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的自由?
2018-11-17
在当代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没有任何概念比自由更为重要。在关于自由的当代讨论中,没有任何文献比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更有影响。自伯林1958年发表这篇文章以来,关于自由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展开的,并形成两个对立的阵营。本文将论证,无论是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的支持者,还是第三种自由的倡导者,都不能解决关于自由的这场争议。因为他们都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不应该追问“什么是自由”,而应该追问“什么的自由”。
自由的困境
两种自由观念之区分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由积极自由引起的。自由主义者拒斥积极自由的观念,而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大都坚持积极自由是自由的应有之义。因此,我们需要对积极自由的观念加以更深入的分析。
自由主义拒斥积极自由,主要出于两种理由。一种理由涉及到能力问题,因为消极自由实质上是要求不做什么,而积极自由则是要做什么,这样它会涉及做事情的能力。另外一种理由涉及专制主义,而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普遍理性的积极自由会控制个人的激情或欲望,用集体意志来压制和统治个人意志。另外一方面,积极自由会表现为民主政治,而自密尔以来,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的最大担心就是“多数人的暴政”。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最为珍视的消极自由必然会受到摧毁,个人权利必然会受到侵犯。总而言之,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不相容的,是相互冲突的,前者会侵犯后者的领域,会干涉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这意味着积极自由的观念有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积极自由要求人们不仅具有自由权利,而且也要求人们具有做事的自由能力;第二,积极自由的观念体现了德国唯心主义的理性主义理想,而这种理性主义理想会导向专制主义。我们下面先讨论专制主义,然后再分析能力问题。
自由主义反对积极自由,一个重要理由是它会导致专制主义。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积极自由的观念有三种含义:第一,自由意味着我是自主的;第二,自由意味着实现理性的统治;第三,自由意味着实行民主。自由主义者拒斥整个积极自由观念,而非仅仅反对它的某种含义(如第二种含义),这是因为他们认为,积极自由的三种含义之间存在逻辑联系。
这种逻辑联系是这样的。积极自由首先意味着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控制自己、引导自己并且自己做出决定。但是,如果我是由欲望或冲动支配的,那么我能够说是自己的主人吗?这种由激情支配的我能把自己引向幸福的未来吗?我是自己的主人,这能否意味着我可以不按法则行事?我们对这些问题认真思考之后,就会做出否定的回答。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做自己的真正主人,那么我们必须用理性来支配欲望或冲动,我们必须用理智抑制自己的激情,我们必须按照法则行事。这样我们就从第一种含义的积极自由转化为第二种含义的积极自由,即理性的统治。理性与欲望有一个重要区别,即它是普遍的。特别是对于德国唯心主义来说,理性是普遍的,这意味着一个人的理性与所有人的理性是一样的。这种普遍的理性揭示普遍的法则,而我们按照法则行事,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它也会把我们引向所有人都能够获得自由的未来王国。这样我们就从第二种含义的积极自由转化为第三种含义的积极自由,即民主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无论是作为理性的统治还是民主政治,积极自由都会侵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都会导致专制主义或多数人的暴政,在这种意义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不相容的。
这种专制主义的批评依赖于积极自由三种含义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而这种逻辑关系依赖于这样的假设:第一种含义的积极自由会导致第二种含义的积极自由,第二种含义的积极自由会导致第三种含义的积极自由。这种假设的实质是,“理性专制主义”与“多数人的暴政”内在于积极自由的第一种含义之中,即内在于“我是自己的主人”之中。这种假设是成问题的,因为“我是自己的主人”只是意味着我是自主的,而且我们不能从它推论出“理性的统治”与“人民的统治”。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承认第一种含义的积极自由有可能导致第二种和第三种含义的积极自由,但是我们同时也会否认这种“导致”是必然的。实际上,第一种含义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相容的,只有第二种含义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不相容的,第三种含义的积极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消极自由是相容的。自由主义者仅仅基于第二种含义而拒斥积极自由观念,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是,你是否拥有自由是一回事,你能用这种自由做什么是另外一回事,而前者远比后者重要。这种观点引起的质疑是,如果你不能用这种自由做任何事情,那么这种自由对于你还有什么价值或意义?即使我们承认,把自由与能力区分开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切断自由与能力的关联则是错误的,因为这等于坐实了这种指控,即自由主义的自由是纯粹形式的。我们不能把自由等同于能力,也不能把权利等同于权力,但是自由显然需要某些前提条件,而某种程度的能力肯定是其中的一个。
自由的困境,或者更准确地说两种自由观念的困境,典型地表现在“能力”问题之中。这种困境表现为一种两难处境:如果按照消极自由的观念把能力排除于自由之外,从而自由与能力完全无关,那么这种自由就是纯形式的,它对于很多人来说既无价值也无意义;如果按照积极自由的观念把能力纳入自由之内,从而自由随着人的能力的增减而增减,那么这种自由观念显然是不正确的。
第三种自由
在由两种自由观念引发的争论中,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支持者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方是错误的。虽然双方各有自己的道理,但这种道理还不足以说服对方放弃自己的观点,这样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就呈现出一种僵持的对立状态。这种僵持的对立状况促使一些理论家寻找第三种自由观念,而它能够既克服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对立,又能够把它们的合理内容包含在内。在提出第三种自由观念的理论家们之中,最著名的代表是麦克鲁姆(Gerald C.Mac Callum)。
麦克鲁姆给自由下了这样一个定义:“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变为或不变为)Z方面是(或不是)自由的。”这个定义中的自由有三个变项,其中X代表行动者,它是某个人或某些人;Y代表约束性条件,即强迫、限制、干涉或阻碍等等;Z代表行动者的行动或者所需要的条件。这个定义表明,自由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即由行动者、他(或他们)受到的约束以及他(或他们)去做的事情所构成的关系。这样当我们说到“自由”时,第一,它是指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自由;第二,它是指他(或者他们)摆脱某种强迫、限制、干涉或者阻碍的自由;第三,它是指他(或者他们)去做或不做什么、变为或不变为什么的自由。虽然自由概念由这三个变项构成,但是当我们在特殊语境中说到“自由”时,有时只强调其中一个变项或者两个变项。
麦克鲁姆基于这种三位一体的关系,批评伯林对两个自由的区分是错误的。伯林有时简略地把消极自由表述为“免于什么的自由”,把积极自由表述为“去做什么的自由”。在麦克鲁姆看来,伯林的区分不仅不能真正区别开两种不同的自由,而且他对自由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两种自由中的任何一个都是只强调一个特征,而漏掉了另外一个特征。例如,在消极自由中只强调免于什么,漏掉了去做什么,而在积极自由中只强调去做什么,漏掉了免于什么。因此,一些人主张消极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另外一些人认为积极自由是真正的自由,这并不表示他们真正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自由,而只是表明他们认为自由的两个特征中某一个是更重要的。
麦克鲁姆所说的自由表达了第三种自由观念,而在他看来,这种自由观念超越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对立,能够平息关于两种自由的争议。然而,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的争议显然不是能够这样轻易平息的,而且麦克鲁姆的第三种自由观念也同样会受到批评。麦克鲁姆的第三种自由无法解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对立,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这种对立所反映的东西不是关于同一个自由概念的两种不同解释,而是关于生活目的的深刻分歧以及两者之间的不可调和态度。也就是说,支撑两种自由之区分的东西是更深刻的。在这种意义上,任何第三种自由观念都无法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和解。
自由的分界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呈现出对立的状态,这是因为两者都被看作是对“什么是自由”的回答。两者的回答是不同的,因此被视为两种不同的自由观念,并且由此形成僵持的对立。如果我们按照这种思路来理解两者的对立,那么这种对立是无法克服的。然而,很多政治哲学的研究者都有这样一种直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不像是对立的。这种直觉使人困扰,但是又没有办法摆脱。
要想摆脱这种困扰,我们就必须换一种思路:不再考虑“什么是自由”,而是思考“什么的自由”。这种思路转换的理由在于,虽然我们频繁地使用“自由”一词,但是在不同的场合,“自由”所意指的东西是不同的,因此它的含义是不同的,而这些不同归根结底表达了自由的不同性质。如果我们要思考“什么的自由”,那么我们首先应该追问“自由的威胁是什么”。因为在这种追问中我们会发现自由存在不同种类的威胁,并且这些不同的威胁对应于不同的自由,而这些不同的自由不是“什么是自由”能够给予确认的。
我们可以发现对自由的威胁主要有四种。第一,我是不自由的,原因在于我不是自主的。我不能决定自己如何行动,也不能做出自主的决定。在这种意义上,自由的威胁是没有自主。第二,我是不自由的,原因在于我没有选择。虽然我能够自主,能够做出自己的决定,但是我没有选择的余地。在这种意义上,自由的威胁是没有选择。第三,我是不自由的,原因在于我受到了干涉。我是自主的,也能够进行选择,但是我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上,自由的威胁是干涉。第四,不是“我是不自由的”,而是“我们是不自由的”。“我们”之所以是不自由的,原因在于受到了别人的支配。在这种意义上,自由的威胁是专制主义或者“多数的暴政”。
如果我们认真分析,那么就会发现与四种威胁相对应,存在四种不同性质的自由。第一种自由的威胁是没有自主,所对应的是本体论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自主。第二种自由的威胁是没有选择,所对应的是道德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能有选择。第三种自由的威胁是干涉,所对应的是政治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没有干涉。第四种自由的威胁是他人的支配,所对应的是群体的自由,即自由意味着我们统治我们自己。前三种自由(本体论的自由、道德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是个人自由,而第四种自由是群体的自由。个人自由又可以分为人的自由与行动自由,本体论的自由是人的自由,而道德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属于行动自由。我们需要对这四种自由加以具体的分析。
本体论的自由是人的自由,即一个人是自主的。说一个人是自主的,这是指他能够自己决定自己如何行动,能够过自己想过的生活。自主意味着一个人的自我统治,他能够做出自己的决定。自主的敌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操纵,另外一个是强制。如果一个人受到了别人或机构的操纵,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那么他就不再是自主的。如果一个人受到了别人或机构的强制,不再能够做出自己的决定,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也就是说,当自由的威胁是不能自主时,所对应的自由是本体论的自由。
道德的自由是行动自由,即一个人能够选择。选择、道德自由与道德责任这三者是密切相关的。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是自由的,因此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一个人是不自由的,那么他就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说,一个人在别人枪口的逼迫下做了某件事情,或者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做了某件事情,我们一般都不会认为他们对所做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对于道德责任来说,自由是一个必要条件。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责任。
政治的自由也是行动自由,即一个人免于干涉。政治的自由本质上是权利问题,也就是说,“自由”(freedom)在这里变成了“自由权”(liberty)。自由权意味着人们享有的各种权利,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政治参与的权利等等。一个人是自由的,这是指他没有受到干涉,他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也没有受到侵犯。虽然干涉个人自由或者侵犯个人权利的来源有很多,如他人或者团体,但是政治自由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即免于政府官员的干涉。
本体论的自由、道德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都属于“我”的自由,即个人享有的自由,而群体自由则属于“我们”的自由。这里作为群体的“我们”有两种所指,它可能是指某个社会中的某个少数群体,它也可能是指某个社会中的所有人。对于群体自由来说,这两种所指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是指某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那么群体自由针对的东西是专制主义。如果“我们”是指某个社会中的某个少数群体,那么群体自由针对的东西则是“多数人的暴政”。
把我们的上述分析和论证总结一下:自由可以区分为群体自由与个人自由,而个人自由又可以分为三种,即本体论的自由、道德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在这三种个人自由中,它们所面对的威胁是不同的,从而它们强调的东西也是不同的。本体论自由的威胁是不能自主,道德自由的威胁是没有选择,而政治自由的威胁是外部干涉。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界定自由,而不同领域中的自由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关于自由的争论中,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没有对自由分界,没有澄清自由的不同领域与不同含义。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争论就是如此。伯林的所谓消极自由,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自由。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有三种含义,即“我的统治”、“理性的统治”和“我们的统治”。在这三种含义中,“我的统治”是我们所说的本体论自由,而“理性的统治”和“我们的统治”属于群体自由。按照伯林的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不相容的。但是按照我们的区分,消极自由作为政治自由与积极自由作为本体论自由和群体自由则不是不相容的。在我们所做的分界中,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对立得到了化解。
如果我们的上述分析和论证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这个结论就是:要想发展自由理论,要想克服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对立,我们需要做的事情不是提出某种第三种自由概念,而是准确地区分和界定三种个人自由概念,即本体论的自由、道德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