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的内涵及其历史解读
2018-11-17
关于“文明”一词的内涵,学术界有众多的阐述,大体的认识是:所谓文明,就是指人类进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生存方式(样态)以及其所创造的成果。其标志有八:一是私有制的产生;二是阶级的形成;三是创造财富的能力达到了能够养活一部分无需直接从事生产(获取食物)的人口,从而形成了社会分工;四是在村落、聚落、城邑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城市(城邦);五是国家的正式诞生与运作;六是法律的基本定型;七是文字的诞生;八是除了物质生活之外,形成了相应的精神(宗教、艺术、建筑等)生活。
与文明的研究比较充分相反,关于“法律文明”之内涵的解释很少,在中文文献中至今也没有一部辞典对其作出阐释。基于此,笔者试图就法律文明作一些内涵辨析以及历史解读,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与重视。
法律文明的内涵
与我们对文明的研究比较深入相对,学界对法律文明的探索才刚刚开始。
(一)国外关于法律文明的看法
在西方各发达国家,关于“法律文明”的研究不多。一方面,英语中“法律文明”(legal civilization)一词,不是一个严格限定的概念。英文学者是在一个较为宽泛的语境下使用该词。在这方面,legal civilizations近乎被等同于legal systems(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主要指common law(普通法,英吉利法系)和civil law(市民法,大陆法系)。另一方面,“法律文明”(legal civilization)一词有时主要讲的是degree legal civilization(法律文明的程度),特别在于表示high degree of legal civilization(法律文明的高级阶段)。而英美人使用更多的,大概是legal culture(法律文化),主要指称法律的精神和观念,以及围绕与法律实施相关的各个领域。
在法语中, 一般也不说法律文明, 而是用法律文化(La culture juridique)一词取代。在德语中,法律文明一词表达为Rechtszivilisation,如Europaische Rechtszivilisation(欧洲法律文明)等,但用得不广泛。西班牙语中,只有文明(Civilizacion)一词,而无“法律文明”之用语。意大利语中有法律文明(Civiltà Giuridica)一词,但该词一般是相对于“法律传统”(Tradizione Giuridica)而言的。法律文明主要包括当代,而法律传统关涉的仅仅是过去。在国外的法律辞书中,日本的法学辞典一般以收词量丰富为人们所知。但在岩波书店于1937年出版的权威法律辞书《法律学小辞典》中,没有法律文明的释义。过了近80年,有斐阁出版的《法律用语辞典》(2012年第4版)也没有设置法律文明的条目。
(二)中国学界对法律文明的认识
我国于20世纪出版的各种辞书和专著,对法律文明都没有设置条目予以阐释,如由日本学者清水澄编著、张春涛和郭开文翻译的《法律经济辞典》,对法律文明只字未提。稍后,由著名民法学家李祖荫编的《法律辞典》也同样如此。至20世纪30年代中叶,相继推出的两部大型法律辞典,即汪翰章主编《法律大辞典》和郑竞毅编著《法律大辞书》,虽然收录法律词目比较多,但对法律文明,也未设置词目。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乃至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所出版的各种法律辞书中,如1980年《法学词典》(包括1984年修订版)、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包括1995年修订第二版),“法律文明”仍然没有设条。2015年在编辑《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三版时,法理学分科最初也没有设计“法律文明”条目,后来笔者向法理学分科主编李林、刘作翔教授建议,加设此条目,并毛遂自荐,由笔者来承担该条目的写作任务。
而学者的著述,对法律文明已略有提及,虽然在概念上还有分歧。如有提“法律文明”的,有提“法律制度文明”的,有提“中华法律文明”“汉语法律文明”“欧陆法律文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西方法律文明”“盎格鲁-美利坚法律文明”等的,也有提“法制文明”“法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秩序”的,等等。但所表达的意思大体相同,基本上指向法律文明,并涵盖了法律理念和意识、法律制度与原则、法律的实施与运作等,只是在一些细节上略有区别。
总结上述学术界对法律文明的认识,笔者认为,可以将法律文明定义如下:法律文明就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相关的各项元素的总和,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法典、判例以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其相应的设施,法律教育,法律学术,法律遗存。
法律文明之内涵的历史解读
由于文明(社会)是相对于蒙昧、野蛮(时代)而言的,法律文明也是与法的蒙昧、野蛮相对的,它是在劳动分工、社会分层、城市(城邦)、文字、阶级、国家等诸项文明要素形成之时,才最终定型、确立下来的。所以,解读法律文明的内涵,必须将其置于文明诞生以及其形成之历史背景下才能成功。以此为视角,可以从上述七个元素入手,来解读法律文明的内涵。
(一)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
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看法、观念和评价,它是法律文明的首要元素。由于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是一种人的思维活动,只保存在人的内心里,比法律规范更加难以把握,必须表达出来,他人才能知晓。而要将法律意识和思想表达出来,就必须要有载体和路径。在已经产生文字的文明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思想,借助语言说出来、借助文字记录下来以后,可以通过一些物质载体,如纸、绢、石、泥板、竹简、木牍等,刻写、印刷后,以著作、论文、诗歌等形式让他人得知。但是在文字还没有发明,人们之间的交流、前人与后人的思想传承只能通过口耳相传的初民时代,后人想要了解前人的法律意识和思想的详细内容,就是非常困难的了。因为考古学家可能会发现房屋、船只、植物、武器、工具,甚至服饰、法典等,却无法知道古人心里的想法。
因此,作为法律文明之元素的法律意识和思想,最初的形态,我们只能从一些人类早期的传说(神话)和考古出土的遗存中,或者后世法典的规定中(字里行间)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比如,我们从传世文献中获知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在公元前3000年,神权法思想曾是习俗和惯例(法律)运作的指导思想。而这一点,得到了考古出土文物的证明。在苏美尔古代城市乌鲁克等地的考古挖掘中,人们发现乌鲁克在当时曾是地球上最大的城市,而且在公元前3600年就建造起了用作祭祀天空之神“安”(A n)的宏伟的神庙。
(二)法典、判例以及法律规范
法典,是人类法律文明最为直接和最为经典的体现,也是法律文明的核心元素。到目前为止,通过考古发掘,我们所发现和知道的人类最早的法典,都集中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如乌鲁卡基那立法(公元前2378年)、《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95年前后)和《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765年)等。
但是,在法典之前呢?当乌鲁卡基那立法改革出现之前,公元前5000至公元前2900年时期的初民社会,文字正在孕育,记录人类法律规范的材料还没有达到丰富和成型阶段,我们就不可能指望会有法典出现。此时,我们应当如何探寻法律文明的起源呢?按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规律,法典也是有它的起源和演变进程的。因此,在文字尚未诞生、成文法典还没有编纂之前,分散的、零碎的关于规范人们行为的风俗习惯,甚至某种习惯法表述已经产生,只是表现形态、公布途径和传播形式与成文法典时代不同而已。
判例也同样如此。在埃及出土的第六王朝(公元前2345—公元前2181年)纸草文献(编号9091号),记录了一个法律诉讼的案例,内容为一户家庭的长子与其异父兄弟争遗产的诉讼。最后法庭表示,不管是哪方当事人,如果其提出了无可指责的、可信赖的证人,这些证人又神面前发了誓,那么,法庭可以支持。应该说,埃及在第六王朝时进入文明国家时代已经有800余年,但离史前社会还不是太远,因此,在其法庭判例中保留有原始社会末期法律运作状况,还是可能的。或许在文字诞生前的史前社会,还不会产生遗嘱这样的法律文件,但是以目击证人(通过向神发誓)来证明事情的真实,应该是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中是相通的。
(三)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就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定格了的约束人们之各个方面行为的一整套规则。如婚姻制度,就是人们在缔结婚姻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土地制度,就是由法律所规范的人们必须遵循的涉及土地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转让等的规则;刑事法律制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一般都由成文法典,或者成体系的判例所确立,比较齐全,也很系统。而在初民社会,那时,由于尚未有成文法典,没有体系化的判例,因此,法律制度主要是由风俗、习惯以及酋长、部落联盟首领等的命令等所确定,通过口耳相传得以保留传承。
(四)法律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其相应设施
法律的实施,对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保障民众的财产、利益和安全,确定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都是至关重要的,此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使在法律规范慢慢形成过程中,在公元前三四千年的初民社会中,情况也一样。当然,那时的法律,还不是成文法典,只是在形成、定型过程中的神谕、习惯和王(酋长)的命令等。因此,有关法律实施方面人们的法律行为以及相应的设施(审判机构、场所、刑具、器材等),也是法律文明的重要元素,是我们探索法律文明起源的重要对象。
在古代埃及,我们对古王国时代法律运作的状况已经有所了解。因为考古发掘出土了这一时期的一批石碑和草纸,上面记录的法律铭文文书显示,当时法律的运作,主要由一个司法系统负责。在这一系统中,司法的最高长官是国王法老,他是正义女神玛阿特的祭司,虽然在事实上他几乎从来不审理案件;下面是国王的代表维西尔(Vizier),他是法庭的首席法官;再下面是一批司法官员,他们也都是玛阿特的祭司。遇到案件审理,大部分是根据先例来做出判决。
(五)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几乎与法律的诞生同步形成。通过对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遗存)的研究,人类最早的法律教育大约于公元前5000年前后诞生于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我们在乌尔纳姆为乌尔城所修建的塔庙(Ziggurat)遗址中可以发现,塔庙除了祭祀神灵,帮助人们“上天通地”之神事功能外,还具有管理国家、从事以为神服务的名义进行的商品交易等多种功能。尤其是塔庙还是人类早期的学校,在这里,王室贵族子弟,包括具有美好前途的祭司、教士等接受着前辈(主要是书吏)的教育。在这种教育中,包括了各种技艺和知识,当然也包括了当时的国家行政管理、民商事交易规则等法律规范的内容。从考古出土的众多法律泥板文件、书信来看,他们需要很多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如果没有数年时间的学习,年轻人是掌握不了这些技术和知识的。因此,虽然没有法律学校之类的遗址出土,但从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需求,以及神庙等场所所提供的功能上,可以还原出当时法律教育的情景。
(六)法律学术
法律学术,是人们对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的过程及其成果。如考古学家在苏美尔早期城市乌鲁克及其周边地区挖掘出的5800多块泥板,经测定属于公元前3200年前后的文书泥板。此时应属于酋邦时代,文字还处在产生过程之中。但从这些泥板上面所刻(包括打洞)的符号、标记、数字,以及分栏、分箱(数块泥板集合放在一起)等编排格式,考古学家推测其为人类最早的生产、生活物品以及知识、经验的系统记录和总结,它显然是后世百科全书汇编的滥觞。如果我们进一步将这些泥板视为人类最早的“学术研究”作品,那么,是否也可以推测在此时不排除对习俗和惯例的记录、比较、汇编这类“法律学术”活动也已经开始了,只是目前还没有被我们发现而已呢?
在公元前22世纪的《乌尔纳姆法典》和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的序言中,都有比较系统完整的正义理论和立法观点。这些当然不仅仅是乌尔纳姆和汉穆拉比的思想,而是包括祭司、立法者和法律研究者在内的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集大成,是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在人类的早期,出现这么伟大的法典,虽然以乌尔纳姆和汉穆拉比等的名字命名,但背后必然有数代乃至数十代伟大的立法者和法律研究者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只是他们的名字没有流传下来。
(七)法律遗存
法律遗存,是指人类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各种出土文献、器物、遗址(民居、宫殿、神庙、城廓等)以及墓葬中体现法律文明活动与成果的物质,是我们的前人在创建法律文明活动中所遗留下来的物品与印迹,如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出土的反映公元前2095年前后两河流域立法活动的成果结晶《乌尔纳姆法典》;在中国陕西省出土的记录“大禹治水”事迹的《遂公盨》,上面所铸99个文字,印证了《尚书序》和《尚书·禹贡》所记载的大禹“随山浚川”治理洪水之史实的真实性,从而成为珍贵的公共权力运作的法律遗存。
结语
以上,我们对法律文明的内涵作了梳理、辨析,对法律文明诞生过程中的七大构成元素进行了解读、阐述。我们认为:法律文明内涵中诸项元素是彼此互相依存,紧密相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思想源泉和理论指导;法典、判例以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法律实施以及其具体设施,是法律文明的运行系统,是法律文明物化的基础和条件;法律教育和法律学术,是法律文明萌芽、产生和成长,以及其代代传承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法律文明进步的阶梯;而法律遗存,则向我们透露了法律文明所经历的辉煌历史和曲折道路,向人们叙述着一代代法律人精彩的历史故事。
法律文明的总体进步趋势都是不可阻挡的,其凝练的法律文明的核心要素也是相通的,具有普遍的价值。这就是:第一,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民主立法的结果;第二,法律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幸福,她追求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三,法律至尊至上(良法之治);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事权利主体平等);第五,人生而自由,而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第六,权力必须分立,互相制约,其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第七,契约自由与契约神圣,它是建构诚信社会的基础;第八,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九,受到司法独立保障的司法公正;第十,无罪推定,公民基本人权必须得到保障。这些价值既是人类法律文明数千年来进步、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是现代法律文明得以屹立于世界的标志,也是法律文明对人类整体文明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