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身份认同困境”
2018-11-17韩乾
韩乾
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市场机构中,唯一整体具有较强民营背景的群体就是私募基金。然而至今为止,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经将私募基金包括在基金范围之内,这个群体在发展道路上仍面临种种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私募基金到底是不是“基金”?
私募基金已与公募基金规模相当,但税法上也没有将私募基金包括在证券投资基金里。与之矛盾并令人困惑的是,2015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里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明显是将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分子。
2017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对基金行业的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做出了详细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买卖差价收入增值税的免征目前仅限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在这方面并不能免征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对基金免征增值税依据的是财税部门于2004年和2008年发布的部门规章,当时市场上还没有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在增值税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买卖差价收入上,公募基金有高达20多个科目免税而私募基金在这些科目上均需缴纳3%的税收。
值得一提的是,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是按照(金融)商品来征收的,但是没有真正考虑金融商品与其他商品在买卖交易上的区别。普通商品的交易一般只有买价和卖价,但是金融商品的交易通常需要中介服务,会产生包括手续费等在内的交易费用。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目前资管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是按照差价收入计入应税的,而不是按照扣除其他各种交易费用之后的净差价收入来计算的。举个例子,某基金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某股票,之后以每股11元卖出,则差价收入为每股1元并计入应税。有可能该笔交易的手续费等费用超过了每股1元,此时交易为净亏,但仍然要按照1元差价收入征收增值税。
另一个存在的问题是,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需要向个人或者法人征收。但资管产品既不是个人也不是法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依税法从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公司型或合伙型)为增值税纳税人。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多缴纳大概1倍左右的增值税。这就造成在基金管理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因为产品增值税缴纳过多而从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失去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
私募基金是不是金融机构?这是困扰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个老问题。
2018资管新规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当中必须遵守的各项条例,在投资者适当性、产品明示、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方面,私募基金都被默认为是金融机构,需要一起遵守这些規定。
但是同样的2018资管新规里,规定了银行只能与金融机构合作,而私募基金被认为不属于金融机构。这让很多银行顿感为难,因为通常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和投资能力要强于公募基金,银行的资金需要更专业更有能力的管理人来打理。保险资金也有同样的直接投资私募的需求。
对私募基金利好的消息是,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文首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理财合作机构,而此前的资管法规和《商业银行理财管理办法》里都要求私募管理人只能作为投资顾问参与。
不过“身份认同的困境”依然存在。私募基金要在中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应该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统一和明确私募基金的性质。
或许,某种程度上私募基金就是中国民营企业在金融界的一个缩影。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