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形象不是“造景观”
——政绩不能建在“形象工程”上
2018-11-17◎钟鸣
◎钟 鸣
一个地方的形象,不是靠一两个华丽景观撑起来的;领导干部的政绩,不能建立在“形象工程”之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治理力度持续加大,“无脑”规划、“奇葩”建筑日渐减少。但从各地通报案例来看,仍有少数领导干部热衷于“垒假山”“造盆景”:
一些地方“不建楼堂建场馆、不顾实际造景观”,争先恐后建大亭子、大牌坊等,大得出奇、阔得离谱;一些城市的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过分追求所谓“时尚范、艺术味、国际化”,却忽略了基础功能、便民设施;有的地方目光短浅、急功近利,为了“面子”光鲜不惜破坏生态“里子”,“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家园变成了冰冷的“水泥森林”……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财政虚耗、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更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伤了老百姓的心。
“形象工程”出现的根源,在于少数领导干部政绩观的扭曲。有的领导干部缺乏真抓实干的能力,却很会往自己脸上贴金,怎样才能省时省力地展现自己的“治理能力”、如何满足内心的“政绩冲动”,搞“形象工程”往往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与此同时,有些地方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领导干部手中权力不受约束,集体决策形同虚设,客观上也为一些“形象工程”盲目上马提供了可能。
一个地方的形象,不是靠一两个华丽景观撑起来的;领导干部的政绩,不能建立在“形象工程”之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情节严重的”,处分由“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改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释放了强烈信号。
工程能不能上、项目能不能建,多向群众征求意见,多在集体决策中斟酌完善,摒弃个人政绩之“小我”,致力于民生民心之“大我”,才是堂堂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