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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在地方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11-18张文芳

黑龙江史志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治价值观核心

张文芳

(黑龙江省行政法制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提出明确要求。《规划》是党中央继《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之后,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次提出具体明确要求,为法律的立改废释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贯彻落实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地方社会关系、处理地方事务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在地方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已是地方立法机关、立法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粗浅地谈几点建议,以期对地方立法有所裨益。

一、充分认识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价值取向的集中表达和高度凝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法律作为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全社会统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对社会价值具有引领、引导作用。其基本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直接影响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践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直接影响着法治的质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相应地开展立法修法,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通过立法制度设计得以彰显和转化,使法律与社会公俗良序、人民道德标准相一致、相契合,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所认知、认同,自觉尊法、守法,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二、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是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前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期,更加需要法治与德治两手抓,在强调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达到法安天下的同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发挥德润人心的作用,筑牢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其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等特征。这就必然要求加强产权保护,维护契约,建立统一市场,维护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规划》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制定完善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再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是贯彻落实现代化建设新目标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在“富强民主文明”之后增加了“和谐美丽”,强调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并重,并写入宪法。这就要求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规划》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宪法的重要举措。

三、在地方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是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重要内容[1]。在地方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并加强党的领导,这样能够使立法更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也能把握立法方向,突出立法重点,紧贴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以良法保发展,促善治。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重大决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必须提请党委研究决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要报请党委审定后印发,遇有其他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并坚决贯彻执行党委决定,使地方立法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解决地方改革、发展、稳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发挥对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是地方立法的第一道关口,要科学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保证在立法项目安排上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思路在整体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方立法需求,明确“制度供给”的思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文化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需求方向、问题导向,加强维护市场统一、公平竞争、诚信体系建设、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绿色生产消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法治宣传、互联网信息监管、行业自律、英雄烈士及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评选和奖励、文明单位评选、重点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并坚持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并重,把立法的引导性和规范性有机结合起来,使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得以充分体现。

(三)在立法程序上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意志的共同凝练[2],法作为人们统一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只有走群众路线,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公众民主参与立法的程度,才能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要畅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的渠道。及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立法动态信息,引导公众积极关注立法,参与立法,表达诉求。通过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听证会,开展实地调研走访、书面问卷调查、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意见等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群众真实意愿。其次,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与公众沟通、互动机制,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对公众主要观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回复反馈,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积极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实现科学立法与立法为民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四)在立法内容上切实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彰显着社会进步的主要方向”[3],只有在立法内容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能确保立法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和时代要求,价值导向更鲜明,制度措施更有力。首先,立法精神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注重政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其次,科学设置政府权责。深入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的规定,科学配置政府职能,强化规范、制约、监督公权力,坚持权责对等,明确政府权力的界限,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层级,将执法权下沉到基层,减少省级政府及其部门执法权,赋予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形成“权力+责任+服务”的政府责任体系。再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建立教育、服务、管理、惩治等方式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制度措施的设定,要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向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找准管理与服务的平衡点。

(五)有效利用地方志

“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4],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时代背景和要求下,应当更加注重地方志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的独特价值。尤其在地方立法中,应当全面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作用,通过对地方志资料的学习、掌握和利用,为立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自觉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同时,地方志记载着各方面丰富详实可靠的资料,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完整的古今资料的总汇。看方志,知地情。加强对地方志的有效利用,也是地方立法研究地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六)提高立法工作者的能力素质

立法是通过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来追求、实现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立法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功底,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通过专题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者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政治理论学习中,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理论素养,使其真正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自觉在立法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立法工作规律、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学习,提高其法学专业知识和立法技术水平,保证其有能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言法语贯彻落实到每部立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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