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导致高职生法律素养较低的主要原因
——以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2018-11-15马维娜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马维娜/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验证一个高职生是否具备合格的法律素养,并非取决于高职生对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而是站在一个客观的维度就会意识到保持一种以规则为先的法治意识。一旦这种意识养成,与之相关的公民意识才会成为可能,如果一个成年的学生对于规则置若罔,对于法律常识一窍不通,那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
但是,这种意识的培养不是温室里的封闭养成,而是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
一、社会的法治氛围对高职生法律素养高低的影响
谈及社会因素,无非是要指明在中国现有的文化意识影响下的社会法治氛围,而与这种法治氛围发生化学作用的其中两大试剂,一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二是社会转型时期爆炸式发展的网络。尽管社会上普遍认为高职生和本科生仅仅是学习成绩好坏的差异,但实际上二者之间还存在着社会分工的不同,更偏重于社会实践的高职生,就法律素养的养成而言,相较在象牙塔里的本科学生,更容易受到社会方面的影响。
(一)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对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阻碍作用
在一些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课堂实践活动中,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活动的结果往往是一面倒,其中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不了解;对人情社会的深谙其道,根本不像一个年轻学生应有的思维定式。或许这是法律从出现之初就面临的困境:理想化的秩序构建和现实中人性的利己、无知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如同微型社会一般的高职院校也不外如是。
由此,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缘由之一就在于我们的风土人情不是讲究契约和法律规定,而是数千年承袭下来的一种裙带关系,即人情社会。生活在这种社会氛围下的高职生本就容易产生重人情轻法律的不良意识,尤其是当高职生较之本科院校学生对逻辑和利弊的分析能力有所欠缺时,社会上对法律的普遍态度更容易左右自己的立场。
校园生活中,规则遭遇人情往往是不占优势的,可以通过学生之间情谊解决的事情或是教师担心量化考核而得过且过的事情,所获得的收益都是立竿见影的;舍弃眼前可以占到的便宜,为的是一种理想的规则意识的树立,这种看起来就不划算的取舍,年轻的学生就算不会计算成本也会做出选择。而这无疑就增加了思政教育的难度,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思政教育所树立的价值观,必然对于利己主义是一种冲击。
尤其是当这种轻法治的思维与社会邪气产生效应时,类似法律敌不过权贵的消极想法就会愈演愈烈,最终使得原本应该较为单纯的一代人都会陷入市井之徒必成弱势群体;体制内人可游离法治之外的错觉。
(二)网络传播对高职生法律素养的负面影响
信息化大爆炸使我们能够接触到来自四面八方的信号和资源,也将一个小点与整个世界连接在一起。然而,将互联网形容成双刃剑的说法纵使由来已久,但其伤人伤己的威力却愈发明显,并且缺乏有效的“助力最大化,危害最小化”的实施方案。
或许在十年前,我们对于网络隐患防治的重心还置于如何抵制涉黄涉暴的内容,但是当下,一系列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人肉搜索,侮辱诽谤的造谣中伤,甚至是恶意散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触目惊心。年轻学生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课本和老师,三尺讲台难与三寸屏幕相抗衡,甚至连流传于网络的无稽之谈都比教师的谆谆教诲可信。针对这一不平衡的较量局面,我们如何将一种正面的法治理念传入他们的心中显得任重而道远。
但真正糟糕的不仅在于同网络争夺年轻学生的注意力,而在于网络负面信息的传播严重阻碍年轻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需要实名制的网络特点滋生出大量的网络暴民,肆无忌惮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比比皆是,部分媒体、专家也乘机兴风作浪,个别事件甚至是无事生非也能后患无穷。这种混乱局面不仅将人性中无秩序的假自由暴露无遗,还会将这种假自由的状态演变成破坏公民规则意识的温床。青少年本就是声援网络媒介的主要人群,一旦这种随心所欲的残暴性情被释放出来,我们的法治精神就更难向其灌输。
此外,新疆当前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维护稳定,而网络就成为一道易攻难守的防线,不仅大量涉恐涉暴的内容屡禁不止,还会让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制造事端。而我们的青年学生原本就法治意识不强,加之对网络过分的有恃无恐,成为推波助澜的工具也不自知。网络不仅将年轻学生法律素养较低的弱点暴露出来,同时还为我们提高其法律素养造成困难。更有甚者,明知是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明知学校是三令五申禁止的内容,学生还是会去浏览,这种无所顾忌的态度一旦被敌对势力所吸收,后果不堪设想。
类似例证还有很多,学习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高职生法律素养高低的是对规则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比起熟知一部法律,凡事讲求秩序规则显得更加难能可贵。
二、学校教育对高职生法律素养高低的影响
校园内法制文化建设的成效其实直接决定了学校教育对高职生法律素养的作用大小。学校在价值观引导方面树立起绝对正面的形象,是一个学生乃至整个社会信任学校教育的前提之一。但是,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学校这个不可替代的角色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主渠道教育力量的薄弱
毫无疑问,课堂教育是任何一所院校在教育事业上的主渠道,因此,发挥主渠道的引导作用亟待设计。相较而言,学生会更加重视课堂教学的内容,因此将法治文明的核心理念和目标构想通过这个渠道传达到学生的大脑中是一个合理且有效的路径。
然而,能够正面接触到法治理念的课程数量有限,能够被设置成为教学内容的课程就更是屈指可数,除了一些以相关专业法律条文或职业道德为主体内容的课程外,就是思政教育类的课程。不同于本科教育中的体系构建,高职教育本就以实践技能培养为主,由此课程的设计不会以脉络式的体系构建为主,在具体学科的教授过程中也不会将大量的思想、文化内涵作为主要内容。而思政课作为真正能够将法治理念从价值内涵的角度进行剖析的课程,却又因为在学科设置上的尴尬处境而能力有限。因此,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实际上是相当薄弱的。
课堂作为主渠道在提升学生法律素养方面本就势单力薄,而部分老师的表现就更是差强人意,对知识的一知半解和对理念的形而上学,都是弱化主渠道教育作用的隐患。
(二)校纪校规执行的疲软
学生犯错误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被处理的方式却是千差万别。部分老师所信奉的不是有错当罚,而是批评教育,甚至是不了了之。
校纪校规的遵守隐患尤其令人担忧,部分学生对于规则的淡漠已经到了置若罔闻的地步,即便处分年年有也丝毫不会引起重视,那么处分的意义又体现在什么方面呢?偶尔犯错误的学生受到处分多少都会形成心里压力,单个别学生对于处分的态度无非就是“能奈我何”。学校对于给予处分的态度有时也是一种例行公事,至于后续效果如何,也只能顺其自然了。
而一个心慈手软或极具包容心的老师有时候也会成为造成秩序混乱的始作俑者。因为在法律人的思维中,执法者对于规则体系的破坏远大于违法者对其造成的破坏,破坏规则的人总会有,有权力执行规则的人手握裁量权的时候,必然会思考处罚与教育的平衡。爱心教育、循循善诱固然重要,可是让学生意识到有错当罚、有责当担是规则存在的底线也同样重要。
校纪校规有存在意义的时间是有限的,但规则意识的养成却是终身受用的,法律素养并不依赖于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而是取决于对规定的认可程度和理性的接受程度。所以,引导学生对校纪校规的服从与尊重,本就是功在学校,利在终身的事情。
(三)其他教育途径的补充作用不明显
我所在的院校极为重视德育课的作用,将主题教育、班级建设等内容融汇其中,但可惜的是这一卓有成效的教育路径并没有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敞开怀抱。
模式成熟的德育课不仅能让学生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思考一个主题,还能认真地完成这一主题。从这一角度而言,德育课作为主渠道之外最主要的一条路径,在部分情况下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容小视。
然而,德育课实施内容的重点环节在于高职生职业规划、民族团结、感恩教育、诚信教育等方面,几乎没有直接针对高职生规则意识、秩序遵守、法律常识等方面的专题,这就使得我们期待解决的高职生法律素养低下的问题没有一个既重要又直接的路径可走。
与此同时,从弥漫在整个学校的一种法治文化的氛围,具体到一次事件的处理,同学间的交往,任何称号或名额的评选,甚至是一次简单的行政程序,都能反射这种法治氛围在高职生法律素养方面起到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
三、结语
造成高职生法律素养低下的原因也并非社会和学校就能全面概况的,学生自身的意识观念,家庭教育理念,突发事件的评价等等都能影响其法律素养的培育,即便家庭和学生自身的素质以及无所不在的网络影响有时是我们无能为力的,但是我们同样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对年轻学生进行力所能及的引导。尤其是作为一所新疆的高职院校在解读何为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如何将自己的学生培养出过硬的法律素养方面必然是有选择的,如何有针对性、如何服务于稳疆建疆的大局同样非常重要。
总而言之,在追求真理的路上,难免会遇到歪理和冠冕堂皇的利己主义,是否有勇气做一个为正义舍弃眼前利益的人,是每个人都回避不了的命题。但是,当我们的学生坚信总有一部法律会站在身后保护自己,坚信总有一种正确的秩序是我们理所当然要遵守的,我们对于新一代社会主体的培养才称得上是有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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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倪坚.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