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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刍议

2018-11-16邹开亮张欣媛

文教资料 2018年27期
关键词:问题与建议大学生

邹开亮 张欣媛

摘 要: 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旨在增强大学生就业能力、破解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重要措施。健全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保障机制、明确企业利益和责任并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完善就业见习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宣传以强化大学生的就业权利意识,是深入推进就业见习制度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见习制度 问题与建议

就业见习是指政府部门为促进高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统一组织其到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组织接受短期就业实训的制度。就业见习制度的出台对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破解“就业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就业见习不同于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与劳动法层面的试用期制度存在质的差异,导致就业见习大学生的平等权、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等权益易受侵害且难以被发觉。另外,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对该制度的认可及参与程度;大学生的参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及终极目标的实现[1]。因此,探讨就业见习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不仅是我国就业见习制度的自洽性问题,更是事关我国大学生顺利就业的现实需要。

一、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受侵害之现实情形

(一)就业见习平等权易受侵害。

在就业见习中,大学生的平等见习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源”歧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为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回到原籍,尽快实现就业,建立就业见习制度,同时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就业见习制度中规定本地生源为适用对象,而将外地生源排除在外。(2)“健康”歧视。尽管就业见习不属于正式就业,但一些见习单位仍然要求见习大学生提供体检证明,部分大学生因携带某些“乙肝”病毒而被拒之门外。(3)“性别及外貌”歧视。在一些见习单位发布的见习岗位招录信息中,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性别和外貌有要求,但是当毕业生在面试中才会被告知有性别要求[2]。

(二)就业见习安全保障权仍有隐忧。

尽管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及各地就业见习制度规范中,一般都要求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见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见习生的见习期间较短,且与见习单位并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因而并不受劳动法、合同法约束。此外,就业见习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由于部分见习单位并未给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使得就业见习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存在较大的隐患;在安全事故发生之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沟通渠道,这可能进一步加剧就业见习大学生与见习单位之间的矛盾关系。

(三)就业见习知情权保障不力。

在就業见习岗位的信息发布上,虽然各地基本上都采用媒体和非媒体的渠道的做法,但是由于缺乏稳定和全面公开的发布机制和平台,部分大学生难以及时获取有效的见习岗位信息。此外,由于见习单位对见习岗位的信息发布不充分,会在客观上导致大学生难以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就业见习的准确内容,直到面试时才能了解见习岗位的真正工作内容,这些因素对保障大学生的就业知情权是不利的。

二、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保护存在问题之原因

(一)现行法律制度对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保障不足。

现行法律制度对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保障不足是导致大学生权益遭受损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教育法层面,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实习、见习管理制度,实践中对大学生见习、实习的管理混乱;其二,在劳动法层面,由于就业见习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大学生并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相应劳动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见习大学生与见习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彼此不构成劳动关系,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其三,在民法层面,由于政府在就业见习中处于主导地位,尽管大学生与见习单位签订了“见习协议”,很难以劳务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二者之间的事实关系;其四,在社会保障法层面,针对大学生在见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存在相应的立法空白。就业见习期间,大学生已经离开了学校的管理范围,且见习大学生不处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期,不属于短期性的劳务用工关系。因此,针对就业见习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医疗纠纷,就业见习大学生处于不利之境[3]。

(二)一些主管部门对大学生就业见习市场监控不力。

见习单位在接收见习大学生时,一些企业利用高效毕业生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等特点,想方设法降低用人成本;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等,使得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权益得不到充分体现。尽管现有就业见习市场管理制度对规范高效毕业生见习、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利益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一些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依旧存在一些侵害高效毕业生见习合法权益的现象,例如户籍和性别歧视、拒绝缴纳保险、合同欺诈等。这不仅损害了正常的就业见习秩序,而且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威胁。此外,见习市场监控中出现的职权交叉、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渠道及透明度不足等问题都在客观上影响主管部门对就业见习市场的监控成效。

(三)就业见习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司法救济机制缺失。

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有关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强迫职工劳动等劳动侵害罪名中,由于只涉及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条件保护、休息权等一些比较重要的权利,对涉及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情形并未加以考虑,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不利于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的保障。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部分大学生在见习过程中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因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而常常被“拒之门外”,其结果是助长了见习单位侵害大学生权益的嚣张气焰,与公平、公正的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

(四)大学生就业见习的法制意识淡薄。

在就业见习中,大学生权利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是导致其权益遭受损害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方地位不平等,加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见习期间大学生与见习单位在交涉中处于劣势地位,使得部分大学生在权益遭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缺乏维权意识和勇气,不敢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

三、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保护之建议

(一)健全大学生就业见习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应该调整《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明确规定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设立相应的弹性劳动标准[4]。具体而言,即通过立法强制规定见习单位必须与见习大学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以劳动量作为基准,保护见习大学生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获得见习评价权等。其次,应该完善见习大学生的社会保险救济制度,将其作为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保护对象;保险机构可以与见习单位合作,推出一些适合于见习大学生的特殊保险险种,以此防范见习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保险费的支出由见习单位支出,并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明确企业利益和责任,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

首先,应该明确企业的利益和责任。用人单位应该转变落后观念,把接受见习大学生作为为企业招聘和选拔优秀人才的渠道,而不是将其视为一种负担。其次,见习单位应该主动和见习大学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见习岗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岗前培训制度、泄密追查制度、保险赔付制度等来进行风险防范[5]。最后,应该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就业见习市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中介市场的建设,为大学生见习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支持和鼓励民间见习市场的发展;第三,建立相应的见习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见习单位接收就业见习生的资格和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在网上进行公布;第四,加强对就业见习市场的监管,对就业见习中的不法行为及時进行纠正,解决纠纷[6]。

(三)完善就业见习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要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为此,应该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刑法中增设虐待用工罪、拒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罪等[7]。其次,在预防和惩治就业见习中所发生的侵害行为之时,应该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尽量使量刑趋于宽缓化,实现刑罚的“严而不厉”。最后,要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具体而言:第一,要尽快建立劳资侵权和冲突的应急和预警机制、劳动安全监察三方管理制度等;第二,通过刑事和解制度使劳资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化解矛盾;第三,建立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以此维护见习大学生的基本权益。

(四)强化就业见习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首先,要强化就业见习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大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在见习前要主动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协议规定的内容,见习协议中要对见习条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意外伤害赔付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其次,学校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聘请专门的法律专家、律师等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进行讲解,以此增强大学生见习权益的维护意识,使之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此外,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关注大学生就业见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为大学生就业见习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吴立保,杨欣烨,焦磊.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体面劳动问题研究[J].江苏高教,2016(05):88-92.

[2]李金玉,金博.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智库时代,2017(12):1-3.

[3]张朝霞,张安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S2):66-69.

[4]王佳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4(01):68-70.

[5]王晓慧.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31(02):61-66.

[6]邢秀芬.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及权益保护[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9(03):79-84.

[7]韩丽艳.试析劳动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大学生就业困难问题[J].现代商业,2018(13):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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