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与可持续发展
2018-11-16杨海军何书雯
杨海军 何书雯
[摘 要] 工业革命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在对工业文明及其所依附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了自然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能够较好地纠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各种弊端,有利于环境危机的解决,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关键词] 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 ; 人类中心主义;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B0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8)11-0056-10
工业革命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并严重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工业文明时代,敏感的思想家们对此已经有所察觉,对工业文明及其所依附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产生了自然中心主义(natural-centrism)。基于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反思,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提出了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甚至取消人类的主体地位)以实现生态和谐的主张,对当今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自然中心主义的内涵
自然中心主义,又称为非人类中心主义(non-anthropocentrism)或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自然中心主义认为,西方近代以来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把人看作宇宙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只具有人所需要的工具价值,这种观点导致了人对自然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产生。解决环境危机就必须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进行批判反思,并建立关怀自然的伦理意识。“要求把伦理学的概念扩展到人之外的自然客体,把人类的道德关怀给予包括自然界在内的所有生命,把道德范畴延伸到整个生态系统,重新确立生态价值观,寻求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健康关系”[1]。
自然中心主义认为,一切自然存在物与人类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自然生态有机体,它们应当像人类一样被纳入到伦理关怀的范围,应当享有道德权利。自然中心主义强调,“首先是要尊重生命。生物和人一样,应该在地球上享有合法权益。无论动物、植物,还是高山、大川,都有生存的权利,理应和人类一样,都是大自然中平等的一员,不存在统治和被统治、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2]。自然界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而且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即使没有人存在,自然界也有保留的价值,“应该用道德的态度来处理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对人讲道德,而且要对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即把道德对象的范围及人类道德的规范从社会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3] 2。
“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一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4]。人原本是自然界中的动物,是一种自然存在,必须依赖其他自然物而生存,同时受到自然法则的制约。“达尔文生物进化论揭示了人从高度发展的类人猿进化而来;细胞学说表明,地球上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命都由细胞构成,而且都是从一个原始细胞库传下来的,构成人类身体的基本单位(细胞),同自然界所有生物体的基本单位是同样的;分子生物学更在分子水平证明了人和其他生物的统一性,人和所有其他有机体的遗传物质都是DNA,所有细胞核使用的都是一套意义相同的密码,也就是说,人同自然界所有生物有相同的遗传物质和通用的遗传密码”[5]。这就进一步揭示了人的生物学本质,人只是自然界诸多物种中的一种,和一只蚂蚁、一只猴子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有的只是进化程度上的不同。因此,人是“万物之灵”,但不是“万物之神”,我们无权主宰世间的一切。人类与生态系统共生共荣,人类要生存,必须在自然中生存;人类要发展,必须同自然一道发展。自然的完整与稳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二、自然中心主义的主要理论
随着人类对工业革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反思的不断深入,環境保护运动应运而生。“美国思想家吉福德·肖是美国最早的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者。他指出,“为了人民的永久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些个人或公司的利益,要实施林地保持。林地保持过程中所有林地资源都是可以利用的。一旦林地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将以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为尺度调和矛盾冲突”[3] 20-21。环境保护运动进一步催生了自然中心主义的产生。概而言之,“西方最有影响的三大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流派的理论是指,由辛格的动物解放论和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构成的动物解放/权利论;由史怀泽的敬畏生命理念和泰勒的尊重大自然理念表述的生物平等主义;由大地伦理学(利奥波德)、深层生态学(奈斯)、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阐发的生态整体主义”[6]。
1. 动物解放/权利论。在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派中,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和以汤姆·雷根(Tom Regan)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反对物种歧视,主张为动物争取与人类平等的生存权利和道德权利。
动物解放论主要由澳大利亚伦理学家辛格提出。在被认为是“动物保护运动的圣经”《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一种新伦理学》中,辛格主张一切具有感觉的动物和人类在道德上是平等的,因此人类要给予所有动物以同样关心。辛格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思想。他认为,“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到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这就是为什么感觉能力(用这个词是为了简便地表达感受痛苦、体验愉快或幸福的能力,尽管不太准确)是关心其他生存物的利益的惟一可靠界线的原因”[7]。动物也有感受苦乐的能力,所以辛格主张我们应该把道德关怀扩展到动物。他认为,以一种会导致痛苦、难受和死亡的方式对待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动物也是错误的。辛格的动物解放论论证了动物拥有道德的身份,提醒人类应该关爱动物,平等地考虑人和动物的利益,把两者的利益看得同等重要。
雷根提出了基于权利的动物保护观点。汤姆·雷根是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杰出的哲学教授。他1983年出版的《为动物权利辩护》一书是举世闻名的动物伦理学文献。雷根把动物是生命的主体作为理论基础,承认动物和人一样具有天赋价值与权利,并主张建构生态共同体模型来保护动物的权利。雷根指出,动物和人一样,都是生命主体,动物也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价值。“动物在这一点上与人是相同的,因而,动物也拥有值得我们予以尊重的天赋价值”[8]。概而言之,雷根主张扩展道德关怀的边界,把道德的范围扩展到动物。
综上所述,辛格立足于关注动物的处境并期望不断改善;雷根立足于动物与人平等,认为人类应该平等地对待动物。辛格和雷根的动物解放/权利论主张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大到动物,人类应该关爱动物,这对于人类如何处理好与动物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动物解放/权利论也有自己的不足,“一是它过于关注个体而忽视了生物和生态系统的整体;二是它仅仅从存在物能否感受苦与乐出发,这就否定了植物和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9]。
2. 生物中心论。阿尔贝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出生于法国,是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他被认为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生命平等论和尊重生命生存权利的思想先驱。他用“敬畏生命”(Recerence for life)来概括自己的伦理思想,首次提出了要将道德关怀扩展到所有生命体身上的设想,他的基本观点是:首先,伦理本质上要体现对“生命意志”的肯定。史怀泽主张,“所有生命都有一种内在价值,这种价值博得了我们的敬畏。生命不是一种价值中立或无价值的天地万物。生命自身就是善的,令人鼓舞和敬重的”[10]。其次,要扩大人的道德责任范围,善待生命。再次,关于生命生存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负有责任。对于其发展能由我们施以影响的生命,我们与他们的交往及对他们的责任,就不能局限于保持和促进他们的生存本身,而是要在任何方面努力实现他们的最高价值”[11]。可以说,自然中心主义把道德关注的范围扩展到自然,正是在人对自然之思和人类的存在之思中产生出来的一个必然的思想成果。
生物中心论秉承史怀泽“敬畏生命”的宗旨,是一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所有生命的伦理学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当代生物中心论的代表泰勒(Paul W.Taylor)是美国纽约城市大学布鲁克林学院的哲学教授,他于1986年出版了其代表作《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他认为,尊重自然的环境伦理学体系通常由3部分构成:一个信念系统、一种根本的道德态度和一套行为规范和准则。在他看来,以生物为中心的生命平等论由4种信念构成,“第一,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一个成员;第二,人类和其他物种一起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体系;第三,所有的机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第四,人并非天生就优于其他生物”[12] 99-100。泰勒要求人们具有尊重自然的道德态度,“道德代理人不应因自己利益的得失而喜悲,应该因为生命的兴衰而好恶”[13]。
泰勒提倡生物中心论应当遵循一定的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一是不伤害原则。从尊重自然的环境伦理学角度看,人所犯的最严重的错误就是伤害那些并未伤害我们的生命。二是不干涉原则。要求我们不要限制个体的自由,对整个生态系统采取一种整体上的自由放任政策。不干涉生物秩序是一种表达人类尊重自然的方式,这种行为显示了对自然的深层尊重。三是忠诚原则。人类要对动物保持一定程度的忠诚,不要故意伤害动物。四是补偿正义原则。如果某个种群被伤害了,要对种群剩下的个体作永久性地保护;如果一个生命共同体被整体毁灭了,就要通过保护另一个与其类似的生态系统而做出补偿。泰勒认为:一种行为是否正确、一种品质在道德上是否善良,将取决于它们是否展现或体现了尊重大自然这一终极性的道德态度及承认生命体的内在价值。“采取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野生动植物看作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12] 71。“生命体之所以具有内在价值是因为生命体是具有其自身善的存在物”[12] 66。人类应站在其他生命的角度去对世界做出评判,去看待有机体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以伦理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持生命共同体的稳定、有序和健康,“尽管我们对一条河没有责任,但我们对于生活于其中的鱼和其他水生植物有责任,因此我们不能污染它”[12] 18。
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物种,人的存活要依靠其他生物,所以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的价值和权利,尽可能做到平等相待。“人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要素,因而人类在自然系统中的地位与其他物种是一样的……我们与地球上的其他生命形式有着共同的特征。我们与它们不仅起源于同一个进化过程,而且与它们共享一个生态环境”[12] 101。生物中心论敬畏生命、尊重生命,为人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不过,“生物中心論为我们保护自然多样性和尊重自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人类与其他生命和谐相处描绘了一幅美丽的图画。但它主张生物平等,否认了人对生态系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就否认了系统内各个因素之间的有机联系”[9]。
3. 生态中心论。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最早反映了这种思想,其突出特征是,强调自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非实体的“整体”视为道德关怀的对象。深层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是它的两个重要形态。在生态中心主义看来,人类必须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人类应该承认生态系统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承认自然界的所有实体都具有道德权利,确认自然界中的实体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生存的权利。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把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多样化视为判断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此外,“奈斯的深层生态学把生态环境视为人的自我的一部分,把保护环境理解为自我实现的内在要求。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把人对自然存在物的客观义务建立在后者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之上”[14]。
(1)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
利奥波德出生于美国衣阿华州柏灵顿市一个德裔移民家庭。1933年5月1日他在《林业杂志》上发表《自然保护的伦理》一文,提出了自己的伦理学思想。这一思想在他的《沙乡年鉴》(A Sand County Almanac)(1949)一书中进一步完善。大地伦理学把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最高的“善”。利奥波德的伦理思想主要表现在:一是扩大了共同体的边界。“生态伦理学中,把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类共同体扩大到人——自然共同体,有资格接受关怀的再不仅仅是人,还有物,……它不是单纯把人而是把人与自然系统当作目的,不是单纯以人而是以人与自然的优化作为价值评判的尺度”[15]。二是改变了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他认为,只承认启蒙利己主义而否认自然界实体的伦理权利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因此他反对人类沙文主义。三是制定了大地伦理学的评价标准。利奥波德说,“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时,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16] 200。利奥波德提出了生命共同体、道义论和伦理进化思想3个概念:生命共同体就是生态体系,它大于个体利益;道义论就是生态良知,它强调对生命本身而不是对人类利益的尊重,强调人对生命共同体的义务;伦理进化思想是进化论的升华,并把进化论延伸至伦理的范畴。“扩展道德共同体的界线,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由它们组成的整体:大地,并把人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与其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16] 194。大地伦理所主张的是一种整体主义的利益观和权利观,要求把享有道德权利与地位的范围扩展到大地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和实体。
(2)奈斯的深层生态学
深层生态学从文化价值上根除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深入分析了环境危机的产生根源。1973年,挪威哲学家奈斯(A.Naess)发表了一篇题为《浅层生态运动与深层、长远的生态运动:一个概要》的论文,提出了深层生态学的概念。深层生态学的两条原则是,“自我实现原则和生态中心平等原则”[17]。这两条原则是深层生态学的最高准则。自我实现原则可以发掘人内心的善,达到物我一体的境界,引导人类对自然界进行认同,并自觉地保护自然、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权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生态中心平等原则强调所有存在物在生存权利和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奈斯认为,“在生物圈中的所有事物都有一种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权利,有一种在更大的自我实现的范围内,达到他们自己的个体伸张和自我实现的形式的平等权利”[18]。这就赋予了生物圈内所有事物的应有权利,告诫人类要尊重生物圈内的所有事物。
(3)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Rolston III)是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教授,他是自然价值论的倡导者,开创了从价值论的角度研究环境伦理学的方向。他努力尝试把生态系统的客观内在价值作为确立道德义务的根据,“罗尔斯顿从生态学视角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哲学关注的目光转向人类和地球生态之关系,转向不曾被人们重视的荒野,通过确定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为当今保护生态系统提供了一个客观的、独立于人们主观偏好的哲学依据”[19]。
罗尔斯顿认为,首先,自然中的价值是客观的。“从生态学角度看,地球是有价值的。人类产生以来的主观性价值不过是发生在地球上的更大的、客观的价值生产和价值支撑事件的一个子集”[20] 6。自然的价值是自然本身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应该自觉承认自然的价值,从而自觉自愿地关爱自然。“自然的内在价值指某些自然情境中的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对照。潜鸟不管有没有人在听,都应继续啼叫下去”[21] 189。其次,自然的客观价值是一种不依賴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内在价值。“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并非不好意义上的‘荒野,也不是堕落的,更不是没有价值的。相反,她是一个呈现着美丽、完整与稳定的生命共同体”[22] 10。罗尔斯顿认为传统的价值定义是有问题的,因此主张要扩大价值的范围,即任何能够对生态系统有利的事物。“传统的理由是说价值就在于利益(实为人类利益)的满足。但现在,这个定义看来只是出自偏见和短视的一个规定”[21] 233。再次,自然具有工具性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某些被用来当作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的事物是工具性价值……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是内在价值”[20] 253。另外,“系统价值是某种充满创造性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产物就是那被编织进了工具利用关系网中的内在价值”[20] 255。最后,要注重对自然价值的评价。他说,“当一位哲学家说‘这是一位价值评价者时,他并不只是把价值评价视为发生在人的内心世界里的事件,以至忘记了这同时是一起生态事件”[20] 277。罗尔斯顿认为,造成近代以来环境危机的原因是人类只看重自身的价值,而漠视自然的价值,“贬低自然的价值而抬高人类的价值无异于用假币做生意。这样的做法导致了一种机能失调的、独断的世界观。因为我们错读了我们的生命支撑系统,我们变得不适应这个世界”[21] 196-197。
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罗尔斯顿以自然价值为切入点阐明了人类对地球的义务。“荒野乃是人类经验最重要的‘源,而人类体验是被我们视作具有内在价值的。认识到这一点后,我们就不愿止于认为荒野有工具价值了——作为产生生命的源,荒野本身就有其内在的价值”[21] 213。纯粹的荒野也是有价值的。荒野能改变人类,而不是人类去改变荒野。自然是价值之源,人类价值也来源于自然。荒野是生命孵化的基质,人类正是从自然中一步一步地进化而来的。作为产生生命的源头,荒野本身就具有其内在的价值。我们要注重整个生态系统的价值。人类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依赖于整个生态系统。如果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人类同样是受害者,将难以持续存在。罗尔斯顿主张人类应该以更加宽广的胸怀关心非人类存在物。人有权利用自然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前提,人类要在尊重自然价值的基础上来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
总之,辛格的“动物解放论”、泰勒的“尊重大自然”、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奈斯的“深层生态学”、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为人类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认识,为人类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提供了有益启示。当今的环境危机多是人为造成的,人类应该对近代以来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进行反思批判。自然中心论从动物权利/解放论到生物中心论再到生态中心论,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整个自然界,其理论的发展推动了环境保护运动的进行,也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辟了新视野,确立了新观念。
三、从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走向可持续发展
如韩东屏教授所说,“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的出现也有不少积极意义。1. 它促使人类更清醒地认识自己及其不足,并重新反思、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2. 它扩展人类伦理关怀视野的做法是正确的和必要的;3. 它所提出的各种具体伦理原则和处理相互关系的优先原则富有启示意义,其中不少原则经改造可拿来为环境伦理观所用;4. 它将人对自然的态度作为衡量人的道德境界的指标,也是十分有必要的”[6]。在自然中心主义看来,人类不能无限制地向自然进攻,不应当以向自然索取尽可能多的物质和财富来代表个人的价值和成功。人类不能以统治自然和主宰自然表示自己的胜利,我们应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共同进化,达到人与自然的“双赢”。
在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下,人类首先应该正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自然的权利,实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由近代的“主客二分”的对立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荣的关系。人类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自然,在生态整体主义下实现种际平等和共同发展。人类要把自然当作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自觉地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和关怀自然。同时,人类应该尊重人之外的其他物种的平等发展权。不能为了人的利益,肆意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可以引导人类更加重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要在环境许可的限度内开展,如果经济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破坏,我们就要以保护环境为先。只有保护好环境,人类才有可能持续生存。
环境危机的现状给予人类以警醒,人类必须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进行批判和扬弃,合理利用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的积极因素。人类的发展要建立在敬畏自然的基础上和自然的限度内,只有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1986年5月26日至27日,在渥太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公众听证会上,斯坦利·罗(Stanley Rowe)提出:“当我们乐观地宣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可以同时并举时,我们必须加上这样一个条件,即必须将生态圈的保护放在首位。经济发展必须放在第二位,必须有严格的生态标准作指导。这些基本思想还远远未被人们普遍接受。”[22]这个观点深受自然中心主义者欣赏和接受。在实践中,人类社会的发展应当在自然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下,通过加强保护环境,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发展绿色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环境危机呼唤着人们按照环境逻辑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要充分尊重自然自身的价值或自然内在的价值。李培超教授指出,“人们爱护大自然是出于对大自然的内在性、独立性的尊敬或敬畏,要充分地认识到大自然的价值绝非只是对人而言的,大自然的价值绝非只是人的工具价值”[23]。余谋昌先生认为,“我们就要承认不仅人是目的,而且其他生命也是目的;而且要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在这里,价值主体不是唯一的,不仅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形式也是价值主体”[24]。人类自觉承认自然的价值,就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环境的正确理念。
从环境伦理的角度看,“我们要想保护好环境,就应该遵循两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即环境正义原则和尊重自然的原则”[25]。环境正义就是在环境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正义。环境正义有两种形式,即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的环境正义。尊重自然是科学理性的升华,现代系统科学和环境科学已经告诉我们,人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尊重自然是人类道德进步的表现。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扩展的。随着人们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环境意识的普遍觉醒,人类已经认识到尊重自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当然,自然中心主义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难以凸显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难以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以积极地保护自然等。由于自然中心主义本身根植于对自然内在本具价值的强调,否定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因此在保护自然环境上采取的方式相对消极,而不是从哲学本质上反思人类应当具有的“本真的生存方式”,因此在引导人类走向真正的可持续发展时有一定缺陷。
人类的持续生存必须以人类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为前提。而生态中心主义的主张过分强调环境的内在价值,当发展与环境发生冲突时,就会忽视发展,这必将对人类的生存带来影响。而可持续发展观是能够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共存、实现共同发展的先进理念。没有发展,人类的生存需要难以满足,人类就不能持续生存。如果人类为了保护环境而生活在贫困状态,这就妨碍了人类实现幸福生活的目标,这与新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相悖的。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如果把自然的权利和价值放在首要位置,这样就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方面是人类不会去破坏环境,环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人类就很难或者不能创造出满足自己需要的更多的物质财富,这必将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要想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从本体论上对人类的生活方式进行彻底反思,并在彻底反思人应当具有的“本真存在”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自然中心主义的优点,克服自然中心主义的缺陷,走向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戴茂堂.对“知识就是力量”的双重否证[J].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1996,(6).
[2]李春秋,陈春花.生态伦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3.
[3]叶 平.生态伦理学[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7).
[6]韩东屏.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是否可行?[J].浙江社会科学,2
001,(1).
[7]P.辛 格.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J].江 娅,译.哲学译丛,1994,(5).
[8]T. Rega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Routlege, 1984.
[9]吴正旺,王伯伟.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J].新建筑,200
4,(5).
[10]Joseph R. Des Jardins, Environmental Ethics: An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Wads
worth Group,2001.
[11]阿尔贝特·史怀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12]Paul W.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Princip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13]Paul W.Taylor.“Biocentric Egalitarianism”,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3, 1981.
[14]杨通进.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剖析[J].哲学动态,2000,(2).
[15]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16]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17]吴正旺.向深层生态学学习[J].华中建筑,2003,(2).
[18]Cf. Pojman, Louis P. ed., Environmental Ethics:Reading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 Boston: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Inc.1998.
[19]王国聘.哲学从文化向生态世界的历史转向——罗尔斯顿对自然观的一种后现代诠释[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0,(5).
[20]H.Rolston III.Environmental Eth-
ics: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the natural World, Philadephia: Tem-
ple University Press, 1988,6.
[21]霍尔姆斯·罗尔斯顿III.哲学走向荒野[M].刘 耳,叶 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2]世界環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23]李培超.自然的伦理尊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4]余谋昌.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是当代环保运动的惟一旗帜吗?[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9).
[25]杨通进.环境伦理与和谐社会[E
B/OL].光明网,2005-07-11.http://news.sina.com.cn/c/2005-07-11
/06096401012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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