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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保护”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

2018-11-16耿智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路权交通事故

摘 要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的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也愈演愈烈,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以“生命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使得很多案件中机动车一方承担了全部责任,这样的情况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到底应该按照现行规定,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命权;还是应该根据“路权”确定责任成为了讨论的关键。

关键词 路权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作者简介:耿智超,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349

一、“生命权保护”原则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交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们国家对于交通活动的规范又迈上了一个台阶,不过《道交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里出现了所谓“机动车全责”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以交通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都是所谓强势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案件中不乏由于除机动车以外所谓弱势的交通活动主体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碰撞。有民众认为这样可以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车的意识,让他们在行驶过程中更加谨慎,保障了除机动车以外的交通活动主体在交通活动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不过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却认为这样的认定并不合理,相比于机动车,除机动车以外的交通活动主体确实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不过现在“机动车全责”的认定标准使得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为变得更加“任性”了,行人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等现象愈演愈烈,“生命权保护”原则看似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实际上确使得交通事故发生更加频繁,交通秩序更加混乱,并未真正起到对于公众生命权保护的效果。

(一)未达到保护生命权的目的

我国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会倾向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在交通事故中对于生命权威胁较大的群体,希望达到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不过只是在个案的判定中会倾向所谓的“弱势群体”,民众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意识并不强,个别案件中责任判定偏向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虽然让案件中的受害者的利益受到了保护,不过对于整个社会生命权保护的意识并没有明显的作用,反而牺牲了案件中机动车一方的权利,这样的处理确实有失公允。

所以“生命权保护原则”在我国现实情况下无法真正让公民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

(二)使得交通规则更加混乱

由于我国在交通事故责任方面更多的强调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使得交通事故中双方承担的责任大小存在差异,机动车承担的相关责任偏重,有些案件中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的一方并非是造成全部过错的行为者,却承担了事故中的全部责任。正是所谓的“机动车全责”的现状使得行人、非机动车等无视交通规则,行人随意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等违章现象屡见不鲜。“机动车全责”的确让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所提升,不过却让行人、非机动车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过渡放任自己的行为。生命权的保护不但没有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还牺牲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保护的目的没达到,反而使得更多人成为车轮下的牺牲品。

在机动车与除机动车外的交通活动主体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须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事故的责任系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否则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本质上的意思究竟是否是机动车负全责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实践中,只要在机动车与除其之外的交通活动主体发生碰撞的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忽略了“路权原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导致现实中“机动车承担全责”的局面。这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其在驾驶时更加谨慎,不过这也变向使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更加放任。

二、“路权保护”原则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上述分析可见以“生命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责任认定并不适合我国现状。而以“路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能更有效的解决我国现在严峻的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路权保护”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人们对于自身责任大小有着更加清晰的认知;路权相关理论本身的规定为有关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所以加强“路权保护”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中的作用的重视,提高“路权保护”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中的地位,不仅能缓解我国交通事故多发的现状,还能让我国的交通活动真正驶向正途。

(一)“路权保护”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

1.交通活动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

“路权保护”原则非常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可以通过“路权保护”原则的规定来确定交通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现代交通的发展使得我们生活中的交通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车辆的数量和类型的不断增多,汽车行驶速度也越来越快,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彰显了我们生活的快速发展,同样,这样的情况也使得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大大增加,在这样的现状下,交通活动主体之间再想单纯地靠所谓的礼让精神进行交通活动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现在的交通活动中必须有新的思想指导并规范人们的交通活动。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保护”原则,使交通活动主体在行使自己的路权时,明确知晓自己也有义务不去侵犯他人享有以及行使路权。这种清晰、明确的权利义务表述,不仅可以缓解现在存在的例如交通阻塞,车辆违规并线等道路交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更加顺畅有序,也可以大大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更好的保证交通活动主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路权原则带来的明确权利义务也让交通活动参与者更加明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责任是什么,使得责任认定更加公正合理。可见“路权保护”原则就是新时代我们需要的新的从事交通活动的指导思想。

2.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活动主体之间的路权的范围一旦在空间上发生重合,就会因双方碰撞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可见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就要原因就是没有有效遵守“路权保护”原则。根据“路权保护”原则确定的相关规则,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交通活动主体在交通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交通活动主体参与交通活动时更加安全。而且“路权保护”原则下的交通规则及责任认定方式更加理性、明确,这样无论是在预防交通事故發生,还是通过合理认定责任来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方面都更加合理有效。因此,“路权保护”原则也应是规范交通活动和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标准。笔者认为,“路权”原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人们对于自身责任大小有着更加清晰的认知;路权理论的规定为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二)“路权保护”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具体措施

1.以“路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责任认定的理性分析

笔者认为想要真正做到贯彻落实“路权保护”原则,就必须将“路权保护”原则的理论内容与交通活动的现实相结合,进而让交通活动主体知晓自己在怎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在只有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并未发生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很明确,哪一方发生过错行为,哪一方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事故双方都发生过错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中,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就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按照“路权保护原则”,认定交通事故中双方如何承担责任一般有以下情况:若交通事故中一方违反通行权,另一方并未违反通行权,则由发生违反通行权行为的一方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通行权,还是单纯在通行权层面考虑,就无法解决问题。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将优先权放入考虑范围,双方享有通行权的情况相同,那就由未遵守优先权规定的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在该交通事故中,双方不仅同时都发生违反通行权规定的行为,而且都发生违反优先权规定的行为,双方行为包含的过错情况相同或很难判断过错的比例,那么双方应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其实虽然是同等责任,不过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并不一定完全相同,虽然这样的判定并没有保障绝对的公平,不过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加快速高效的处理交通事故。而如果双方都没有违反优先权和通行权的规定或都有违反优先权和通行权的规定以外的行为,应当分析案件中的相关安全因素,根据对于安全因素的分析结果来认定事故责任。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为了弥补法律滞后性提出的兜底条款。

2. 以“路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责任认定的实际应用

关于机动车等交通活动主体通行权的确定,应根据道路条件和具体交通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果道路上有用于确定交通活动主体从事活动范围的表现或者隔离栏等,那么就按道路上的标线或隔离栏的设立情况来确定交通活动主体各自的通行权;如果道路上并没有设立标线或隔离栏的,那么就按道路的宽度来确定交通活动主体的通行权。也就是说这些路段上确定通行权的范围是根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做出适合的规定;如果上述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问题,确定通行权的任务可以交给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

而优先权的确定也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依据通行权的规定无法确定该交通事故的责任时,确定优先权就成为了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方法。在这条道路上,如果一方交通活动主体享有通行权,另一方不享有通行权的交通活动主体在此条路上与前者相遇,那么享有通行权的一方享有优先权;如果在有交警指挥或者设立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和路段,发生上述情况时,优先权就需按照交警的指挥或者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来确定;当然,交通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例外的情况,例如车辆行驶到人行道须让行等,所以很多优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来确认的。

参考文献:

[1]李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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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法律与科学.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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