非始终如一?

首先,有几点我要澄清一下,1、驻驿并非皆有罪之人,有罪之人亦可驻驿。2、军流就是先由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咨送兵部,发兵马司羁候的。3、因为有终身效力,永远效力之分。

明清两代对于叛乱、军流、具有政治性质的遣官、废员等惩处是有具体标准和要求的,比如:发遣,明代“发遣”开始作为法律用语在律典中出现,其含义仅指“发配、流放”的意思,到了清代“发遣”逐渐演变成正式刑种,指把罪犯发往东北或新疆地区分别当差、为奴、种地的一种刑罚,与流刑、充军、流徙共同构成清代流放刑罚体系。被发遣的罪犯,普通民人称为遣犯;官员则一般称之为遣员或废员。清代普通民人遭发遣的罪犯类型极多,范围极广,其中包括科场案或叛乱等各类政治犯罪。清初,发遣东北,人犯俱解交刑部转发。相对于普通人犯,士人或废员的发配要相对自由宽松一些,不需刺字,不佩戴枷锁。在递解过程中,还可自备车轿,以代步行。根据定例,到配时照例安插,俱不决杖,分别当差、为奴。一般遣犯发遣当差或为奴,职官生员以上等人发遣当差。到配之日,由当地册房接管,查取原文,摘叙简明案由,及何司案呈、年岁、籍贯、到配年月、有无家属做给、何营分发管主、派拨何处当差,详细记册。然后,即发大烙腰牌一面,注明该犯姓名、籍贯、到配年月、做给何管、交该管处给领。如该犯当差年满为民,换给民牌;如有病故、回籍,各该管处随时将牌呈缴,册房注销。另发给《普化易知》一本。废员到配,需至将军或都统衙门报道。详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由,报部复核,并根据废员原职位高低、罪情轻重、酌派差事。军流到配所后,官府只对其稍加约束,多听其自谋生计。与军流相比遣犯种地、当差、为奴。政府也会对遣犯施以政策,可以落户为民、遣籍为民,入伍当兵,清政府规定:“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办事大臣居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领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回旗籍,毋庸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一般来说,官员发遣三年、十年到限,经奏闻请旨,由皇帝“临时酌夺”,均可释放回籍。

而军流是先由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咨送兵部,发兵马司羁候。兵部“始照《邦政纪略》内开载卫所,定卫发遣。附近充军者,发两千里;边卫充军者,发两千五百里;边远充军者,发三千里;极边充军者,发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无烟瘴地方,照极边例发遣。”(20)“各州县有驿递之所,即令充当夫役。”(21)康熙十九年(1680年)定军流分别发配之例,“先是十八年议定,凡军流及免死拟流者俱发乌拉地方,其照常流罪发奉天等处地方,至是左都御史郝浴奏请死罪减等者仍照例发遣乌拉,其余军流俱充发奉天等处。从之。”(22)《清史稿·刑法二》:“凡发配者,视表所列,然名为充军,至配并不入营差操,第于每月朔望检点,实与流犯无异,而满流加附近、近边道里,反由远而近,司谳者每苦纷歧,而又有发遣名目。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

清朝将流放与充军融合一体,一旦被判,终身在卫所效力,除此之外还有永远效力者,两者看似一样,实则不同,终身是指到充军人自身死亡时为止,永远充军指犯人死后由亲属接替,不断循环直到永远,与国同休。所以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此等站丁应属发遣军流且为永久效力,同时此等吴藩站丁,不能为官、不能应试。“当时三藩讨平以后叛逆子姓暨从逆部落咸发往该处贬作站丁,不得赴试、不能捐官、子孙相继永为奴隶,以供官府奔走之”。(23)

“吴、尚、耿三藩旧户站上居多,故皆无仕进之例,不应役则自食其力。”(24),原则上这部分人是不得选拔为官,间或有,也只是领催、笔帖式之类的小官,但也有特例如:“今出有镶蓝旗骁骑校一缺。查此兵丁之祖父,原由三藩下人发遣尚阳堡,后因安插驿站水手官屯边台。当差年久,蒙圣祖仁皇帝加恩,有由水手驿站领催,用至船厂管船五六品官者,较之永不叙用人等,尚属有间。恳将现出骁骑校一缺,赏于领催内拣选补授,应如所奏。除现出骁骑校缺,令该将军等即于本营领催内,拣选一员拟正,给咨赴部,转交该旗拟陪,带领引见补放外。嗣后如有骁骑校缺,俱照此例办理。如本营领催不能得人,再行转咨该旗,照例补放,仍以骁骑校为率,当差行走。如任用后,果有才具优长,著有军功劳绩者,该管大臣再行保奏升用”,但不得离开配所任职。(25)

《奉天通志》载:“当时由云南拨来八百八十四户,分布边台,守边挑壕,驿站传递文书。纲下班户捕牲罗雉,虽属汉军旗人不准考试。清廷以盛京兵部所属站丁系吴逆伪党,本在十世不宥之列,谕令不准援庄头及旗民放出例,与平民一提考试。”《清实录·光绪朝实录》亦载:“奉天府府丞王家璧奏、盛京兵部所属站丁。请照庄头及旗民家奴放出例。准其入籍应试。下部议。寻奏、该站丁等、系吴逆伪党。本在十世不宥之列。不得援庄头及旗民放出例与平民一体考试。”

通过以上史料我们发现,当时因三藩之乱发遣而来的站丁,均属吴逆真正家仆旧人,主要驻于尚阳堡等辽东驿站。当年三藩上书请旨撤藩,撤回辽东故里,虽是心猿意马,但三藩之乱平定之后,凡吴逆属真正家仆旧人俱撤回辽东,也算是冥冥之中暗合天意。

此等吴藩站丁的成分属性:1.吴属真正家仆旧人。2.为发遣而来,具有惩罚性质。3.不得赴试、不能捐官、子孙相继永为奴隶,以供官府奔走之。4.驻驿时间与雅克萨之战驻驿吴藩部卒不同。

但是朝廷也并非对所有此等站丁一刀切,对优秀的人才还是给予一定的提升机会,虽然空间很小。

(二)雅克萨之战派选驻驿的站丁

当时被派往锦州俄佛罗至墨尔根二十站驻驿的抄没户中大都是吴藩部卒。这里并没有明确说抄没户是从哪里选派而来,但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载:“宁年站驿丁李楷呈称,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三月,将我解送京城...伊等于京城恐难以度日,是以,由内务府大臣将其发往驿站”。又如:“九月,温托浑站驿丁张连捷之姐、塔拉哈站秦国安之妻、古鲁站顾建之妻、刘邦顺之子孙等,由京城前来...又十一月初九日,宁年站李勋功之母等由京城前来”。(24)由此可以确定的是,当时因中俄雅克萨自卫反击战所派选锦州俄佛罗至墨尔根二十驿的站丁,大部分是吴藩“奉有谕旨钦遵在案,投诚副将以上无分新旧悉令进京”甄别之人。

清代抄家案处置分严惩、减等、从宽三种类型。严惩是刑部等衙门会议拟罪后,由皇帝直接核准,或皇帝在臣下拟罪以后加等的案件。不但查抄全部财产,而且还要籍没直系亲属。批复谕旨往往写:“妻子俱发某地与披甲人为奴”,或“给驻防兵丁为奴”,“充当折磨差使”,如是旗人“妻子俱籍没入辛者库(为内务府管辖包衣组织)”。减等是臣下拟罪较重,皇帝谕旨予以减轻一定的处罚,如臣下拟罪籍没家产人口,谕旨略给加恩,查抄全部财产,但不籍没人口,如“妻子免其为奴”等。譬如与《红楼梦》小说有关的曹、李两家的子弟就幸免了入辛者库为奴的厄运。曹雪芹本人还可以以破落公子的身份在宗学里混点小事,还可以与三二知己诗酒唱酬,还可以有避居北京西郊闭门写作的自由。这样即使财产被抄没,眷属的身份不变,旗人可以继续领钱粮,非旗人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也算是“恩典”。从宽是臣下拟罪,皇帝从宽免于人口籍没为奴,从宽是有限度的抄家,即在财产中酌留一部分给被抄家人及其亲属以为生活赡养之资。相较于发遣尚阳堡等地充驿的吴藩部卒,非旗籍的吴藩抄没户从宽很多,并且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所以因雅克萨之战来锦州俄佛罗至墨尔根二十站驻驿的抄没户的成分属性:1.是奉有谕旨钦遵在案,投诚的吴藩部卒,无分新旧悉令进京甄别之人中因受抄没牵连的闲散男丁。2.是具有任务性质的驻驿。3.因抄没类型不同,其中部分人群是可以应试参加科考的。

不仅如此,站丁能否参加科考与其工作性质也有一定关系,《尚书尚崇 等奏议驿站男丁不宜考试生员折》中,盛京兵部等部院尚书臣尚崇

等谨奏:“差得,盛京户、礼二部中之当差人员,皆可按条例参加考试生员、举人,故请皇上明鉴,悯施殊恩,以施行各驿站人员参加考试生员之条例。……驿站男丁虽繁衍日盛,但驿站事务至关重要,倘准考试生员,则必习文,从而有能力之家皆读书,借以考试逃避当差,以致贻误驿站事务。况且,雍正六年该盛京兵部侍郎永福奏请驿站男丁考补释驿丞,圣主恩准考补,遵行在案。驿站男丁既有提升之路,拟对盛京兵部侍郎永福奏请考试生员之事毋庸议”。(25)朝廷担心驿站男丁都借以考试逃避当差,贻误驿站事务。可见站丁职业的特殊性质,也会妨碍站丁通过科举考试改变身份。

以上就是康熙年间设驿之初,驿丁来源的大体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事物也是在不断发生着变化,黑龙江驿丁的成分也越发复杂,驿丁可从军,流犯可充驿,而不仅限于吴藩部卒了。如: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萨布素提出“以科洛尔等五站索伦、达斡尔丁全行披甲,其所遗缺内,以茂兴、墨尔根等十四驿站各三十名丁内五名抬补。”十四驿站调配站丁以补充由于名额不足,又加上“死减丁十五名”,这样,仍不足数,所以“仍等候押送此等犯人补充”。同年五月二十六日,户部回复说:“嗣后除将钦命免斩给新满洲贫困披甲为奴之人,皆给新满洲为奴外,其他犯人皆遣至黑龙江,该将军即于茂兴等驿站所减丁缺补充。”到十月,户部又向黑龙江将军发文,说“驿站所缺之丁六十九名,以刑部、督捕衙门所送流犯,随解随遣,将有妻孥之人补充驿站。”至此二十五驿皆以因雅克萨派来的抄没户为主要驻驿对象。(26)

三、关于站丁、驿站的问题拾零

(一)旗籍问题

旗籍对于汉人来讲,尤其是对“特殊”的汉人群体来讲,并不是殊荣,相反是一种为了方便管制和约束的象征,也是清代对部分特殊犯人的一种处罚,即把释放犯人的户籍编入军队,加以管制。如:方苞出狱后,家属族人几十口,均遣送北京编入旗籍。《八旗制度考实》中称:“汉军编在招徕汉人之时,至入主汉土则旧兵还为地方之兵,别其旗色于八旗之外,谓之绿旗,其兵即曰绿营。而明季宿将之有选锋者,渠魁之有死党者,不可使之散在各地为患,则以八旗之制编之,使分得满洲豢养之利。”

康熙平定“三藩”叛乱后,吴三桂所部,除散其裹胁者外,悉发边远充军,以罪人待之,不编入旗。(27)昔在黑龙江,闻台站之军役,皆吴三桂旧部之子孙,当可信也。观汉军各佐领中,尚、耿、孔三家皆有,独无吴后,知必另有安插矣。除此之外,其孔、耿、尚残部,因其势弱,编入汉军。(28)

当时在锦州俄佛罗至墨尔根二十个驿站中吴藩部卒大体是没有旗籍的,但也存在个别站丁因加恩、加赏等因素获得旗籍,如前面提到的宁年站站丁李楷,支身来京时,因叔父李尚德系正黄旗包衣桑格牛录之人,便赏给正黄旗,将其编入桑格牛录下,在当时仅属个例,并不普遍。

(二)站丁不得离驿站百里

以前曾有站丁不得离开驿站百里的传言,应该主要指当时发遣尚阳堡等地充驿之人中的永远充驿者,而对于当时来锦州俄佛罗至墨尔根二十个驿站的驻驿人员却不同,设驿之初,此类站丁不仅可以去外地办事,还可以到外地经商,如“驿丁佟贵,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五月二十四日告假,欲去盛京叔父佟科宣处取盘缠,我限其于十二月内返回……驿丁刘遂英,于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往乌拉吉林行商”。同时家属、亲戚还可以探亲、投奔,又如:“九月温托浑站驿丁张连捷之姐张氏,林亭贵之子二小子,塔拉哈站泰国安之妻万氏,古鲁站顾建之妻迟氏,刘邦顺之子孙包子等人……又十一月初九日,宁年站李勋功之母徐氏等六口,由京城前来。”显然并无限制此类站丁不能离开驿站百里之规定,站丁借故逃走倒是时有发生,朝廷一方面制定逃人档,一方面为驿丁发银买妻,希望驿丁能安心驻驿。(29)

(三)婚配问题

站丁到驿初期,对无妻男丁朝廷采取官方代购和发银自买的方式,帮助站丁解决婚配问题。据《驿站官关木保为支领驿丁娶妻银两事呈副都统文》中称:“黑龙江所属十九驿,共有无妻男丁一百七十七人,宁古塔所属二十五驿,共有无妻男丁二百零五人。曾拟将刑部督捕衙门发配之孤身女子配给此项男丁。然现发配之女甚少,而此项驿丁皆为官差,不可无妻。故以每个女子折银三十两计,共一万一千四百六十两。将此咨行黑龙江、宁古塔将军等,著其派员由盛京户部如数支领,分给无妻男丁买妻。若彼处买娶不得,则咨行报部,由臣部陆续买得发往彼处...茂兴等九驿之八十余名无妻男丁……有半数愿支领现银买娶女子,另一半,愿等娶送来之女子...现此无妻之男丁,有十五岁至六十岁者,年龄不等,即是由部买女子送来,年岁亦不完全相合,故以一半给银,一半以年岁相当之女妻之,似有益其生计”。(30)

帮助解决站丁婚配问题,是为了使站丁能够在驿站安心当差,后继有人,以达到驿道长久畅通,加强边防,巩固其对边疆统治的目的。

站丁不与满蒙贵族通婚,据《龙城旧闻》所载,在驻驿初期确实存在,但站丁与土著民族中平民之家结亲的倒是常有,黑龙江南部各驿站“环站杂处皆蒙古,素与站丁往来,或结姻娅。营、站、台、屯,则满洲、汉军娶其女者有之”。(31)随着各族之间的长期交错杂居,民族间交往的日益密切,各族通婚界限也逐渐消除。

至于站人中的近亲结婚,也并不稀罕,近亲结婚的科学依据是相当晚才被发现的。然而,近亲通婚在古代并不禁止,中国古代对于表亲婚姻相当宽容,表亲结婚的案例比比皆是。陆游就曾与青梅竹马的表妹唐婉结婚,《红楼梦》里的贾宝玉与林黛玉是姑表亲,林黛玉的母亲贾敏与贾宝玉之父是兄妹。贾宝玉和薛宝钗是姨表亲。王熙凤调侃林黛玉喝了自己家的茶叶就要做贾家的媳妇,贾母更深信算命选择薛宝钗与贾宝玉完婚冲喜。可见表亲结婚是古人完全接受的。

(四)关于日常驿递形式

马上飞递仅限带火票紧急公文。一般公文信件则附驿转递,对非紧要公文、寻常书信,即行捆扎、打包,每三、五日发送,或搭乘牛车发送。附驿转递是驿站最常见形式。

(1)《清圣祖实录》卷91,康熙十九年八月己巳条

(2)《清圣祖实录》卷92,康熙十九年九月丙寅条

(3)《康熙起居注》

(4)《钦定八旗通志》卷22

(5)《钦定八旗通志》卷29

(6)《清圣祖实录》卷91,康熙十九年闰八月戊戌条

(7)《清史列传》卷80,此五款为:违康亲王令,不悉举出奸党;潜结海贼,通音问;与刘进忠执手耳语,谓乞降非所愿;密令腹心藏铅药,约俟异日取用;散遣旧兵归农,令分携兵器,勿留供大军。

(8)《满汉名臣传》卷 8,《耿昭忠传》

(9)《清圣祖实录》卷97,卷100。据王一元《辽左见闻录》载:“编修陈梦雷,侯官人,以耿精忠之畔,戍奉天,构云思草堂,花石娟秀,日以著述为乐,后游者甚众。在戍所几二十年,戊寅上东巡,献诗称旨,召还京为内廷教习。”后来陈梦雷参与编修《古今图书集成》。同时,此书中也提到:“浙江提学佥事金镜以耿逆之变戍奉天,病殁。丙子,援捐马例携骨归。”

(10)《钦定八旗通志》卷23

(11)《清圣祖实录》卷 100,11页;《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

(12)《清圣祖实录》卷 98,第 13页

(13)《清圣祖实录》卷 99,第 6页

(14)《清圣祖实录》卷 107,第 12页

(15)《清圣祖实录》卷102,第4页。倪蜕《云南事略》;载《云南备征志》卷17

(16)《八旗通志·蔡毓荣传》(初集)卷197

(17)《清圣祖实录》卷 112,第 3页

(18)《清高宗实录》(二),卷六十五,乾隆三年戊午三月辰条。中华书局,第52—53页。

(19)光绪《吉林通志》卷六,《天章志》。

(20)雍正《大清会典》卷 147,《兵部》

(2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721《兵部.发配.军流.外遣》

(22)《清朝文献通考》卷 230《刑考九.徙流.配没》

(23)李经邦《黑龙江旗民屯田议》

(24)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三,续修四库全书本

(25)《黑龙江将军衙门档》,《驿站官杜尔岱为发放驿站余粮事呈黑龙江将军等文》康熙二十七年正月初八日。

(26)中国第一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尚书尚崇 等奏议驿站男丁不宜考试生员折》。黄山书社,第1986页。

(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锡伯族档案史料》上册53条

(28)《八旗汉军考略》《明清史论著集刊》《八旗制度考实》“惟吴三桂所部,除散其裹胁外,悉发边远充军,不编佐领(汉军基层单位)则以罪人待之。”

(29)参见《啸亭杂录》卷二载:“...孔、耿、尚藩下诸部亦分隶旗籍”。

(30)孟宪振.译.《黑龙江将军衙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1)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二,续修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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