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灰色局势决策的火电工程EP+C联合体模式采购范围划分探讨
2018-11-15曲孝飞赵忠明
曲孝飞 赵忠明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0 引言
目前,国内电力企业大多或同时具有设计和采购能力,或具有采购与施工能力,但同时具有设计、采购与施工能力的企业极少。因此,通过组建联合体实施项目总承包在大中型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EP+C的联合体模式是其中较为典型并被普遍采用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较好地规避设计单位因为设计费较少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EP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C)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签署联合体协议,能较好地实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深度融合。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联合体投标时,要求联合体双方附上联合体协议。这个协议往往条款粗放,流于形式。所以中标后,联合体双方需要签订更为详细的联合协议,其实质是对范围和责任进一步细分。对于EP+C联合体模式,联合体双方界面主要体现在采购范围的划分。本文从采购范围方面探讨联合体(主要是契约型联合体)双方界面的合理划分,着重于思路和方法。
1 火电工程EP+C联合体模式采购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目前,EP+C联合体模式下,现场物资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种:
(1)设计单位供应所有主机和辅机设备,施工承包商供应装置性材料和消耗性材料。
(2)设计单位供应所有设备和装置性材料,施工承包商供应消耗性材料。
上述两种供应方式都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设计单位缺乏对现场施工进度的了解和把控,难以按照现场施工进度精准地开展物资的招标和供应,尤其是对与土建专业相匹配的物资,交货较早会造成大量的仓储压力(特别是建设场地小的项目);交货较晚则影响现场施工进度。
(2)装置性材料的界限不明。根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及其配套定额,对装置性材料进行约定。但是有些装置性材料根据采购惯例,通常随所配套设备一并招标采购。所以,若简单地依据定额进行划分,势必在执行过程中产生采买争议。
(3)采购能力与采购范围匹配问题。采购是承包商获取利润、降低成本的重要来源。EP承包商都希望通过采购范围的扩大,降低项目采购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但采购范围超出采购的管理能力时,会因人力等资源缺乏,难以实现项目目标,从而导致间接成本或隐性成本增加,总成本上升。
(4)受以往项目惯例的影响。当联合体形成后策划采购范围划分时,常常会根据以往项目的划分实践,甚至直接引用。这样会存在两方面问题:
1)不同项目的特点和差异考虑不充分。
2)以往项目存在的问题会重复出现[1]。
(5)仓储保管与领用问题。在EP+C联合总承包模式下,现场物资的仓储保管往往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对于EP承包商采购物资所需的仓储环境、材料有效期等因素关注较少,管理粗放,容易出现更多因仓储而带来的物资缺陷和缺件问题,不利于项目整体执行。
综合上述两种供应方式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本文认为在明确联合体双方采购范围划分时,主要应考虑以下5个影响因素:
(1)采购能力匹配的因素。
(2)与设计关联度的因素。
(3)设备厂商成套供应的因素。
(4)现场仓储保管的因素。
(5)对现场进度影响的因素。
2 采购范围划分的流程和方法
李光华等[1]在研究EPC工程项目采购划分时提出,采取ABC分析加修正的方法,按照费用高低排序,进而对总包商自行采购范围进行选择。他所提出的流程和方法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其统计分析过程过于复杂,修正过程也过于主观,未考虑施工承包商意愿,而且如果一经划分确定,无法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本文本着联合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从“最有利者实施”的角度,对联合体采购范围进行划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确定采购范围划分的总体原则。根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第4.3节“设备和材料费用性质划分”[2],确定划分的总体原则为:EP承包商负责电厂设备供应,施工承包商负责电厂材料的供应。
(2)详列联合体物资供应修正分析表。EP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对各自所供应物资和对方所供应物资从“最有利者实施”的角度进行分析,列出各自所供应货物中的不适合供应项、对方所供应货物中的自身适合供应项。如EP承包商认为建筑类的采暖、通风、空调等小安装设备需与施工同步安装,从进度考虑,将此类设备列为“EP承包商不适合供应的设备”;四大管道作为材料应由施工承包商供货,但EP承包商从生产质量把控的角度考虑,认为由EP承包商供货较为合适,可列为EP承包商“适合供应的材料”。诸如此类,联合体各方分别列出物资供应修正分析表,见表1、表2。
表1 EP承包商物资供应拟修正分析表
表2 施工承包商物资供应拟修正分析表
(3)采用灰色局势决策方法建立评价模型,并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针对联合体各方提出的拟修正项供应物资,选择最适合供应的承包商。
定量评价方法在本模型中是不适用的。所识别的评价指标(即上文的5个影响因素)多无法明确评判且给出准确的定量评价,只能用模糊的“优”“良”“中”“差”来表述。考虑到人的主观性的差别和模糊评判的需要,本文引入灰色理论,采用灰色局势决策方法进行最适合承包商的选择。
灰色理论是从不完备信息出发,处理复杂系统决策的理论[3]。通过对系统某层次的观测资料,进行非统计的数学处理,得以预测、展示其更高层次的整体面貌及各因素相互关系。因为所采用方法的非统计性,不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4],在本模型中具有实用性。本文采用灰色局势决策理论建立评价模型,具体评价过程如下:
(1)根据事件集A={a1,a2,…,an}和对策集B={b1,b2,…,bn}构造局势集S={sij=(ai,bj)|ai∈A,bj∈B}。“联合体各方提出的拟修正项”为事件集分别表示为A={a1,a2,…,ai},“EP承包商供应”和“施工承包商供应”为对策集,分别表示为B={b1,b2},所以构造局势集为S={sij=(ai,bj)|ai∈A,bj∈B}。
(2)确定决策目标,即前述5个影响因素:采购能力匹配的因素;与设计关联度的因素;设备厂商成套供应的因素;现场仓储保管的因素;对现场进度影响的因素。
(3)对上述决策目标分别求得相应的效果样本矩阵
(4)求k目标下的一致效果测度矩阵
本文所提出的5项决策目标(即为k目标)均为上限效果测度,即越大越好。
上限效果测度为
(5)运用AHP得出5项决策目标的权重为η1,η2,…,ηk,具体方法不赘述。
(7)确定最优局势si0j0。由综合测度矩阵所得结果对拟修正项物资的最适合供应商进行排序,确定最优选择。
3 EP+C联合体模式的采购范围划分原则和解释顺序
通过上述操作流程和方法,在联合体协议签订时,联合体各方将依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附录D表三甲、乙的内容对采购范围进行深度划分(下称“设备材料采购界限”),并具体到可研或详设阶段所能列出的所有设备和材料。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因素的动态变化,采购范围会有新的问题出现,可归结为以下4点:
(1)定额划分与常规采购存在差异。如按照常规情况,除尘器、斗轮机等设备电缆由EP承包商供货,但是电缆属于材料范围。
(2)双方对定额的理解不一致。如设备管道油漆。
(3)随着设计的深入,某些设备、材料性质发生互换。
(4)不包含在初设阶段的新增设备或材料出现采购范围争议的问题。
基于上述4点,在附录D表三甲、乙所划分的采购范围基础上,联合体各方有必要在联合体协议签订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范围划分原则和解释顺序,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给出以下划分原则和解释顺序:
(1)总体划分原则。电厂设备由EP承包商供货,装置性材料由施工承包商供货。
(2)设备材料采购按以下顺序解释联合体双方的采购范围及责任:
1)设备材料采购界限。
2)《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包含配套的《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和《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
3)电力行业惯例。
4 结语
本文认为,在联合体协议签订阶段进行科学的采购范围划分,对顺利推进整个项目的实施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所阐述的划分原则和解释顺序已经过实践验证了其合理性。关于采用灰色局势决策对联合体各方的“拟修正项”进行优化选择,本文阐述了可行的操作思路和方法,对此将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进一步验证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