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总则》新增185条的解读
2018-11-15湖南科技大学
■余 欣/湖南科技大学
在2017年3月15日我国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当中,会议表决通过了在《民法总则》中新增第185条规定。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在同年的10月1日正式实施。新增185条规定内容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新增185条增加的法律背景
在第185条规定正式通过和事实之前,曾受到过“狼牙山五壮士死者名誉侵害”事件的影响。在此案件中,被告洪振快曾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涉案文章中,不尊重基本历史事实的情况下,对“在何处跳崖”、“如何跳崖”、“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是否拔群众萝卜”等细节问题进行了没有充分历史材料的推测质疑,并作出了没有根据的评价。虽然文章中没有明显是用侮辱性的语言,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精神形象予以了贬低和丑化,造成对他人荣誉权益的侵害。对于此案件的判决讨论在社会上形成了不同的态度。一方面,有人支持本案的判决,认为其能够保护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另一方面,有人认为洪振快是在探讨历史事实、进行学术研究,应该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事实上,第185条规定在之前的多次《民法总则(草稿)》审议稿中都未提及,直到草案提交第五次会议审议之后才被代表提出。有代表指出,当前社会上频发恶意诽谤、诋毁英烈的恶劣行为,严重违背了习总书记对于“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精神强调,建议应该对此行为加以法律上的规范,在《民法总则》中增加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等方面的规定。在此背景下,第185条法律条文才逐步被规定成文实施。
二、“英雄烈士”的主体界定
在185条法律条文当中,“英雄烈士”是规定的主体,也是容易引起讨论和争议的主体。首先,从“英雄”和“烈士”两个方面对“英雄烈士”的概念进行词语解释。在《新华词典》中,“英雄”一词的基本解释有两种,一是才能勇武过人的人、杰出的人物;二是具有英雄品质的人。而对于“烈士”的词语解释同样有两种,一是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二是有志于建立功业的人(常用于书面语)。从分词的词语解释中可以看出,英雄和烈士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范围,但英雄并不一定牺牲,而且对于英雄定义的主观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对于“英雄烈士”的理解应当将“烈士”定为主语,“英雄”是用来修饰“烈士”的定语,即理解为具有英雄品格的烈士。
在对“烈士”进行认定时,可以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条例》第八条中对于烈士的评定规规定中,共提出了五种情况下牺牲的公民为烈士,但此界定多局限在近现代的时间范围内。本文认为,《民法总则》第185条规范中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否认和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因此对于英雄烈士的概念理解应当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在参照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基础上提出,此处“英雄烈士”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在古代到近现代的历史发展中,对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能够成为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象征、精神支柱的已逝英雄。
三、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事实上,《民法总则》的重要立法原则便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民法既要起到对民事主体不受干涉的按照自己意愿行使法律权利的保障作用,又要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不滥用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将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第185条新增条例中强调的是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既是属于公共利益的,又是个人利益的呈现。英雄烈士首先作为一个个体,毋庸置疑享有个人利益。但在此基础之上,英雄烈士会因为自己的突出贡献、英雄事迹、英雄形象和精神而在社会公共利益中形成一定的利益载体。其人格利益已经上升为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并能够激起民众对于民族和历史的情感。因此,第185条法律对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事实上更多侧重的是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方面的权益。
对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明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理清当前社会公众对于此条法律容易引起的误解,即此条法规对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也能够强调此项法律单独设置的必要性。对个体在“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方面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公众个体都具备的基本权益,当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以及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便需要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1]赵欢,任玉婷.简评《民法总则》第185 条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7(5):257~259.
[2]杨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69~170.
[3]迟方旭.《民法总则》第185条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J].红旗文稿,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