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社会学的发展与转型
——兼议中国语境下的法学研究范式之争
2018-11-18杨帆
文/杨帆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摘自《法学家》2018年第1期)
法国是法社会学最重要的发源地之一。随着社会学、法学在法国的不断发展与演进,以及二者间的不断互动,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社会学在法国(其外延包括整个法语学术界)发展出一条相对独特的学术脉络,在理论范式、田野方法以及问题意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一般的印象中,以法国为代表的欧陆法社会学似乎更注重于理论建构,而与侧重经验分析(尤其是定量分析)的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传统相区隔。中国法学界近年来的核心议题之一就在法学认识论与方法论方面,表现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争论。对于其他国家相对应的学科史进行类型研究与比较,有助于我们获知不同的参考坐标,从而能让我们更清晰地思考中国语境下法学范式问题的普遍意义与独特性。
法社会学学术场域的演进及其与法学的互动
法社会学发端于20世纪初的欧洲大陆,并在二战之后获得了世界性的学术影响力。在法国,法社会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国法社会学的学术场域一直在发生结构转变,它与法学学科之间的关系演进是促成这一转变的最重要原因。
二战之前,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社会学,首先发端于社会学大家们关于法律的思想中。当时在法国社科学术界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涂尔干及其继承者所创立的“社会学年鉴学派”。公法学大家狄骥受到涂尔干的影响,曾提出过“社会连带法学”的概念;作为法社会学的先驱,古尔维奇也曾在其著作中对“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法律”进行了区分,并且影响了其后庞德等美国学者的法社会学理论。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被称为法国法学学科的“经典时代”。法国法学学科的发展与早期的“法律注释学派”和后期的“法学学说”理论密切相连,并且与社会科学保持了一种相对开放的关系。法学大师们虽然多数主张法学应当是一门技艺,而非政治社会思想,但是几乎都反对完全的法律系统自治化,同时也都不接受法学成为其他社会科学附庸的观点。他们主张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包容型道路。而对于如何实现这种法学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的互融,他们也都无一例外地强调法学学说在其中的中介作用。
正是由于具备了相对开放的法律学说传统,在二战后初期百废待兴的历史条件下,法国的法学研究就顺理成章地吸纳了社会学的视野与方法,来寻找和巩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从而促成了二战后法国法社会学的勃兴。此一时期,法国法社会学兴起的最大动力,来自于学界与政府司法部门的合作。政府与法学学术界都认为,可以通过法社会学的实证方法来调和立法、司法实践与现实社会需求之间的不同步,让法律实践更多地回应社会诉求,以增强其正当性基础。“勃兴时代”的法国法社会学研究曾一度被认为是将法学和社会学结合得最好的研究,它不同于美国在二战后“法律与社会”运动的纯粹“外部批判视角”,而是将法学的规范性与社会学的实证性相结合,“恰如其分地处在了法学与社会学的‘中间点’上”。不过,卡尔博尼埃等法学家在当时对待社会科学的态度,一方面显示了其开放性特征,另一方面也带有明显的工具主义色彩。他们主张法律的规范性要优先于社会的规范性,这一点与大多数社会学学者的看法正好相左。这也为后一波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到来后法社会学与主流法学研究的分离,埋下了伏笔。
70年代中期以后,在法国大学的法学院内部兴起又一次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伴随着法国第五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世界范围内法律形式主义运动的兴起,法国的大学法学学科逐渐与其他学科相分离,形成了相对封闭的学说系统,法社会学也逐渐被排除在了主流的学院派法学研究之外。这种趋势可以说是法学学科化发展和法制规范体系逐渐完整的必然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社会学研究的整体衰落。恰恰相反,在与大学法学教育渐行渐远之后,法社会学研究逐渐在精英制的“大学校”和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主导的各种跨学科研究(这种科研形式已经成为了法国科研体制的主流)中找到了自己的舞台。
1985年,法语世界最重要的法社会学研究期刊《法律与社会》(Droit et Société)诞生。随后,“法国法律与社会协会”成立,并组织了“欧洲法律与社会网络”。以《法律与社会》期刊、“协会”和“网络”为平台,他们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合作,出版了系列出版物,极大地推动了法国法社会学的发展。今天,在法国高等教育机构的社会学系(很多也被称为“社会科学系”)和少数法学院中,法社会学都是重要课程之一。不过与二战后的初兴时代不同,如今社会学领域中的法社会学学者的人数,要远多于法学学科中的相应学者的人数。法社会学在与主流的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保持一定距离之后,在社会学领域却变得越来越重要。
多元化的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
在经历过更为复杂历史洗礼的二战后的欧洲大陆,诞生了各种不同流派的社会理论和政治思想,涌现了众多对人类社会进行深刻反思的学术大师。这样一个“百家争鸣”的思想土壤,为法国的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理论范式资源。与美国“法与社会”运动主流倾向于“冲突范式”的进路不同,法国的法社会学研究面对着更为复杂和多元的理论冲击。其次,在法国以及德国、意大利等传统欧陆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语世界有着很大的差别。前者没有经历特别强烈的“分科化”与“科学化”的洗礼,比较强调综合式的、问题导向的思维与研究路径,而后者则更强调分科精细化与研究方法的科学化。相较于美国的法社会学传统,质性研究方法不但在法国法社会学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其所带来的问题意识也在一定范围内与美国法社会学界的情况有所区隔。
第一种法国法社会学研究常用的理论范式为“场域”。布迪厄提出的“场域”是指“一些分享共同利益和共同游戏规则的行动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空间。”它是一个虚拟的闭合空间,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一个场域的结构是由其内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权力关系所决定的。尤其是,场域内的“正当性”(Légitimaté)观念的产生,依赖于其中各个行动者相互竞争、互动而催生的主流意识形态。因此,法律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相对固定的“场域”,其中包含了各个法律行动者、机构、物质平台,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与竞合。“场域”理论对法律职业等法社会学议题的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系列在此理论范式之下的法律职业研究。
第二种法国法社会学研究常用的理论范式,可被称为“权力-冲突范式”。它较类似于美国“法与社会”运动中的“冲突范式”。只是由于受到福柯“权力-话语”理论的影响,它更强调法律作为微观权力控制机制而存在的属性。此种范式站在法律批判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的本质并不像自然法理论家们所宣称的那样是具有正义规范性的,而是工具性的,它往往是利益集团斗争的结果。
“生活中的法律”与“工作中的法律”是近些年来法国法社会学界比较受关注的田野题材。这些研究一般不以特定的理论范式作为先入为主的前提,而是以日常生活场所与工作场所中的法律实践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细致的经验研究(以参与式观察方法为主),对法与社会的结构性问题做出反思。而相比较而言,在此之前的多数法社会学研究都更关注“法庭中的法律”等制度化的法律实践。
在广义的法国法社会学研究中,人类学的研究路径(主要指质性研究和参与式观察的方法)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德维诺的研究聚焦于法律推理,他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把日常生活中的决断与正式的法律判决进行对比研究。他主张,即便是在不断“系统化”的现代社会,法律推理也不仅仅依靠一种学科化的技艺理性,很多传统社会的正义证成方式,依然在正式法律决断中发挥着作用。拉图尔以自己的人类学方法对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 État)进行了调查,并出版了《法律的生产:对最高行政法院的人类学研究》一书。他形容自己的研究方法就像是“一只在墙上的苍蝇”,深入到不为人知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内部,看顾问委员们如何整理和运用法律文档、如何讨论、如何做出判决的过程。通过参与式观察和思考,他对法律的“客观性”问题进行了对比讨论,认为“合法律性”(Légalité)是一个相对纯粹的“科学”问题,一般会与其他社会事实保持一定距离。
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的法社会学研究
法国战后的法社会学研究倾向于以政治化的视角来审视法律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关心“政治司法化”“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法律援助中的国家角色”“律师的公共政治身份”等问题。“国家权力”主题在法国法社会学研究中一直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主要跟大陆法系的传统有关,也跟法国历史上相对强大的中央集权传统有关。
晚近以来(尤其是当法社会学研究逐渐脱离主流学院派法学研究以来)的法国法社会学研究,也衍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主题——“政治司法化”(或者“政治法律化”,其法语表述为Judiciarisation或Juridicisation)。在狭义上,它主要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政治问题的方式与过程;而从广义上讲,它泛指政治与法律领域的彼此互动。一些社会学学者聚拢在戈迈耶的周围,他们认为自己的研究有别于美国式的“法与社会”范式,而是一种具有法国和欧陆特色的“关于法律的政治社会学”。
这种研究趋势兴起于90年代初期,并于90年代末进入高潮。戈迈耶与迪穆兰的研究强调法律的政治倾向性与维度,并力图从正义规范性的角度对法律实践做出评价。而这对主流法学家所主张的法律本身即是一种中立性的正义架构的命题构成了挑战,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政治学、历史学与社会学学者跟进参与到这一研究领域。除了法律职业的历史社会学研究之外,法律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的属性也得到了重视。它们共同的特征在于考察了历史上法律与政治体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从政治正义性的角度对法律体制进行了评价。而这区别于把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系统进行研究的传统法学进路。受福柯思想的影响,一些法国的法社会学学者在研究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过程中,更强调法律作为权力的载体的特性。福柯认为法律是一种话语形式,其背后是无处不在的、具有生产能力的微观权力。权力互动视角下的法与政治关系研究触及但不限于以下各种主题:东欧国家的司法改革、宗教世俗化规范的运作、司法行政管理中的新技术运用及其影响、少数族裔权反歧视立法的创新与演进,等等。
法国式的“关于法律的政治社会学”研究,除了带有鲜明的批判色彩以外,也都或多或少主张一定的“政治规范性”。只是这种规范性主张与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在应然的层面,以宏大政治理论作为框架,强调一种政治、社会领域的正义规范向度。同时,其经验研究的路径也区别于政治哲学、大陆法哲学等对于“规范”(Norm)问题的探讨。与英美国家的政治社会结构不同,在法国式“能动型国家”的传统下,法律系统一直受到政治系统的“激扰”。因此,要评价法律的正义性问题,就不能忽视政治领域的规范正义性问题。相较于美国式的“法与社会”研究,法国的“关于法律的政治社会学”似乎与中国政治社会的土壤更为接近。
评述与总结:法社会学的范式定位
通过对法国学术传统的爬梳与研究,我们发现,法学研究的范式之争问题是有高度的语境性的。在一个国家,法社会学研究处于怎样的学术场域、与其他学科有怎样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学术传统、文化传统、政治传统,以及这些传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相互作用。一般来说,在一个国家法律体制建设的初期,法学研究多聚焦于价值、社会正当性等主题,此时往往是法社会学等外部研究方法与自然法学等思想一起发挥重要影响力的时期。二战后法国法社会学的迅速发展,以及整个欧陆自然法思想的再次复兴,都能说明这一点。而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等问题就会占据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学系统趋向闭合,作为外部视角的法社会学就会逐渐退出主流法学学科,而在一个外部批判的视角发挥其学术影响力。法国法社会学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发展转向,就是最好例证。
同时,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思想文化传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该国法律系统的结构特征。在包括法国在内的西方世界,以宗教文本研究、教义解释为基本形式的神学研究传统,与罗马法复兴以后的注释法学研究相结合,催生了“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等一系列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西方主流形式主义法学研究范式。但另一方面,与英美国家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当代欧陆社会科学却有着更为“整体化”的特征,诞生了一代又一代“综合式”的思想大师。他们对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一直抱持着高度的敏感,都把法律看作其具有规范性的宏大社会理论中的关键一环。这也使得欧陆社会科学对于法律系统始终保持着较强的渗透力和批判精神。如本文之前所描述的,法国的法社会学就处在这两种不同传统的互动与博弈之间,进而形成了今天的学科格局。
法社会学在今天中国的学科地位当与其他国家的情况有所区隔,但同时也要在比较基础上对相关的研究范式进行学习和借鉴。一方面,我国历史上并没有与宗教神学及法解释学高度关联的形式主义法学传统,反而是受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工具说”影响较大,因此法律的外部视角在我国学界的历史土壤相对比较深厚。另一方面,我国当今的政治社会结构也处在急剧变革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不尽完善,寻找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是每一步“社会-法制”变革都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虽说法学与法社会学逐渐分化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之后的一种必然,但它也会带来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相分离的弊端。法学研究的应然性与社会的实然性彼此忽视,会削弱现代社会法律的正当性基础。这也是当今西方法学研究面临的最重要挑战之一。因此,笔者也主张在当今中国的学术语境下,应将法学的规范视角与社会学的实然视角相结合,以此来克服可能的法律“合法性危机”,并丰富我国法社会学的理论意义。法社会学的研究不能仅仅屈从于当代英美社会学的主流认识论,不能仅仅作为社会学的一支,在“是什么”“为什么”的角度对法学研究发挥自己的“微弱”影响力,而是需要借鉴与自身体制更具亲缘性的法国及欧陆法社会学的学术成果(尤其是“关于法律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范式),提出相应的应然性主张,在规范层面与法学的内部视角展开对话,如此才能向世界贡献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独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