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的应用

2018-11-15李雪娇曲艳红

戏剧之家 2018年25期
关键词:语言学隐喻语法

李雪娇,曲艳红

(牡丹江师范学院 应用英语学院,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近年来,学科交叉已经成为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发展趋势,大多学科建设都在积极尝试进行跨学科整合,法律英语也一样。鉴于法律英语本身的语言特质,结合语言学理论跨学科建设法律英语复合式教学体系是完善法律英语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主要探讨将英语语言学语法隐喻理论中的名词化理论应用于法律英语课程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法律英语的“导向在于从语言角度切入法律领域,利用语言在法律环境下达到交际的目的。它应当是英语语言在运用到法律过程中而发展起来的专供法律文化群体使用的言语范围、功能变体。”(王欣2008)。因此,法律英语在本质上是一种英语变异体,因其使用者、使用环境和语用目的的不同而在语言特征上有所变化。

对法语英语的研究离不开对语言本质的探索,因此,英语语言学科的相关理论可以被有效地应用于法律英语研究。本文着重探讨名词化现象在法律英语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名词化是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特征,提高学生对法律英语的应用能力需让学生清楚法律英语中大量的名词化现象,并有意识地在语言运用中恰当地应用名词化的方式来进行法律语言输出。

二、名词化现象

名词化源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法隐喻理论。语法隐喻理论是系统功能语言学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其雏形是韩礼德的“语法、社会以及名词”(Grammar, society and the noun)一文(Halliday,1966/2003)。该文“虽未见‘语法隐喻’这个术语,但内容已涉及由动词转为名词所产生的效果等。可以说语法隐喻最初就是名词化理论。具体来说,名词化探讨将其他词性转换为名词来进行表达的一种语言使用现象。简单来说,当说某事重要时,可以使用“……is very important”这种最为基本的表达方式,但是,也可以使用“……is of great importance”这种相对复杂的形式,后者即名词化现象,即将形容词性的 “important”转换为其相应的名词形式“importance”来进行表达。可以说,后者所表达的意义与前者所表达的意义大体相同。但是,严格来说,后者相对于前者又有着不同,这种不同即后者的语言正式程度更高一些,语言所应用的场合多为相对正式的场合,有别于一般日常语用环境。同时,名词化的使用使得语言的词汇密度增大,使得语法复杂度降低,这是书面语中较为常见的特点。

三、名词化与法律英语

在我国,法律英语课程一般为高校二、三年级学生(本文指英语专业学生)开设,这些学生已经具备相关语言学理论,对语言本质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可以从科学的语言理论出发指导学生对法律英语进行有效地学习。名词化是语法隐喻理论当中非常重要且相对来说最为简单易懂的一个部分,因此,可以将之教授于学生从而有效指导学生的法律英语学习。

法律英语主要是一种书面语言,各种法律文书、合同等都是英语书面语的一种特殊变体,因此,名词化现象是其非常基本且核心的一个特点。名词化的使用使得法律语言具有正式性、专业性和严谨性。学生需要对这种现象进行系统学习并重视这一现象在法律英语中的应用。举例来说,在法律文 书“Methods of Value Assessment on Wild Animals and Their Products(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式)”中“assessment(评估)”即一种名词化,是动词“assess”的名词形式,这便是名词化现象。这种名词化的使用使得法律文书具有较高的正式性,使得其词汇密度相对较大,语法复杂度相对较低,符合书面语的基本特点。学生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系统学习,有效利用名词化理论输出更为专业的法律英语本文。

四、结论

法律英语本身是一种以语言输入和输出为具体操作环节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结合语言学学科的理论来进行法律英语的学科建设有着重要的必要性。经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名词化对于提升学生对法律英语的掌控力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结合语法隐喻的名词化理论来进行法律英语的课程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猜你喜欢

语言学隐喻语法
《活的隐喻》
跟踪导练(二)4
Book 5 Unit 1~Unit 3语法巩固练习
认知语言学与对外汉语教学
对《象的失踪》中隐喻的解读
德里达论隐喻与摹拟
社会语言学名词
语料库语言学未来发展趋势
基于认知语言学的“认知修辞学”——从认知语言学与修辞学的兼容、互补看认知修辞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