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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改革开放40年地方立法工作回顾

2018-11-17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山东人大工作 2018年9期
关键词:设区法规山东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地方立法工作从无到有,从蹒跚起步到逐渐完善,取得了显著成绩。从1980年到2018年6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地方性法规444件,其中现行有效216件,制定法规性决议、决定28件,共批准设区的市报批法规、决定564件,现行有效311件,为推进法治山东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山东省地方立法工作历程

回顾40年的立法历程,山东省地方立法经历了初期的探索前行、中期的发展规范、后期的日趋成熟,再到党的十八大后的谱写新篇阶段,走过了艰辛探索前行、不断自我完善的不平凡历程。

(一)在探索中前行(1979年至1987年)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12月,山东省召开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并拥有地方立法权。1980年3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件法规,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这一时期立法工作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起步,顺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本着“急需先立、先易后难、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开展工作,一些法规如义务植树决议、职工探亲待遇细则、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等陆续出台。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立法数量少,主动性、计划性较差,法规质量不够高,程序也不尽完善等。1986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1987年、1988年和1993年青岛、济南和淄博市分别出台首件地方性法规并被批准施行,标志着山东省地方立法体制逐步建立。总之,在当时地方立法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筚路蓝缕、开拓前行,出台的法规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二)在发展中规范(1988年至1999年)

1988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正厅级法制工作室,作为常委会专门承担立法工作的办事机构,及时出台《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和《关于批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若干规定》等,规范了立法程序,完善了制度机制。这一时期是稳步发展和逐步规范阶段,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承担法规的调研、审议工作,法制工作室承担法规的具体修改工作,立法工作体制得到理顺,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质量也有显著提高,尤其突出了经济领域的立法,基本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对立法的需求。这一时期主要有两项开创性举措:一是198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大胆引进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选调,从200多报名人员中择优录用15名法制工作干部从事地方立法工作,这种公开招考录用方式开创了当时省直机关的先例,招录的部分同志现已成为立法工作的骨干领军人才。二是1991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在济南发起并承办第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湖南、四川、内蒙古、湖北、福建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还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参加,交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探讨立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地方立法研讨会为以后全国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的兴起打下了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三)地方立法日趋成熟(2000年至2012年)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规定,由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这是国家立法体制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2月,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成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的统一审议。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更名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启了立法工作的新征程。这一时期,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日趋成熟,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健全完善了“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常委会集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创了立法工作新局面,立法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升。一是完善制度建设。2001年出台《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还制定了立法、报批法规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环节20多项工作规范和制度,为地方立法打下了坚实制度基础。二是积极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尝试。为扩大群众参与立法途径,更多地听取群众意见建议,2003年,首次就五年地方立法规划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4年,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开通山东人大立法网,通过网站宣传立法工作,这是继浙江省人大之后全国第二家开通的地方立法网站;2006年,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水平,2004年,就《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2005年组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2008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制度》,并聘请了8名专家学者担任立法咨询员,2013年换届后将立法咨询员数量增至20人;2010年,就《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首次网上立法听证;2012年,首次尝试开展立法前评估,通过各种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更好地遵循和体现客观规律。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稳步开展。2007年11月,根据新出台的监督法,经批准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备案审查处,承担对省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2008年,出台《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经过不断努力,全省17个设区市和所有县级人大常委会逐步设立专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为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和组织基础。

(四)地方立法谱新篇(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先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践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谱写了新的篇章。一是推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全面开展。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加快落实赋权工作。7月,省十二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这又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加强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制处、经济法制处更名为法规一处、二处,并增设法规三处、四处,专门负责设区市报批法规合法性审查工作,增加了部分工作人员。二是制定《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地方立法程序和制度,规范地方立法工作,2017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这是自2001年以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出台地方性法规,条例就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出规定,将多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创新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对于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健全完善了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为依法立法、规范立法提供了制度依据。三是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2013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三个评估,把论证评估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增强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当年《中国人大》杂志对此作了专题报道。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了6家基层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为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立法工作更“接地气”。2015年,建立法规情况介绍制度,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熟悉了解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情况,提高了法规审议质量。同年还建立法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法规宣传报道,切实履行“谁立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与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济南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和烟台大学合作建立5所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加强智库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人才智力优势,更好地借助“外脑”提升立法能力。

二、山东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就

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取得了制定470多件地方性法规、决定和批准设区市560多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的丰硕成果,这些法规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个方面,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立法工作,重点加强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努力实现发展第一要义。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我省紧盯发展这一主题,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财政监督、企业权益保护、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循环经济、经济开发区等法规条例。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科学界定开发区功能定位,规范开发区建设发展、整合优化、服务保障等内容,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二是努力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目标。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多年来我省制定和修改了义务教育、就业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规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努力做到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0年制定的省义务教育条例,就素质教育、困难群体子女教育、教师权益保障等做出规范,为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三是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对于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多年来,我省不断加强这方面法规建设步伐,制定了见义勇为、多元化解纠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规条例。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是第一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各类纠纷化解途径、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构建保障机制等作出规范,着力整合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复议等多种资源,为各类诉求提供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的解决途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四是努力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多年来我省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立法,制定和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约能源、水资源、大气污染防治等法规条例。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错峰生产制度,规定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首创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有力推动了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立足山东省情,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地方立法成效

“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多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山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事项,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为出发点,精心设计法规内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所立的法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是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对于国家立法条件不成熟而省内条件具备的,坚持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敢于先行先试,开展创设性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国家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2015年制定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中有关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的创新规定,为在省域范围内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确认了这一制度。二是积极推进“三农”法制建设。作为农业大省,我省多年来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建设以及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制定和修改了减轻农民负担、村务公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法规。2006年出台的《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就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等做出规范,有利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三是积极为推进“海上山东”发展战略提供法制保障。山东作为海洋大省,曾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海上山东”重大发展战略,为配合这一战略实施,制定和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和港口条例以及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规。2004年制定的《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与排污指标调剂和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对海洋生态建设做出规范,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四是完善法律法规配套建设,促进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完善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定工作,对于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意义重大。多年来我省注重加强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2010年10月国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组织法授权,于2011年1月及时修改《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就选举机构、选民登记以及选举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有力指导了当年村两委换届工作。

(三)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审查指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总结制定“审查较大市报批法规工作法”,被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评为省直机关先进工作法,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肯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不断加强对设区的市工作指导力度,有力地促进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一是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跟踪审查”工作机制。在提前介入审查时,更加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跟踪审查中注重对设区的市法规每一次重大修改都能及时、全面掌握。在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适度进行合理性审查,帮助设区市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争取将其解决在法规草案表决通过之前。通过“双向延伸”,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向下延伸,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工作向上延伸,双方拉近了距离,沟通协调更加顺畅,形成立法合力,保证了法规质量。二是切实加强对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2016年以来,针对所有设区的市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新情况,注重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拟定立法计划的指导,避免省市之间立法项目相互重复和设区的市扎堆立法现象。注重指导设区的市正确把握立法权限,按照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的要求,着力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立法。注重指导各设区的市科学确立立法项目,减少盲目立法,适度放缓立法节奏,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另外,还通过制定规范、加大培训、总结交流经验等方式,推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有力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稳步发展。2016年以来设区的市立法热情高涨,截至201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决定99件,位列全国第一。各设区的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法规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如为发展绿色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潍坊市制定了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17年济南市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加大执行力度,春节期间济南市到处“静悄悄”,除夕当天空气质量在环京“2+26”通廊城市中排名第一,彰显法规效力,赢得群众称赞。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努力做到立良法促善治。一是遵循客观规律,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坚持科学的立法导向,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解决问题的法”,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坚持研究式立法,持续深化调查研究,完善立法论证机制,更加注重发挥好立法咨询专家和研究服务基地的“外脑”作用,实现立法专家论证的经常化、制度化,做到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的有机结合,提升了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坚持规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技术规范,确保法规条文的完整性和严谨性,规定的制度和规范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管用”,切实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二是深化开门立法、阳光立法,提升立法民主化水平。坚持实行开门立法、阳光立法,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通过各种方式“问法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做到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建立并健全完善了公众意见表达、采纳和反馈机制,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深化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实地考察、走访、座谈等形式,认真调查研究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注重立法协商,通过召开立法协商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专业人士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严格依法立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牢固树立依法立法理念,严守立法权限,不超出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配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切实把握地方立法的“红线”。严格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注意做到不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强制和处罚,严守上位法关于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社会风险防范等禁止性规定,把握住地方立法的“底线”。严格依程序立法,防止立法随意,以严格、规范的操作确保地方立法质量。四是努力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清理工作常态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常态化法规清理机制,对于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多次对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法规进行集中修改,维护了法制统一。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修改相关法规,废止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三、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启示

认真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的成功经验,既对今后的工作再上新台阶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也将为法治山东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立法工作不断发展和创新的根本保证。一要坚定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两个维护”,围绕省委中心工作谋划开展立法工作,统筹城乡与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各项事业发展,努力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要坚持立法与省委推进的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将省委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强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群众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要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要坚持将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省委报告制度,强化省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实现地方立法与省委改革发展决策协调衔接,确保省委决策部署得以贯彻执行。

(二)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也将此上升为法律规定。一要处理好党委领导与人大主导的关系。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的主导作用,越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有效地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有效地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推动立法进程。二要加强在立项、起草、审议、宣传等环节的主导。要抓好项目论证,把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法规立项重点。要坚持提前介入,推动提案人按时将法规提请审议,防止部门利益影响立法;积极探索常委会牵头组织起草、自行起草和委托起草等模式,探索提高审议质量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法规质量。要加强宣传主导,为法规的正确适用和自觉遵守创造前提条件与良好环境。三要重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要发挥政府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法规草案的协调决策力度,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要将实施多年成熟的政府规章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四是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高素质的立法干部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要不断加强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积极发展壮大立法干部队伍,保持干部队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担当起立法重任。

(三)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人民是历史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立法实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要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了解实际情况,反映群众意愿、回应人民呼声的巨大优势,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和制定修改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要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增加列席人数,扩大列席范围。三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依靠人民,问法于民,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立法活动,重视网络民意表达,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把立法过程变为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具体实践。要切实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为立法奠定最广泛的社会基础,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法治红利。

(四)必须高度重视立法机制建设

完善的立法机制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始终把立法机制建设作为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一要加强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要发挥好有关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把握好法规草案审议的第一道关口,对立法的必要性、成熟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解决立不立法、能不能立法的问题。要发挥好法制委员会“统”的作用,重点调研、审议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问题,从而确保维护法制统一,提升立法质量。二要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审议工作。要把握好常委会一审和二审的重点,一审要侧重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条款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问题的审议研究。二审要侧重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包括意见的吸纳情况、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分歧、各方面协调共识等问题的审议决策。要根据立法难度和法规草案复杂程度等因素,适当采取“隔次审议”“三次审议”等方式,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时间对法规草案开展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切实提高审议质量。三是加强立法协调机制建设。要密切与“一府一委两院”及各有关机关、团体的联系,建立相关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工作,及时解决立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形成制度化做法。要经常与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

(五)必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才能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实现良法善治。一要循序渐进开展方式方法的创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保证法律有效施行的根本保证,要在保持工作连续稳定的基础上,对成熟的经验做法加以保持并及时补充完善;对新的举措和方法,要循序渐进地开展创新,正确处理好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解决局部问题和维护全局利益的关系,确保创新能够落到实处。二是不断探索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方式方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要手段和主要做法,要在总结完善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法规执行部门三方的优势和积极性,不断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做好立法执法紧密结合的方式方法创新。要将立法和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规实施报告制度和立法后评估等,更好地发现立法中需要继续完善的不足之处,及时将法规修改完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将一如既往解放思想,奋发图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推动我省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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