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废电路板的管理政策对比研究
2018-11-17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张贺然于可利邱金凤刘雨浓
文/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张贺然 于可利 邱金凤 刘雨浓
1.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的电器电子产品进入家庭和办公生活,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更新换代周期越来越短,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快速增加。自2012年基金补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正规处理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以2016年为例,拆解总量达7935万台,折合186.5万吨。
电路板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之后产生的关键拆解产物之一,其处理处置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具有基金补贴资质的109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是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为主,涉及废电路板等关键拆解产物的资源化处理企业较少。2013年到2016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电路板的数量1数据来自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如表1所示。
表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生电路板的数量(2013年到2016年)
在新版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后,废电路板上的元器件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尽管国内具有资质的废电路板处置企业共有186家2截止2017年,数据来自各省环保厅/直辖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总处理能力约81.9万吨,但目前大部分具有废电路板处理资质的企业并不具备元器件处理能力,导致部分企业废元器件的堆存问题较为突出。此外,由于目前危险废物管理中对于电路板破碎产物的要求并不明确,部分省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路板破碎后产生的铜粉也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2.国内外废电路板管理政策
2.1 国外废电路板管理政策
主要选取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巴塞尔公约对于废电路板的管理要求进行分析探讨。
(1)美国对于废电路板的管理
根据美国《资源节约和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简称RCRA),“使用过的电路板被归类为废金属,当这类物质被回收利用则从危险废物的定义中豁免”3Printed Wiring Boar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echnology: Analysis of Updated Survey Results, U.S.EPA。在美国,一些巴塞尔公约认定的废弃物在市场上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商品”,例如粉碎的电路板,可继续进行交易活动,而不作为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4The definition of commodity in E-stewards-standard。
(2)欧盟对于废电路板的管理
《欧洲废物目录和危险废物清单》(EUROPEAN WASTE CATALOGUE AND HAZARDOUS WASTE LIST)5EU waste catalogue and Harzardous waste list列表第16项规定电气和电子设备产生的废物。其中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危险部件可能包括:蓄电池和电池,水银开关、阴极射线管玻璃和其他活化玻璃等,以及荧光管和其他含汞废物,含氯氟化碳的废弃设备等。另外,凡是含有多氯联苯的物质也属于危险废弃物。
欧盟的电子废弃物RoHS指令6DIRECTIVE 2011/6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1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中明确提到与电路板相关的危险废弃物仅仅是“集成电路倒装芯中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联接所用焊料中的铅”。
在欧洲颁布实施的WEEELABEX标准中,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超过10平方厘米的电路板需要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分离。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电路板,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电路板本身所含有的重金属(铅、锡、锑、铬、氧化铍、镉)以及电路板塑料中限用的溴化阻燃剂、塑料部件中的溴等。这些物质存在逸散到环境的风险,电路板的处理过程需要重视这些物质的处置,对于电路板是否应归属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需要根据以上有害物质的含量,若含量在巴塞尔公约范围内则属于危险废弃物,若不在范围内则应豁免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范围。
(3)日本对于废电路板的管理
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对于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进行规范管理7宋小霞, 郑洋, 汪群慧,等.日本危险废物统计制度的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7, 32(11):7-8.,其中对于产业废弃物的管理类似国内危险废物的管理。《废弃物处理法》对于含有特定污染物的物质才属于特定管理的产业废弃物,需要予以特殊的处置,但其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电路板的管理规定。《家电回收法》规定处理电器中的废弃物要符合日本废弃物处理基准即可,对于电路板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未有明确的说明。
(4)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于废电路板的管理
加拿大的危险废弃物政策《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可回收材料进行分类》(Classify your hazardous wastes and hazardous recyclable materials)《危险废物和危险可回收材料分类指南:附录》(Guide to Hazardous Waste and Hazardous Recyclable Material Classification:appendices)以及澳大利亚的危险废弃物政策《危险废物(进出口管制)法1989》(Hazardous Waste (Regulation of Exports and Imports) Act 1989)对于废电路板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未做说明,并且在澳大利亚历年8Hazardous Waste in Australia(2012-2017)的危险废弃物管理中并没有具体的内容明确涉及到将电路板。
(5)巴塞尔公约对于废电路板的管理
在巴塞尔公约中对于电路板的豁免管理如下,“电气装置和电子装置或碎片,(包括印制电路板不附有名录A9巴塞尔公约附录A所列蓄电池和其他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的玻璃和多氯联苯电容器,或被附件一10巴塞尔公约附件一物质(例如镉、汞、铅、多氯联苯)污染的程度或在对这类物质进行清除后不致使其具有附件三11巴塞尔公约附件三所列特性(注意名录B12巴塞尔公约附录B的有关条目A1180),用于直接再使用而不是回收或最后处置的电气和电子装置(包括印刷线板、电子部件和电线电缆)”,只要电路板中的某些物质含量不在附件三“危险特性清单”中所列范围内,将被豁免出危险废弃物管理范围。
2.2 国内废电路板管理政策
根据我国的最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废电路板术语危险废物:①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危险废物编号HW49非特定行业900-045-49;②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等,危险废物编号HW13非特定行业900-451-13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尽管废电路板以及废树脂粉的运输已经被豁免出危险废物管理,但是其处理处置依旧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流程进行。
我国关于废电路板的管理与国外的管理差别较大。由于废电路板上的元器件划归危险废物,原先可以销售的元器件现在需要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而具备废电路板处理资质的企业不具备对拆解废电路板产生的元器件进行处理处置的技术或者设施,从而引起废电路板上元器件在拆解处理企业的大量积压,部分企业已经没有可供废电路板元器件存放的仓储库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国家颁发的具备废电路板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不具备处置废电路板元器件的资质,目前市场上能够处置废电路板元器件的企业较少。另外,国内缺乏研发处置废电路板元器件的处置技术也是造成元器件积压未处置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废电路板的处理处置,国家应出台新的废电路板处理处置指南或标准。废弃电路板上的部分元器件还具备再使用的潜质,若直接进行销毁处置或者判定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进行处置,则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废电路板在终端处置方面给环境带来了一定负担,也使得处置企业和家电拆解企业负担增加。
此外,对于电路板破碎分选后产生的铜粉,在部分省市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导致无法销售至下游利用企业,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困难;对于破碎产生的非金属材料粉末,虽然在运输环节豁免危险废物管理,但在再利用环节,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并未明确相关要求,对其末端去向造成了不利影响。
3.结论
(1)美国对于废电路板是否归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有相关的要求和说明,凡是进入回收利用渠道的都可以进行豁免(包括粉碎的电路板等),而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于废电路板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没有进行特殊的说明,但三个国家都要求符合巴塞尔公约的管理。在巴塞尔公约中对于废电路板有约束要求,只有废电路板达到相关的指标才属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范围。
(2)国内对于废电路板的管理相对较严,并且与废电路板相关的元器件、破碎产物等也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无形中加大了废电路板的处理处置难度,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也不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