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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8-11-17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3期
关键词:遗失物旧伤房东

捡到手机后不小心把它弄丢,需要赔偿失主吗?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在公园散步时捡到一部手机,联系上失主后,他说第二天来取,让我帮忙保管一下。当天,我就把手机放在家里,可是没想到晚上我出门后家里进贼了,除了我自己丢了点现金外,捡到的那部手机也不见了。请问:我需要赔偿失主的损失吗?

安徽 梅先生

梅读者:

您拾得的手机属于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您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应该负有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若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您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编辑同志:

我男朋友今年55岁,是一名退休人员。2011年,我与他相恋并开始同居。2018年7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我男朋友提出分手。我当时和他在一起的时候才34岁,现在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他好几年,越想越觉得划不来,越想越觉得委屈。请问:我可以起诉他索赔青春损失费吗?

深圳 张安

张安读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六条规定:“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因此,青春损失费从债法上是没有依据的,法官判案要以法律为准绳,没了“准绳”,自然就失去支持的法律依据。所以,您的该项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租赁房屋后得知房屋已被拍卖,我应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今年,我租房准备开画室,租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签订协议当天,我便向房东支付了第一年租金。房屋装修费用付了约8000元。租赁协议有约定,租赁期间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征得房东同意并由我自行承担装修改造费用,所以我装修之前也和房东说过了。画室开起来不久,我得知所租赁房屋已在2018年2月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且已向房东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18年4月30日前搬出。现在房东愿意退房租,但是装修费用不愿意补偿给我。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南京 孙思远

孙思远读者:

因涉诉房屋在协议签订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因此房东对该房屋已形成无处分权,故在此情形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同时,虽然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征得房东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费用,但此约定应基于您可以正常使用承租房屋的前提下。房东明知出租房屋已被拍卖仍然出租给您,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应当向您返还已收取的房屋租赁费,并赔偿您因此受到的损失,即应赔偿装修费用给您。建议您与房东协商,协商不成您可以依据证据,比如租赁合同与装修合同,去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军人退伍后旧伤复发算工伤吗?

编辑同志:

2017年年初,我在部队一次训练过程中,腿部意外受伤,经鉴定构成残疾,且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伍后到一家工厂就职,做一些简单的工作。但是前一段时间,在工作时突然感到腿部疼痛,随后被医院确诊为外伤性关节炎,必须住院一段时间。于是,我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却说我的伤并不是在车间工作时导致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此次旧伤复发算工伤吗?

河北 王辉

王辉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您在部队服役期间,在训练中受伤,构成伤残且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属于上述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您此次旧伤复发,虽然不是从事生产工作造成的,但是按照上述规定,您应该享受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故您此次的旧伤复发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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