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8-11-17
美容卡“概不退换”有法律效力吗?
编辑同志:
去年年底,我在一家美容院做美容时,经业务员推荐,办了一张9980元的年卡,包括25次美容和15次全身按摩。今年4月,我被单位调驻外地工作,至少半年才能调回来。但是我的美容卡仅用过几次,且到今年年底就过期了,因此,我找到美容院希望按照比例折价退款,但美容院却说年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可是当初在办卡的时候他们没说不能退换。请问:美容院这样说有法律依据吗?
山东 杨月
杨月读者:
首先,您在办理年卡的时候,美容院没有向您说明该卡“概不退换”,因此在您主张退卡时,美容院的单方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即便您办卡的时候美容院已经对此进行说明,也属于法律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美容院这样说没有法律依据,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期”女职工恰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不续期合同吗?
编辑同志:
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张某检查出怀孕,并因请休假事宜向甲公司出具了怀孕检验报告以及医院诊断证明。2018年6月,甲公司向张某书面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将于到期之日终止劳动关系,并告知张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依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吗?
河北衡水 刘清
刘清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同时,国家为保障女职工的特定劳动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到期终止,但张某于2018年5月怀孕,劳动合同到期时其仍处于孕期,除非张某个人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甲公司不得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现甲公司已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主张予以撤销,法律依据充分,甲公司应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三期”女职工面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时,其后续权利往往处于“无着落”的状态,故国家法律规定对此作出特定保护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予以重视和保障。
商品房“以租代售”合法吗?
编辑同志: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开发商与我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商品房“以租代售”,并收取房屋价款一半的“租赁押金”及部分“租金”,租期是30年。协议中的“出租人”就是开发商,“承租人”是我,也就是实际上的购房人。请问:这样“以租代售”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吗?
北京 李芳
李芳读者:
判断您签订的“以租代售”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有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租代售”合同如果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订立,将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时,“以租代售”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租代售”合同如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合法有效合同。
已买车位还需要交车位管理费吗?
编辑同志:
我们小区有很多地上停车位,请问:物业公司对停在这些车位上的车主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如果已买车位,是否还需要交车位管理费?
安徽芜湖 何香
何香读者: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若该车位仍属于开发商或属于物业公司,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停车费。业主买车位买的是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不是管理与服务,物业提供的是含照明、清洁、监控等服务,故其有权向车位使用者收取车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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