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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常见误区

2018-11-16张文莉

农村百事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抚慰金赔偿金损害赔偿

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盲目主张精神损害索赔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人们在行使这项权利时还存有诸多误区。

误区一:赔偿范围“海阔天空”

案例:李老汉在街上遛狗时,一辆轿车将其宠物狗轧死。于是,李老汉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因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老汉的诉求最后被法院驳回。

点评:有的当事人不清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一些情节轻微的侵权损害案件,甚至一般性民事纠纷,自认为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就提出索赔要求。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包括: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以及大量的刑事案件,虽牵扯人的精神,造成当事人精神的焦虑和心灵的创伤,但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误区二:诉讼请求“不分时空”

案例:三年前,徐某因帮助供电部门施工而触电身亡,其妻王某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被赡养和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在时隔三年后的去年年底,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伤害赔偿的一部分,对于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是一年,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相同。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以前没有主张过精神赔偿的人身伤害案件,现在可以把案件翻出来重新要求精神赔偿。还有的在管辖上“就高不就低”,认为越往“上”找,越能引起重视,就越有可能胜诉;或者认为自己要求的数额高,就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误区三:赔偿到手“人人有份”

案例:孙某不幸遭遇车祸去世。事后,肇事司机对其家人进行了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分配孙某的遗产时,孙某的母亲和妻子对这笔赔偿金争执不下,形成诉讼。那么,这笔赔偿金究竟该怎么分配呢?

点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公民死亡后发生的,与遗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精神抚慰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其次,《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抚慰金。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而在生前则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司法实践中,對于精神抚慰金的分割,法院一般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缘关系、生活密切程度和经济依赖度,根据遇害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安徽 张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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