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如何处理?
2018-11-16郑秋云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 郑秋云 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相较于其他行业,食品企业显然天生备受“关注”:消费者、媒体、食药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监督的眼睛无处不在,一不小心就可能收到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对此,食品企业该怎么处理呢?
现实中,多数食品企业往往害怕被调查或处罚,一旦遇到穿着制服到工厂检查、调查的执法人员便束手无策,甚至心生惶恐。究其原因,不排除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仍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但更多是因为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执法程序无知而导致。因此,食品企业的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与知识十分必要。
食品企业可能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1 来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广告法》。
这是食品企业最常接受的行政处罚类型,因为2015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其中共包括56种违法情形,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中添加药品、未依法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虚假宣传等等。
2 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主要有《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如晋市监处字(2015)第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对某食品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来自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主要为《环保法》。
如晋环罚字(2016)第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对某食品公司建设的蛋糕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笔者的一个食品企业客户曾遇到两个和环保有关的事件:其一是有环保专家到该企业调研时,发现环绕该企业的两条公路所种植的树木会散发某种气体,而该种气体可能会影响企业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故建议企业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以更换植物;其二为该企业收购某厂房后,新厂房的环境评估一直无法通过审核,细问原因,竟是因为该厂房原为皮革生产场所,而皮革生产所产生的大量污染物可能破坏了地表水和土壤,不适宜生产食品。这两个事件所涉及的环保问题估计在大部分食品企业的认识之外,但恰恰反映环保问题必须受到食品企业的重视。
4 来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主要是《安全生产法》。
如晋安监(2017)罚书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对某食品公司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然,食品企业还会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管,如税务、公安等,但这些部门或没有对食品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监督,或涉及刑事处罚,故而本文未详细提及。
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
根据适用情形和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 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④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一般程序
①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陈述、申辩、回避权利;应当制作笔录,且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并签字;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②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先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1~3日)。
③听证程序(非必经程序):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作出决定和送达:听证程序结束后或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⑤缴交罚没款: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罚没款。
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企业正确的处理方法
食品企业要想轻松应对监管部门的跟踪检查或突击调查,就必须在源头上下功夫—《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应当以预防为主”: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首先,食品企业应当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转为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于每个工作岗位、生产环节中持续有效地控制风险。
其次,遇到执法人员跟踪检查或突击检查时,不慌张、不忙乱,安排相关负责人核验执法人员的人数、身份情况后,客观、如实地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签署笔录前,应核实其与所述内容一致后再签字。当执法人员提出要先行保存证据或查封、扣押场所、设备或财物时,要求执法人员出具《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并跟进行政机关是否超期作出决定或超期查封、扣押。
紧接着,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先查看行政机关给予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期限,计算截止日期,避免之后将重心放在追究是否违法上而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然后,应细看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种类,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规或适当,必要时应当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法律顾问一起研讨、分析。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连同书面陈述或申请于法定期限内向行政部门递交,并积极跟进结果。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因此,食品企业维护权益时,应在法定期限内先行缴纳罚没款,避免被申请强制执行而影响经营。
若对行政处罚无异议,属于产品问题的,食品企业应当快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以求得行政机关从轻处罚,如启动食品召回程序、主动赔偿受害者等。
最后,及时整顿并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交整改报告,重建当地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信任,降低下一次被优先突击检查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