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妖魔化的精神疾病
2018-11-14
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我国正式通过《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用老百姓的话说,精神卫生法保护的是患精神疾病的人不看医生的权利、不去医院的权利、不吃药的权利。其中只有两条例外,一个是伤害自己或有伤害自己的危险,一个是伤害他人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危险。”在某市精神卫生中心工作的一位副主任医师王锋(化名)告诉本刊,这不仅尽量尊重和保护了患者的本人意愿,也限制了医生的滥权
李明显然属于例外情形。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答辩中称,根据李明当时的病情、症状等,医生可以判断其具有伤害自身的危险,而且是其监护人护送住院,医院诊疗行为也没有过错。
王锋则告诉我,按照医疗规范,诊疗行为一般应当在医疗机构施行,而非院外。无论如何,医院派车出诊这件事会被人质疑。通常情况下,如果的确是出现了在非医疗机构的伤害自己或者伤害他人的情况,应该是由家属或所在单位将他送去医院就诊,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配合,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送诊。
在非自愿治疗的情况下,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危险,由谁来判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主任医师胡纪念告诉本刊,在具体实践中,家人、公安机关等参与人员都会对患者的危险性提供意见,但最终由医生判断。“精神卫生法对危险原则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还是比较含糊。关于危险的规定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有现实的危险行为,一个是有危险性。前者相对容易判断,比如说他扬言要拿刀杀谁,或者已经有了暴力攻击行为;关键是对危险性的评判,他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会发生,法律上比较通行的说法是迫在眉睫的、重大的,不过都是描述性的,没有细致规定。”
王锋说,尽管精神科的主观色彩是不可避免的,但所有记录的东西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一切记录都有据可查,一个接受过正规训练的精神科医生不会随便滥用自己的权力。他认为,普通民众对精神科存在普遍的误解,例如“如何在精神病院中证明自己无病”。其实这样的情况原则上不会发生。“因为我们默认普通人的精神健康,如果说某人有精神疾病,需要证据。实际工作中就是需要符合国内外公认的诊断标准,包括: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排除标准。”
但不可否认的是,总体上精神科医生的数量还是不够多。“当缺人的时候,为了完成相同的医疗工作量,有可能就会牺牲掉质量。另外就是医生的规范化训练存在地域差异,北上广规范化培训出来的医生专业能力会强一些,但部分基层精神卫生机构可能接受的训练就不太充分。还有就是部分年纪大的医生,因为中国通常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使有更完善的办法出台,通常对老医生是没辙的。”
李明被搅进的正是这层模糊地带,然而跳出法律范围,他面临的是更大的社会压力。在媒体报道里,李明都会反复要求记者使用化名,他害怕自己的真实身份暴露出去。他告诉我,最怕的还是周围人的议论。在医院接触了许多病人,亲身体会了精神病人的处境,但即便这样,他依旧无法抵抗根深蒂固的偏见与歧视。
一提到精神病,大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躲远点。“精神病”天然地与暴力、犯罪,甚至反社会联系在一起,这种意识已经扎进人群心理之中。然而不止一位精神科医师告诉我,简单地将精神疾病与暴力危险联系在一起是一个常见的误区。
“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个是群体的层面,实际上,精神障碍患者群体暴力危险性并不比普通人群高;一个是个体的层面,我们确实观察到有些病人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之下实施了暴力攻击的行为,但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的影响因素需要进一步研究。”胡纪念告訴本刊,恰恰是后面这部分患者给人留下了所有精神病患者都有暴力危险的印象,再经过媒体或者文艺影视作品把这种印象进一步加深了。
“每个人,无论他是智障、残疾人、精神病人,不能表达或者表达困难,他内心世界都是非常丰富、灿烂的,就像大自然的一棵树。生命发展到人这样的高级阶段,都很复杂,每个人都是有人权的。”李明出来后也开始反思对精神病人的管理模式,他觉得无论如何不能限制精神病人的自由,除非他真的有危险,“可以用半开放的社区,给他们提供生存空间,像专门为智障患者设立的工厂、餐厅一样,空间并不需要很大,给他们教育,稍微有一点点管束,但不是限制自由。”